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4
郭英聪,何 珊,张 禹
(1.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科学学院,上海 201306;2.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上海 200090)
“船天计划”(Vessel Day Scheme,VDS)是由“瑙鲁协定国”(Parties to Nauru Agreement,PNA)提出通过限制在PNA缔约方水域的总容许捕捞努力量水平来促进金枪鱼资源最佳利用和养护的一项管理措施[1-2]。该计划虽然缓解了“帕劳协定”(Palau Arrangement,PA)限制太平洋岛国围网船队发展的问题[1-3],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远洋捕捞国围网船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入渔费用上升、购置作业天压力增加、已购天数与实际耗用情况的偏差增大等[3]。
2009年,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estern and Central Pacific Fisheries Commission,WCPFC)通过的养护管理措施规定委员会成员方的渔船能够通过租用、租赁的方式悬挂其他国家或捕鱼实体的旗帜进行作业生产[4]。这种将远洋捕捞国渔船租赁给PNA成员的方式,一方面能够节省昂贵的入渔费用,减少渔船的生产成本,极大地减小了购置作业天的压力[3];另一方面,租赁渔船在漂流物渔法禁渔期能够继续在租赁国专属经济区内捕捞随附鱼群,即渔船仍然能够使用高效的漂流人工集鱼装置(fish aggregation devices,FADs)或针对天然流木进行作业[5]。因此,2009—2012年,中国大陆部分延绳钓渔船、韩国和日本的渔船陆续成为太平洋岛国的租赁船[6],自2010年开始,中国大陆的金枪鱼围网渔船也逐渐加入岛国租赁船行列[7]。
本研究通过整理2013—2016年中国大陆金枪鱼围网船队在中西太平洋海域的渔捞日志数据,统计分析大陆船队各年份的租赁船数以及租赁前后捕捞努力量、单位捕捞努力量渔获量(catch per unit effort,CPUE)等指标的时空变化趋势,旨在分析中国大陆围网船队在渔船租赁机制施行初期的作业特征状况,为中国渔业管理部门和产业界可持续发展金枪鱼围网渔业提供必要参考依据。
本研究的数据全部来自“中国远洋渔业数据中心”提供的2013—2016年中国大陆金枪鱼围网船队在中西太平洋海域作业的渔捞日志,渔捞日志包括渔船名、作业日期、渔船活动代码、经纬度、鱼群类型、渔获种类以及网次产量等生产信息;租赁船的信息来自于WCPFC发布的租赁船通知摘要[7]。中国大陆金枪鱼围网船队悬挂中国旗的船数在2013—2016年分别为14艘、20艘、20艘和16艘。本研究2013年的数据缺少两艘渔船的渔捞日志,研究期内具体的渔船覆盖率如表1所示。中西太平洋管辖水域的FADs禁渔期在研究期内均为4个月,具体月份如表1所示。
表1 本研究使用的2013—2016年渔船覆盖率及禁渔期Tab.1 Fleet coverage and the period of closure during 2013—2016
1.2.1 船队数量
分别统计2013—2016年中国大陆金枪鱼围网船队的租赁船数量。
1.2.2 捕捞努力量与平均CPUE的计算过程
(1)统计每艘渔船每年分别在禁渔期和非禁渔期的捕捞努力量(投网次数);
(2)统计每艘渔船每年分别在禁渔期和非禁渔期的渔获量;
(3)计算整个船队以及每艘渔船在禁渔期和非禁渔期的年均捕捞努力量,即对应时期每艘渔船投网次数的算术平均值;
(4)计算整个船队在禁渔期和非禁渔期的平均CPUE,即对应时期每艘渔船渔获量与投网次数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1.2.3 捕捞努力量的时空分布
统计2013—2016年整个中国船队在禁渔期和非禁渔期的捕捞努力量,并使用Arcgis 10.4对其进行时空分布可视化分析。
表2列举了2013—2016年中国大陆金枪鱼围网船队的租赁渔船发展状况,从2014年开始,租赁船的数量从0艘发展到9艘,占当年总渔船数的45%;此后,租赁船的数量和占比逐年上升,2016年租赁船数量已达13艘,占总渔船数的比例高达81.25%(表2)。其中,绝大部分的渔船租赁给基里巴斯,仅在2016年有两艘渔船租赁给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从禁渔期租赁船的数量看,2014年,9艘租赁船有作业活动,其中7艘在禁渔期内能在租赁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继续使用漂流物渔法作业,占到当年总租赁船比例的77.78%;2015年和2016年,禁渔期内活动的租赁船占比上升到100%(表2)。
