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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节水技术补偿机制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时间:2024-05-24

冯 颖,屈国俊

(1.西北政法大学商学院 资源冲突与利用研究所,西安 710122;2.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西安 710122)

实施农业节水技术开展农业节水事业是提升我国农业水资源利用水平、化解水资源危机、确保粮食安全的重大举措,但是农业节水技术最终使用主体却缺乏积极主动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农业节水技术高昂的投入成本以及农业节水的外部性和偏低的农业用水价格等,构建农业节水技术补偿机制是鼓励农业节水技术生产和提供的有效措施。农业节水技术通常可分为工程、农艺、生物和管理等4种类型[1],文章以农业灌溉工程为例,分析其节水改造变革,重点识别节水改造中所涉及的相关利益群体并明确其利益诉求,剖析并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充分调动各方利益主体的积极主动性,形成有效的激励体制,方可实现农业节水工程的可持续运行。

1 利益相关者理论概述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自其第一个概念出现至今,学者们给出了近三十来种内涵表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以下两种表述:Freeman(1984年)指出“利益相关者”是“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被该组织目标影响的所有群体及个人”,以及Clarkson(1994年)进一步强调了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关联,指出利益相关者因企业活动而承受风险。与传统的股东至上的“股东中心理论”相比较,“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思想体现为(Freeman,1984年;Clarkson,1994年),任何企业的生存发展都不单单依靠股东,更多的依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投入和合作,因而企业发展目标的制定要考虑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企业经济管理活动的开展要综合均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多种利益诉求。提高企业的治理效率必须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构建一个相互制约均衡的利益相关者机制,保证利益相关者权利不受侵犯,方可实现长期稳定的合作。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除了在企业管理领域,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我国其他领域如生态旅游、会计及财务管理、城市建设、水利建设、节水灌溉等方面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如张颖等(2014年)分析提出利益相关者导向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导向[2];宋瑞(2005年)认为实现我国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调整当前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和关系[3];王竹泉(2003年)重点分析了利益相关者的会计操纵及监督行为,提出建立利益相关者间的会计监督体系[4];袁振兴(2004年)提出企业应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作为财务目标而非单一主体利益至上[5];朱东凯和施国庆(2004年)分析了城市建设征地拆迁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及关系,提出了相关保障制度[6];张鑫和王家辰(2012年)分析了我国农田水利建设中利益相关者的具体利益及行为方式,并提出相应的激励措施[7];郑华伟等(2014年)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农村土地整理项目进行了评价[8];赵玉红等(2013年)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说明了将利益相关者理论用于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创新后评价的借鉴作用[9];贺雪峰和郭亮(2010年)分析了农田水利的五大利益主体及行为逻辑,提出了农田水利机制建设的重要性[10];冯保清(2013年)立足于博弈论,提出充分考虑我国节水灌溉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从而实现共赢多赢[11]。

国家为农业节水技术如节水灌溉工程或节水示范项目的生产和实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收效并不理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业节水技术及补偿机制的安排涉及了多方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因其利益诉求不同,因而在制度安排中所受的影响也不同。各利益主体的具体目标不同,必然产生矛盾和冲突,通过某种制度的构建去协调矛盾,促使各利益主体形成协调一致的总体目标,相互合作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比如构建一种农业节水技术的激励相容机制,对农业节水的合作方或称投入者以及不合作方或称不投入者,实施相应的补偿办法或惩处措施,可能会促进双方均采取积极的合作方式,从而使得农业节水技术得以广泛推行。

2 农业节水补偿机制利益主体关系分析

从农田水利节水治理的角度来看,农业节水技术的利益主体有直接和间接利益主体之分(见图1)。与农业节水建设实施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体或个人称之为直接利益主体,如农业节水工程的投资建设主体——政府、管理主体——水管单位、使用主体——广大农民;与农业节水建设实施有着间接利益关系的群体或个人则为间接利益主体,比如灌溉设备企业、国际组织、学者等。值得注意的是,农业节水工程生产建设中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不同阶段可能会发生的利益主体角色转换[12,13]。

图1 农业节水技术利益相关者

2.1 直接利益主体间关系

现阶段,农业节水技术多以节水示范项目和大中型灌区水库节水改造和配套建设等形式作为政府积极投资发展节水事业的形式。各级政府、水管单位和农户之间的博弈关系体现在项目建设过程当中[14]。

