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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反贪反腐

时间:2024-04-24

◎董柏伟 彭修玉

古代的反贪反腐

◎董柏伟 彭修玉

一个国家的社会进步史,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治官治吏史,也是反贪反腐史。我国古代反贪反腐主要表现在反贪反贿和对官吏的监督监察上。

严刑重典。一是立法严峻。这在古代社会的前期和每个王朝的初期更为明显。商初有警戒公卿百官的“三风(巫风、淫风、乱风)十愆”罪。秦、唐、宋等朝代实行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保任(推荐和任命)连坐的法规。唐律规定,主管者受财枉法,受贿相当于一尺绢的,要判处杖刑一百,并且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判处绞刑。明《大明律》对官吏贪污、受贿等罪,处以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酷刑。这说明,历朝历代的立法都表现出从严治吏治贪的特点。从量刑上看,对官吏犯罪的法律惩罚也重于常人。二是不赦贪官。很多帝王常常大赦天下以示仁政,但历代罕见对贪官进行大赦。

“知强行弱”。议法立法是“知”,执法执纪是“行”。“知”主要表现为监察制度,以监督监察为主要内容的反贪反腐机制,成为历朝历代国家权力运行中不可或缺的政治元素。从对官吏的监督监察制度看,它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成熟于隋唐,强化于宋明。古代监察制度主要是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的御史监察制度,“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的谏官言谏制度。前者是对下监督,后者是对上(皇帝)负责,二者构成监督监察制度体系,几乎贯穿于古代社会始终。但在实践中,“知”表现为强势,“行”却软弱得多。

周期循环。历史上,每个朝代可划分为初、中、后期。王朝初期,借鉴前朝教训,使腐败得到抑制;王朝中期,反腐力度逐渐减弱,腐败现象蔓延;王朝末期,腐败盛行,反腐无力无效。于是,老百姓便群体反腐,表现为农民起义,最终推翻王朝。兴衰治乱,循环不已。贪官的生命里程也大体如此,少年勤奋好学,中年有所作为,老年走进班房。

“上紧下急”。历史上多数帝王都有发展社会生产、促进社会稳定的主观愿望,对贪官污吏不管是封疆大吏,还是皇亲国戚,大都能坚决打击。而老百姓感同身受的正是官吏贪赃枉法,但他们只有在“逼上梁山”时,才揭竿而起,成为反腐败的极端表现形式。

“中层懈怠”。虽然历代皇帝能强力反贪反腐,但中层官吏特别是地方官吏却表现懈怠。其原因是由于中后期中央政府式微,地方官吏对其没有畏惧感,他们一面高喊反贪反腐,一面大搞贪污受贿。其次,窝案串案严重,贪污腐败已形成公开或潜在的集团。第三,某些官员或对前途失望寻求平衡,或对利益诱惑难以抗拒等,便选择贪污受贿。有些官员也曾忧国忧民,但在贪腐的大环境下,最后随波逐流。四是“小巫见大巫”,高层官员贪腐引起百姓不满,下层官吏利用这种不满为自己贪污受贿作掩护,层层效仿。五是官吏主体意识缺失,对民族、政权的认同感模糊,甚至王朝末日临近,仍加紧贪污受贿。

人治方式是腐败的潜在支持。清朝乾隆的反腐力度最大,但贪污腐败仍很严重。这是因为皇权社会是权力主导性社会秩序,重大事情由皇帝及中央政府决策,施政方式主要靠圣旨、钦差等形式去落实,在公共信息传媒落后、人们文化素养低下的条件下,百姓知情参与、发挥作用的程度很低。过于集中的权力,使官吏个人权力强化,给贪污腐败提供了支持。

主体缺位,对腐败监控乏力。国家事务和社会发展没有民众参与,没有法制和监督监控,即使是强力反腐,也难收到预期效果。“王子犯法与民同罪”,不过是对生存权力、生命尊严的空洞呐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才是其时法律意志的价值和真谛。

贪污腐败付出重大成本。由于专制的皇权体制,导致贪污腐败,滋生贪官群体,最大的受害者是老百姓,付出的社会成本很高。王朝统治者为消弭因腐败对政权稳固带来的危害,需要加大付出稳定的成本。

说到底,我国古代反贪反腐不能在法制轨道上正常运行,是由皇权本质决定的。虽然历代王朝不断修改法典,有作为的政治家、改革家也做过种种努力和实践,但都没能从根本上解决专制下的腐败问题。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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