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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干部档案的阳光管理之路

时间:2024-04-24

◎万辉 朱海涛

解读干部档案的阳光管理之路

◎万辉 朱海涛

近年来,随着社会监督的不断加强,弹簧年龄、虚假学历、注水履历、不实身份等干部造假问题屡见报道,“三陪女”宣传部长、“舞女”法官、司机局长、死刑犯开发区主任、逃亡嫌犯党校副校长等造假干部纷纷落马获刑,而政坛“神童”“神女”一经公示则举报不断,见光就死,不仅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也让业内外人士对加强干部人事档案阳光管理呼声如雷。

问题解析:加强干部档案信息审核认定

纵观媒体曾经报道过的 “三假”干部,无一不是在档案作假上做足了文章。如果在这些“假干部”的使用过程中对人事档案进行认真细致的严格审核,这些官场丑闻也许就不会发生!

日常工作中,档案人员在对干部档案信息的审核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基础材料不完备和填写内容不规范。

基础材料不完备集中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入党材料不完备。不少干部曾在多个单位工作,但入党时所在的单位并没有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等材料放入个人档案。二是学历材料不完备。由于干部取得学历的学校不一样,各个学校对入档材料的要求不同,导致某些干部档案中的学历材料不齐备,且无法补办。三是工龄材料、工资表不完备。有的干部的工龄材料没有及时归档;由于政策原因,个别工资表中有空白年份,工资资料不齐全。四是表彰及考核资料不完备。对受部队团以上嘉奖、地方县处级以上综合表彰的,相关资料应纳入个人档案,但不少单位对此重视不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缺失现象更是十分普遍。

填写内容不规范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三龄两历”填写随意。个别干部的“年龄越填越小,参加工作时间越填越早,文化程度越填越高”。二是“三龄两历”涂改现象较为严重。少数人员档案涉及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多处涂改,同一档案材料前后不一致。三是档案用纸规格不一。虽然规定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办公用纸,但现行的公文材料和高等院校印制的学历材料绝大部分都是A4纸,直接导致入档材料大小不一,即使裁剪,也难免出现偏差。

针对上述问题,档案管理专业人士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了干部档案信息审核认定的“四要诀”,即“严”“细”“准”“慎”。

突出一个“严”字。一是实行调入干部人事档案审查制和学历变更审批制。对拟提拔干部和拟调入干部先调档审核,把“三龄两历一身份”作为审查重点,确保在档材料的真实性。二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三龄两历”信息进行认定。对已形成的入档材料,查准核实后,经本人认可,形成认定材料,加盖档案部门公章后再装入本人档案。三是严把归档材料收集关,确保应归档材料齐全完整。

狠抓一个“细”字。一是对干部人事档案中记载的 “三龄两历”信息进行全面、慎重、细致的审查和登记。根据档案中的原始记载,反复核对干部的档案材料,逐一审核出生日期的记载,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立刻做好详细记录,并认真填写《干部出生日期需认证人员登记表》。二是把好归档材料鉴别关,做到归档材料真实可靠、准确翔实。对新接收的信息资料,逐页逐项核对,保证材料完整、齐全、内容真实。发现材料缺少形成日期、本人署名、单位印章等情况的,应及时退回补齐手续再接收。对信息材料凡是有疑问、有差错的,尤其是成套材料,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清楚。对涂改档案的,要查清责任,并对篡改内容及时予以纠正。

注重一个“准”字。一是摸清情况,全面掌握信息认定的标准。对年龄较大、参加工作较早、档案情况复杂的干部,除认真审核档案原始资料外,应向相关单位查找较早的原始材料或证明作为依据,并及时与本人沟通,综合分析各种资料,确保万无一失。二是相互印证,完善资料鉴别制度。对“三龄两历”问题加以认真核实,如对年龄的确定可采取档案中最早的记载、表中的记载和身份证三方统一的原则,对出现前后年龄不一致的情况,可根据档案中的最早记载反复推测,合理排除各种因素,从而确定最终的年龄。

强化一个“慎”字。一是出生日期有一处描笔的,可采取与本人谈话核实、填写“三龄”审核确认登记表、个人签字、组织认证的程序完成确认工作。二是有一处涂改造成前后记载不一致的,如《入团志愿书》《入学登记表》或《入伍登记表》等,可反复核查档案材料,认真分析逻辑关系,本着科学合理的态度,对此类人员以档案中出现次数最多的年龄记载为依据进行认定。三是多处涂改的,应当及时与本人见面谈话核实,由个人上报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并出具原始户籍证明,提交组织研究后认定。

信息公开:干部档案“阳光之路”该怎么走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施行以及公民对知情权的认知,对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进行适度公开的话题愈发引人瞩目,触目惊心的案例更给我们敲响了“揭开干部档案神秘面纱”的警钟。

其实,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并非政策禁区,现在各级党委对新任用干部都要进行任前公示,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简历在网上也可以随时查找。事实上,只要对涉密的内容加以屏蔽,对包括“三龄两历一身份”在内的基础信息对外公开,有百利而无一弊。

笔者认为,就档案的形成和利用而言,一是要扩大档案形成程序的透明度,不论是当事人自己填写有关材料,还是单位或主管人员填写有关材料,应尽量做到公开透明;二是社会、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应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互动机制,严格杜绝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或“故意不作为”两种极端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真实性;三是要履行严格的审查手续,可以设立人事档案事务所等专门的评估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监测人事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个人或单位就材料真假提出的异议做出权威性鉴定;四是要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对篡改档案、危害档案、歪曲事实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并上升到法律层面,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2条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笔者呼吁,查处“假干部”,打击真靠山,让造假者、护假者受刑获罪、身败名裂,还干部档案的权威性,实乃当务之急!

(摘自《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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