政府、灌区水管组织和农户的根本利益并不一致。对政府而言,优化合理配置水资源是其直接目标,而农户及灌区水管单位的直接目标则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利益主体之间目标出现背离,理性的经济主体并不会因政府的旨意而去改变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行为。在计量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用水过程中存在非对称信息如道德风险问题,此时,用水主体的最优选择就是采用大水漫灌方式[15]。当政府不能准确估计用水主体的节水潜力、节水成本和收益的时候,便可能产生非对称信息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政府希望投入有限的资金建造节水灌溉工程推进节水事业,灌区水管单位积极努力争取政府的节水投资而无论农户是否愿意使用节水技术,而农户是否愿意最终取决于节水技术实施的成本收益结果。通常而言,广大农户缺乏农业节水积极性不愿意采用节水技术,主要在于成本收益不够合理,如节水技术的投入需大量资金,节约下来的水不能交易转让无法取得经济收益,而不采用节水技术所需支付的农业水价偏低,因而,理性农民仍然选择粗放传统型的大水漫灌形式。以上各方利益博弈过程如图2所示。

图2 灌溉节水示范项目博弈

从图2可见,第一,政府对灌区水管单位进行节水投资或安排节水项目,灌区水管单位接受并建设节水工程或节水项目,农户计算其成本收益决定是否使用该节水技术;第二,政府不给予灌区水管单位节水投资或项目,灌区水管单位因其有限的自身财力做出不建设节水工程或节水项目的决定,农户则也不使用节水技术。通产,理性的灌区水管组织会积极主动争取或得政府的节水投资或项目,从而形成灌区的固定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壮大其财力和规模。然而,就鼓励农民或其他主体采用节水技术节约用水方面,灌区水管组织态度并不明朗。究其原因,灌区水管组织需要为节水工程或项目的运行和维护付费,而节水工程正常运营促使农民节约灌溉用水量,农民按量缴纳的水费也相应减少,水费收入则是灌区水管单位的经济来源。可见,若缺乏合理的制度安排,政府和灌区水管单位的目标有所背离[14,16]。

就灌区农户行为而言,农户是否愿意使用节水技术在于该技术带来的成本收益是否合理。大部分农户不愿意采用节水技术,主要归因于代价高昂的节水技术成本和偏低的灌溉用水价格。除此之外,一方面,节水技术的使用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此时市场失灵,只有通过政府构建适宜的投资补偿政策对节水行为进行干预,方可推进节水技术的广泛使用[17];另一方面,农民节约下来的灌溉用水会无偿被其他用水主体使用,从而要承担相应的机会损失,合理的制度设计能促使用水主体收益增加,将会正面激励农户的节水习惯,因而给予建造实施农业节水技术的农户一定的补偿具有制度设计上的可行性。值得注意的是,节约下来的水要实现有偿转移补偿节水主体的前提条件是,政府首先要清晰界定农业水权,通过水市场允许其交易转让。

2.2 农户间的合作困境及化解

公共池塘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主要问题在于“搭便车”行为。个人效用的追求逻辑不同于社会效用。通常而言,农民出自于个人理性都不愿意主动采用技术技术去改善其公认存在渠道渗漏问题,即使影响到期经济收益。农民都会考虑,假设仅仅自身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改造其土地周围的渗漏渠道,而其他农民不进行任何投入,则投入农户方不划算[18]。换一个角度,多数农民投入改善渠道渗漏问题,少数或者个别农民不付出任何代价却可能无偿分享其他农民的投入成果。那么,理性的经济人都不会投入到渠道节水改造中。这就说明了一点,公共物品可能自觉主动地被生产提供,即使个体具备生产条件和充分的认知。农业节水技术改造或节水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为“搭便车”行为的存在而导致其供给不足。理性的农户都希望不付出任何代价而通过他人的投入获取利益。

假设某一准公共物品性质的农业节水工程,具有较高的排他成本。村庄有两个农户A和B,面临投入和不投入两种选择对待农业节水工程(见表1)。做出选择之时,A、B农户均不知对方如何选择。采用“囚徒困境”模型进行分析。

表1 农民农业节水工程的投入博弈

表1中各符号表示为,R为A、B双方合作即双方均投入所获取的收益;P为A、B双方不合作即双方均不投入所获取的收益;S表示另一方不投入,自己投入后的收益;T为另一方投入,自己不投入所获得的收益。4种收益的大小关系如下:①T>R,原因在于不需要投入而免费享用了对方投入后的回报;②R>P,A、B共同投入产生的整体效益比两者都不投入的后果;③P>S,由于单一方投入节水工程但两者共同分享了效益回报,对投入方来说投入比产出大,他所取得的收益S比双方都不投入产生的效益P要小。以上分析可见,T>R>P>S。整体效益与投入节水工程的人数是正比例的关系,则有(R+R)>(S+T)>(P+P)。