表2 2013—2016年中国大陆金枪鱼围网船队的渔船租赁情况Tab.2 Status of charter vessels of Chinese tuna purse seine fleets during 2013—2016
对2013—2016年中国大陆金枪鱼围网船队在非禁渔期和禁渔期的总捕捞努力量进行对比,发现禁渔期的总捕捞努力量大致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而非禁渔期内的捕捞努力量除2014年达到最高峰外,其他3年基本持平。对同一年中禁渔期和非禁渔期的船队捕捞努力量对比发现,两者之间的比例在逐渐减小(图1)。
图1 2013—2016年中国大陆金枪鱼围网船队非禁渔期和禁渔期的船队总捕捞努力量对比Fig.1 Comparison of fishing efforts between non-FADs closure and FADs closure in Chinese tuna purse seine fisheries during 2013—2016
对比2013—2016年中国大陆金枪鱼围网船队在非禁渔期和禁渔期的船均捕捞努力量结果发现,2015—2016年租赁船占比为100%,禁渔期内的船均捕捞努力量明显高于2013—2014年。2013—2015年非禁渔期的船均捕捞努力量则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但在2016年出现反弹回升。在2013—2015年,禁渔期与非禁渔期的船均捕捞努力量差距明显缩小(图2)。
图2 2013—2016年中国大陆金枪鱼围网船队非禁渔期和禁渔期的船均捕捞努力量对比Fig.2 Comparison of fishing efforts by vessel between non-FADs closure and FADs closure in Chinese tuna purse seine fisheries during 2013—2016
从船均 CPUE的角度观察,禁渔期内的CPUE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存在租赁船的2014—2016年船均CPUE要显著高于没有租赁船的2013年(图3)。另外,同一年内禁渔期和非禁渔期的对比也说明使用租赁船有助于提高船均CPUE,2014—2016年禁渔期的CPUE水平都接近2013年非禁渔期的水平,直到2015—2016年非禁渔期的CPUE取得显著增长后才再次拉开差距(图3)。
图3 2013—2016年中国大陆金枪鱼围网船队非禁渔期和禁渔期的船队CPUE对比Fig.3 Comparison of nominal CPUE between non-FADs closure and FADs closure in Chinese tuna purse seine fisheries during 2013—2016
图4展现了2014—2016年禁渔期与非禁渔期的空间分布情况,总体而言,非禁渔期内捕捞努力量在整个渔场的分布相对均衡;而在禁渔期内,捕捞努力量会呈现出明显的年际变化,这符合自由鱼群在不同厄尔尼诺-拉尼娜周期转移幅度较大的规律,而对随附鱼群的捕捞范围由租赁国专属经济区决定,在东部渔场(如基里巴斯专属经济区内),捕捞随附鱼群为船队提供了可观的投网机会(图4)。
图4 2014—2016年中国大陆金枪鱼围网船队非禁渔期与禁渔期的捕捞努力量时空对比Fig.4 Time and space comparison of fishing efforts between non-FADs closure and FADs closure in Chinese tuna purse seine fisheries during 2014—2016
通过本研究的分析可以发现,相比于2013年,2014—2016年(有租赁船年份)禁渔期和非禁渔期船队捕捞努力量的整体差距逐渐减小(图1和图2),禁渔期船均捕捞努力量也出现增长状态(图2)。在 CPUE方面,2014年起中国船队的CPUE开始呈现出缓慢上升的趋势(图3),禁渔期CPUE的平均水平要显著高于2013年(2013年禁渔期 CPUE为12.70 t·次-1,2014—2016年禁渔期CPUE的平均水平为23.62 t·次-1)。捕捞努力量和CPUE的改善可能都得益于租赁船机制带来的转变,即由于被岛国租赁的渔船允许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捕捞随附鱼群[5-8],因而船队可以在禁渔期内针对不同鱼群重新分配捕捞努力量,特别是增加了对于成功率更高的随附鱼群的投网机会,从而提高整体的CPUE水平。因此,可以认为中国将围网渔船租赁给太平洋岛国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WCPFC的禁渔期政策对船队捕捞效率的影响。
