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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伏休制度与油补政策对海洋捕捞渔民收入的影响分析——基于1 608个样本户数据

时间:2024-05-24

岳冬冬, 高宏泉, 曹 坤, 夏 芸, 郭新海

(1. 农业部远洋与极地渔业创新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上海 200090; 2.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北京 100125; 3.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41; 4.北京中捷京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 100044)

海洋捕捞渔业是中国现代海洋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水产品供给、解决就业、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维系在产业之中的捕捞渔民收入主要依赖于资源状况和生产成本之间的交互关系。随着近海渔业资源的持续衰退[1],生产生活成本的不断攀升,海洋捕捞渔民的收入生计问题逐渐进入到政府、学者、媒体等视野。曾经凭借海洋渔业资源丰富而产生的高收入效应,具体表现为:收入水平与增长速度超过同期农民收入水平和增长速度,甚至接近城镇居民收入水平[2],在资源衰退与资源养护管理措施加强的影响下,已然出现缓慢增长趋势,例如闫玉科[3]研究显示南海捕捞渔民收入来源单一,近年来样本户人均年纯收入均值环比下降超过5%;宋力男和黄硕琳[4]研究认为海洋捕捞渔民的收入增长乏力,甚至出现收入下滑的现象。

按照《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3号)规定[5],2017年,农业部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做出大幅度调整,休渔类型统一并扩大,休渔开始时间统一为每年5月1日12时,休渔时间延长,休渔制度达到史上最严。与此同时,《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提出,从2015年起,对国内渔业捕捞油价补贴政策做出调整,并力争到2019年,将国内捕捞业油价补贴降至2014年补贴水平的40%[6]。在上述双重措施影响下,当期海洋捕捞渔民收入变化如何,成为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问题。为此,本文在全国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样本户数据基础上,筛选沿海10个省、区、市海洋捕捞渔民家庭样本户,并通过有效样本数据分析2017年海洋捕捞渔民家庭收支变化特征,以期为政府部门研判相关政策调整对渔民生产生活影响程度提供参考。

1 数据来源与特点

1.1 数据来源与方法

1.1.1 数据来源

2012年,农业部发布的《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样本轮换方案》中明确规定,全国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样本户采用多阶段抽样方法抽选,其中第一阶段为概率与规模成比例方法抽样,第二阶段和末阶段为简单随机抽样,共抽选全国30省、221个县、10 000个样本户,通过各级调查员和样本户进行系统数据填报,用以反映渔民生产生活水平[7]。在上述渔民样本户总体中,海洋捕捞渔民家庭样本户1 666个,涉及沿海10个省、区、市,样本户所拥有渔船具备出海捕捞生产所需相关证照。通过对2017年和2016年海洋捕捞渔民家庭样本户填报数据进行分析,剔除非有效样本后,剩余1 608个样本户资料,有效率为96.52%,本研究以上述有效样本调查数据为基础,探讨伏季休渔制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对海洋捕捞渔民家庭收入影响程度。各省份有效样本分布如图1所示。

1.1.2 基本假设

假设1:经营渔业收入可以直观反映调查期内海洋捕捞渔民捕捞渔获量情况。

按照《中国渔业统计年鉴》指标解释,经营渔业收入是指水产品及鱼苗用于市场交易的现金收入或自产自食的实物收入。根据海洋捕捞渔民家庭样本户实际特征,其经营渔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出海捕鱼所得,根据前述解释定义,经营渔业收入受渔获量和平均交易价格2个指标共同影响,而随访调查反映2016年与2017年渔获物初次(上岸)交易价格基本持平,因此,渔获量成为影响经营渔业收入的关键因素,而反映当年伏季休渔制度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也是渔获量[8]。通过上述分析表明,利用经营渔业收入代表调查期内海洋捕捞渔民家庭捕捞渔获量变动特征可行。

图1 各省份样本户分布数量Fig.1 Number of sample households in different provinces

假设2:生产补贴(惠农补贴)可以直观反映调查期内海洋捕捞渔民获得油补数量的情况。

按照《中国渔业统计年鉴》指标解释,生产补贴(惠农补贴)是指政府为扶持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各种生产补贴。对于海洋捕捞渔民家庭而言,目前油补是最为主要的生产补贴来源[9],因此,利用生产补贴(惠农补贴)指标来代表海洋捕捞渔民家庭获得油补数量是可行的。

1.1.3研究方法

海洋捕捞渔民收入由多个部分组成,其不同内容对渔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各异,分析渔民不同部分收入对样本户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及对人均纯收入增长变动的拉动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0]。公式(1)和(2)分别为不同收入组成对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及对人均纯收入增长拉动力的计算方法。