对于农户A来说,假定农户B投入节水工程,则有T>R,农户A可以免费享受到B投入以后的收益;假定农户B不投入,由于P>S,A判断自身收益,也不投入以免产生所获收益低于双方都不投入的收益。

以上分析也适用于农户B的博弈过程,得出,B的最佳选择也是不投入。此博弈的均衡结果为(P,P),双方都不投入。由此可见,农户不愿意主动投资建设农业节水工程,尤其是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而农业用水价格较低且节水并带来收益,当前农业节水工程陷入了生产建设不足的困境[19,20]。

奥尔森对“囚徒困境”进行过论证。奥尔森(1995年)指出,通常情况下,理性经济人为追求个人利益不会为实现集体利益目标而采取措施,除非有一定的促使其为共同目标努力的特殊或强制手段,抑或是集体规模较小时。此观点的前提条件是,集体物品生产出来以后不可排除非生产者从中受益,理性经济人没有自愿供给的动力。因受到集体行动困境,农户对农业节水工程的建设投入遭遇阻碍。个体理性产生了集体非理性行为,农业节水工程的生产提供由于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而失衡。

以上分析可见,农户为何愿意使用但却不愿主动生产提供农业节水技术,根本在于理性农户的搭便车意识,只有消除这种行为方能有效解决农业节水技术的生产提供。农户认为建设管理农业节水工程属于政府职责,政府不会对其置之不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9,22]。政府可以构建一种长效的激励机制,该激励机制的设计要有合理的组织结构、激励措施以及激励模式,满足个体理性的同时能够实现集体理性。农户可通过这种机制达到合作状态,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促进农业节水技术的可持续发展。大量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表明,这样一种制度的存在可促使农民进行谈判并采取合作。假定农户在选择用水方式及节水技术之前,存在如下制度:奖励采用农业节水技术的农户,惩罚使用粗放型灌溉方式造成水资源大量浪费的农户。农户做出选择之前完全了解到以上规定。则实施此制度,对农户的影响如表2所示。

假设还是农户A、B,若新的制度安排能够奖惩农户行为起到鼓励节水投入和消除水资源浪费的作用,农户若采用农业节水技术节约用水可得到一部分奖励收入a,收入a>P-S。农户不使用农业节水技术继续实施粗放型方式如大水漫灌造成水资源浪费的则受到一定的惩罚,惩处成本为b,有bR。

表2 引入激励机制后的博弈支付矩阵

(R′,R′)为实施新制度后形成的纳什均衡。通过新制度设计,农户收益提高了,社会收益U=2T′>2P也增加了。由此可见,通过制度设计奖励采用农业节水技术的农户,惩罚不采用农业节水技术导致水资源浪费的农户,农户的农业节水技术选择行为将会出现合作状态,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以及个人目标和集体目标的一致[21-25]。

3 结 语

文章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了农业节水技术提供建设当中所涉及的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诉求;其次,采用博弈论方法剖析了农业节水治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及其主要利益关系,并提出了解决利益冲突制度设计,即建立补偿制度;第三,根据文章所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可以明确各利益主体在补偿机制中所扮演的角色,如,农业节水技术补偿主体包括:作为全民利益代表、承担着水资源配置等公共产品保护职责的政府部门;依照规定或约定应当提供农业节水技术补偿资金、实物、技术或劳务等方面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因农业节水技术实施而获益的农业生产者本身。其中,政府作为公共需要的提供者以及农业节水的最大受益者应当作为首要补偿主体,承担补偿责任[26]。相对于补偿主体,农业节水技术补偿客体是指参与农业节水技术提供及生产活动并产生外部效益或者由于采用节水技术导致利益受损,依照规定应该得到一定补偿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也可称作受偿方、受损方。补偿客体的存在形式是多样的如,农业节水技术采纳者;积极主动生产经营农业节水设备等的企业;实施农业节水技术的农户、灌区;上游区以及为了保护农业水资源可持续发展而受到发展限制的地区及农牧民;为提高农业节水技术生产建设水平而进行相关研究、教育、培训单位和个人等。总之,凡是减少农业水资源浪费和实施农业节水技术的广大农民、单位及发展受到限制的地区都可以是补偿客体。补偿对象主要有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及改造如公共取水工程设施(如机井、水泵、水库等),公共输水工程设施(衬砌渠、管道等)以及田间灌溉工程设施(滴灌、喷灌、渗灌设施等)、灌区节水改造及维护、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节水技术的研发生产、农业节水技术宣传教育培训。第四,农业节水技术补偿机制的建立应从明确农业水权、建立水权及水市场允许水权交易、明晰农业节水工程产权、改革农业水价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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