从渔船数量的角度上看,2013年中国金枪鱼围网船队并未将渔船租赁给太平洋岛国,但从2014年开始,租赁船的数量持续上升,租赁船占总船数的比例从2014年的45%上升至2016年的81.25%(表1)。另外,租赁船的作业时间也有所增加,2014年9艘租赁船的租赁时间均不超过6个月,而2015—2016年,几乎所有租赁船均为整年租赁。
事实上,中国在中西太平洋海域参与租赁渔船合作只是众多远洋捕捞船队应对VDS压力的一个缩影,其他主要远洋捕捞国都在大力发展租赁渔船:2012年,日本船队率先将第一艘围网渔船租赁给基里巴斯,且租赁时间长达两年;中国台湾省船队在2014年之前也无租赁渔船,但在2014年,其包括延绳钓渔船在内的总租赁渔船猛增至53艘,2015和2016年继续上升至63艘;美国船队行动较晚,在2015年仅有两艘围网渔船租赁给密克罗尼西亚,但2016年其总租赁渔船数达到200余艘[9-12]。通过这些数据可以发现,近几年来,大力发展太平洋岛国的租赁渔船已成为众多远洋捕捞国家和地区船队的普遍共识。
在中西太平洋海域,VDS体系的推进极大地影响了远洋捕捞国家和地区金枪鱼围网船队的发展与生存,主要表现在:(1)作业天单价的飙升使得入渔费用现已占据生产成本的首位,加重了金枪鱼围网企业的负担;(2)2012年PNA取消了“转移”及“漂流”等非作业活动,使渔船的作业天比以前多耗用了20%以上[3];(3)由于目前渔情预报技术水平有限,无法预测下一年各岛国专属经济区海域的渔况,只能根据渔船的自身性能、作业习惯等因素,决定来年的渔场安排,以及计划购置下一年度的作业天数,使得已购作业天数和实际耗用容易出现偏差[3,13-14]。
在这种背景下,渔船租赁的出现对整个中西太平洋的金枪鱼渔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15-17]。对太平洋岛国而言,这种方法不仅能够扩大其本国的围网船队,而且可以通过雇佣当地船员提高就业和获取FAD作业天额外费用的方式来促进本国金枪鱼渔业的发展[18],还能够使得其分配到的天数配额得到充分的利用[19]。对远洋捕捞国家和地区来说,租赁的渔船能够进入太平洋岛国的专属经济区进行作业,一方面节约了日趋增长的入渔费,减少捕捞的成本,购置作业天的压力也相对减小[3-18],但产量、CPUE和比较效益均有提高;另一方面,某些租赁渔船在禁渔期内被允许在租赁国专属经济区内使用FAD进行作业[5],缓解了禁渔期政策带来的捕捞效率降低的压力。因此,在这种双赢互利的背景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太平洋岛国和远洋捕捞国家和地区都纷纷加入渔船租赁计划之中。
但是,WCPFC的利益攸关方对于租赁渔船的相关举措十分关注,首先是关于租赁船产量归属的问题:太平洋岛国渔业论坛局(Pacific Islands Forum Fisheries Agency,FFA)的成员国认为租赁船的产量应从被租赁方(即远洋捕捞国家和地区)的产量配额中扣除;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Secretariat of the Pacific Community,SPC)在一些WCPFC文件中声明租赁船的渔获量及努力量应归属太平洋岛国;其他金枪鱼渔业组织,如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tlantic Tunas,ICCAT)、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Indian Ocean Tuna Commission,IOTC)和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Inter-American Tropical Tuna Commission,IATTC)对这一问题则持有不同的方案[20-22];目前,WCPFC成员方未对租赁船的产量归属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18]。另一个是关于租赁船在太平洋岛国专属经济区的管理问题,虽然渔船租赁计划中规定“成员国或领地租给其他国家或捕鱼实体的渔船视为该成员国或领地本国渔船的一部分”[4],但租赁船主要还是受被租赁方主体的渔业条款进行管理,由于该问题涉及到不同岛国对实施禁渔期政策的不一致性,因此成为WCPFC各成员关注的焦点[18-23]。如果租赁船的权利受到调整,其在禁渔期所具有的优势吸引力也将随之削弱,各远洋捕捞国家和地区围网租赁船的发展模式也将根据WCPFC管理措施的更新做进一步的探索与调整。
致谢:感谢中国远洋渔业数据中心为本论文提供的中国大陆金枪鱼围网船队在中西太平洋海域作业的渔捞日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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