(1)

式(1)中,Δ渔民人均收入i分别表示样本户2017年的收入类别,大类包括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生产补贴、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5种收入较上一年的增加额,i表示不同收入组成内容;Δ渔民人均纯收入i表示2017年人均纯收入较上一年的增加额。

拉动力i=贡献率i×人均纯收入增长率

(2)

式(2)中,拉动力i表示收入类型i对人均纯收入增长的拉动程度,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表示2017年人均纯收入较上一年的增长率。

1.2 主要特点

1.2.1 样本户主以中老年为主。在1 608个样本户中,年龄最大的户主为83岁,最小的户主为24岁。具体而言,户主年龄超过61岁的样本户数量为163户,占总样本数的10.14%;户主年龄介于37岁与60岁之间的样本户数为1 363户,占总样本数的84.76%;户主年龄小于36岁的新生代渔民家庭样本户数为82户,占总样本户数的5.10%。

1.2.2 样本户常住人口众数为4人。家庭常住人口数量在1人与12人之间均有分布,其中众数为4人,出现频次为523;户均常住人口数为3人的样本户为515户。可见,海洋捕捞渔民家庭户均人口数大多数为3~4人,占总样本户数的64.55%。

1.2.3 户均人口数为4.12人。按照样本户常住人口总数和样本户总数的比值,海洋捕捞渔民家庭户均人口数为4.12人,与常住人口众数基本接近。利用调查户家庭常住人数与调查户渔业从业人员的比值,近似表示海洋捕捞渔业从业人员人均家庭负担数量,结果为2.58人。

1.2.4 船均功率为80.29 kW。在1 608个样本户中,其中有船户数为1 553户,拥有渔船数量为1 584艘,船均功率为80.29 kW;无船户数为55户,涉及家庭常住人口数为216人,从业人数为68人,依靠在海洋捕捞渔船上打工生活,维持生计。

2 海洋捕捞渔民人均纯收入总体出现下滑

2.1 海洋捕捞渔民人均纯收入绝对值比较

根据各省所有样本户的人均纯收入与家庭常住人口的加权平均,获得全国海洋捕捞渔民人均纯收入为22 822.64元。其中广西人均纯收入最高,达到35 275.78元;其次为浙江,人均纯收入为32 074.44元。河北海洋捕捞渔民人均纯收入最低,为12 703.96元,仅为广西的36.01%。2017年各省海洋捕捞渔民人均纯收入如图2所示。

2.2 海洋捕捞渔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比较

从样本户人均纯收入指标来看,2017年全国海洋捕捞渔民人均纯收入为22 822.64元,较2016年下降219.84元,增长率为-0.95%。各省样本户人均纯收入变化幅度如表1所示。

图2 各省海洋捕捞渔民人均纯收入Fig.2 Per capita net income of marine fishermen in different provinces

表1 各省样本户人均纯收入变化幅度

注:因上海2016年渔业油价补助未计算,因此出现增幅异常,不作比较。

Note:The fishery oil subsidies were not calculated in Shanghai 2016, leading to the abnormal increase.

从表1数据来看,浙江渔民人均纯收入降幅最大,达到9.04%,其次为辽宁,降幅为1.76%。同期,部分省份海洋捕捞渔民人均纯收入也出现了较大幅度增长,例如海南增长率为34.89%,其次为江苏,增长率为28.70%,其余省份增长率相对较为平稳。

3 伏季休渔制度对海洋捕捞渔民收入的政策影响力分析

3.1 伏季休渔制度对人均纯收入的影响力分析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渔民收入的影响包括2个层面:一是伏季休渔时间长度,影响渔船生产作业时间或打工时间,从而影响经营渔业收入;二是伏季休渔制度实施对于渔业资源养护具有一定的正向作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渔业资源质量和数量[8]。采用经营渔业收入对人均纯收入的贡献率和拉动力指标,分析伏季休渔制度的影响程度。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伏季休渔制度对人均纯收入的影响程度

从表2的结果来看,实施新的伏季休渔制度后,全国海洋捕捞渔民经营渔业收入人均下降了54.38元,对全国海洋捕捞渔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额的贡献率为24.74%,对全国海洋捕捞渔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的拉动力为-0.24%。浙江省因实施新的伏季休渔制度,造成经营渔业收入下降幅度最大,人均降幅达到35 689.91元,对浙江省海洋捕捞渔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额的贡献率为1 119.49%,对浙江省海洋捕捞渔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的拉动力为-101.21%。

3.2 伏季休渔制度对渔民家庭总收入的影响力分析

样本户渔民家庭总收入包括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补贴(惠农补贴),其中经营渔业收入是家庭经营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分析经营渔业收入变动对渔民家庭总收入的影响,可以反映渔民家庭收入构成对伏季休渔制度的响应程度。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伏季休渔制度对家庭总收入的影响程度

从表3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海洋捕捞渔民家庭总收入呈下降趋势,下降额3 671.63元,下降幅度为3.65%。从收入的构成而言,影响家庭总收入的因素很多,但经营渔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最高,约占83.33%,即渔民家庭总收入增加1元钱,其中83.33%仍为经营渔业所得,可见经营渔业收入在捕捞渔民家庭总收入中的重要性。从样本数据分析显示,经营渔业收入对全国海洋捕捞渔民家庭总收入增长额的贡献率为1.48%,对全国海洋捕捞渔民家庭总收入增长率的拉动力为-0.05%。

4 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对海洋捕捞渔民收入的政策影响力分析

4.1 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对渔民人均纯收入的影响力分析

油价补助政策是渔业获得的资金规模最大的中央财政补助[9],随着国内海洋捕捞油价补助政策的调整,直接影响了海洋捕捞渔民“渔业生产补贴收入”。因此,利用渔业生产补贴收入对渔民人均纯收入的贡献率和拉动力指标,分析该政策对海洋捕捞渔民收入的影响程度。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对人均纯收入的影响程度

从表4数据来看,除海南省外,下调渔业生产性补贴在全国和其他沿海省份均得到了验证,即渔业生产性补贴在绝对数额方面已经出现了下降。全国渔业生产性补贴平均下降3 531.76元,下降幅度为29.90%,其对全国渔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额的贡献率为1 606.51%,其对全国渔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的拉动力为-15.33%。

4.2 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对渔民家庭总收入的影响力分析

渔业生产性补贴收入占渔民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为8.56%,但在降低海洋捕捞渔民生产成本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约占经营渔业支出分项中“燃料及加冰费用”的24.38%。不同地区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对渔民家庭总收入的影响结果见表5。

表5 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对家庭总收入的影响程度

全国渔业生产性补贴下降对全国渔民家庭总收入增长额的贡献率为96.19%,对全国渔民家庭总收入增长率的拉动力为-3.51%。广东渔业生产性补贴变动对渔民家庭总收入增长额的贡献率为-644.31%,对渔民家庭总收入增长率的拉动力为-3.51%。从具体数据而言,渔业生产性补贴与渔民家庭总收入为反方向变动,贡献为负。浙江渔业生产性补贴变动和渔民家庭总收入均出现负增长,因此贡献率为4.70%,而拉动力则为-1.23%。

5 结果与讨论

通过对2017年沿海10个省份海洋捕捞渔民家庭收支状况进行调查,着重分析了伏季休渔制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对于渔民家庭生活的影响程度。主要结论包括:(1)2017年全国海洋捕捞渔民人均纯收入为22 822.64元,较2016年下降219.84元,增长率为-0.95%。浙江渔民人均纯收入降幅最大,达到9.04%。(2)新的伏季休渔制度后,渔民经营渔业收入人均下降了54.38元,对全国海洋捕捞渔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24.74%,对全国海洋捕捞渔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的拉动力为-0.24%。经营渔业收入对家庭总收入增长额的贡献率为1.48%,对家庭总收入增长率的拉动力为-0.05%。(3)渔业生产性补贴平均下降3 531.76元,下降幅度为29.90%,其对全国海洋捕捞渔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额的贡献率为1 606.51%,对全国海洋捕捞渔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的拉动力为-15.33%。全国渔业生产性补贴下降对全国海洋捕捞渔民家庭总收入增长额的贡献率为96.19%,对全国海洋捕捞渔民家庭总收入增长率的拉动力为-3.51%。

本研究中涉及的海洋捕捞渔民家庭样本户范围广,涉及10个省份,地域跨度大,对于掌握海洋捕捞渔民家庭收支状况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不同省份样本户在获得油价补助资金的时间方面存在一定偏差,因此出现了部分省份渔民家庭收入存在不完整的现象,例如上海样本户未领取到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因此此项数据不具有可比性,但出于实事求是角度,保留了上海的样本户。同时,经营渔业收入除受捕捞生产作业时间影响外,还受当年渔业资源丰欠程度影响,从而出现了个别省份经营渔业收入大幅度增减的现象,但对全国数据的重点访谈结果显示,基本能够反映伏季休渔制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等对于海洋捕捞渔民家庭收入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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