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4
张 晶
(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山西 运城 044000)
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转变传统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式农业生产方式,确保农业产业的规模化与集约化。在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在数量、规模等方面有了明显的变化,但是在发展中依然要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完善工作,健全相关措施,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通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形成完整的发展组织,实现农民组织化,提升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积极应对潜在的市场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点表现在:第一,提升利益保护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合理地提升农民利益保护能力。在合作社中可以完成销售农产品、购买资料等,从而成为与中间商、企业之间协同的重要纽带,在一定程度上还提升了农民在贸易交往中的地位,控制了生产成本,确保农民能够获取更多的利益。第二,提升市场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为科学技术推广提供支持,也可以提升产品质量,及时针对已经生产的产品进行全面检测,打造出专属的品牌,建立出统一的标准。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农产品,可以运用合作社的品牌完成销售,积极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第三,解决恶性竞争。利用合作社中的组织体系,可以及时指导经营活动,避免了生产中的盲目性与供应过量等问题,解决恶性竞争问题。从生产领域上来讲,可以通过合适的流程与标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与产量,同时可以获取相应的服务。而在完成生产后,还可以利用统一的购销渠道,减少成本的投入,逐渐提升销售价格,实现增收目标。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应当坚持从民办、民管、民收益等方面出发,根据交易量、股份等在按照相应比例的基础上完成返还与分红等[1]。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将分散的农民集中到一起,打造出经济利益共同体,为商品生产发展提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农民支付的重要力量,是将分散经营与市场融合在一起的基础。在现阶段要从促进农业专业化分工、产业化经营等方面出发,主动落实农业标准化进程,解决农业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为农村科技推广工作提供支持,也是帮助农民掌握科学技术的重要渠道。对于合作社中的成员来讲,通过相互协商,能够制定适合合作社发展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的约束下提升农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发挥集体观念的指导作用。在合作社中各成员通过从民主角度出发,完成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不仅可以提升民主意识,也可以提升彼此之间的合作能力。因此,在发展中需要展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为科学技术推广、组织管理和市场营销等工作开展提供支持,培养农民民主与法制意识,在做好自我组织、服务等工作的基础上为农村稳定发展奠定基础[2]。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农民之间的自愿联合,其发展目标就是要提高农民的生活满意度与经济受益度。因此,在发展中应当坚持从突出农民主体角度出发,掌握农民需求,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及时与农民沟通,落实满足农民需求原则,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设适合农民的专业合作社,以此来实现稳定发展目标。应当坚持从尊重农民意愿入手,鼓励农民积极参与,落实民主化原则,以长远发展为目标,利用相关政策与法律,逐渐培养农民的主体意识,争取谋求更多的利益。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资金为辅的原则,掌握具体情况,减少股份制比例,适当提升合作制比例,实现长远发展目标[3]。
农民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综合素质高低对合作社组织化程度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在发展中应当保障资金充足,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使新型农民具备经营意识、技术能力、文化修养等能力素质。在现代化农业发展中,需要从产业发展出发,以共同利益作为连接渠道,加强合作社发展与社员利益之间的联系,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在主动接受培训与教育的基础上展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与优势。只有采取适合的培训方法,才能有效提升培训的专业性,不断提升培训效果。在培训阶段,应当从强化市场意识出发,加大生产技能、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培养。从加大宣传力度入手,积极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的全面发挥,主动维护农民的利益。提升社员合作意识与能力。不断提升农民主体意识,落实民主管理原则。提升专业技术能力与综合素养。当地政府应当加大对合作社的研究力度,组建专业化培训机构,明确发展主题与重点,以提升农民文化水平、技术实力等为基础,在鼓励专业人员参与下乡实践活动的基础上为新型农民培训工作开展提供支持[4]。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前提要从建立适合的运行机制入手,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组建专业自治机构。在现阶段发展中应当从做好内部规范与管理工作入手,最大限度地提升合作社组织化程度,激发合作社内部动力,确保合作社的稳定发展。第一,保证治理结构的完整性。要想打造出完善的运行模式,就需要从做好内部治理工作入手,坚持借鉴先进的经验,严禁出现照搬照抄等问题。同时,要落实民主管理原则,完善管理制度,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在确保社员决策权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规则与制度。在运行阶段中还要针对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如在设置理事会时应当确保成员数量的合理性,在优化成员结构的基础上实现内部治理目标。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特点,所以在决策中应当建立监事会,发挥监督与约束作用,确保管理人员行为的合理性。第二,明确产权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经济与产权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密,一旦出现产权关系模糊,那么势必会影响到管理机制的运行,同时也会降低合作社在市场中的优势。因此,在现阶段发展中应当从具体情况出发,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确保合作社的稳定性。同时,还要针对产权关系进行分析,调动农民参与合作社积极性,确保合作社的生命力。第三,应当主动维护农民利益,保证合作社的稳定发展。只有明确产权关系,才能解决发展中的问题,需要确保参与成员能够入股,而入股的方式则可以分为资金、实物、劳务、技术等。通过建立独立账户,在明确产权与经济地位等的基础上找准合作方向[5]。
解决融资难问题就需要从延伸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出发,主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首先,增加信贷支持力度。政府应当发挥出自身指导作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制定出适合的政策与措施。通过增加信贷方面的支持力度,将税收减免政策、贷款比例等融合在一起,重点支持规模相对较大、服务质量较高的合作社,确保资金充足。适当放宽条件,以政府担保等方式为主,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帮扶力度。其次,促进合作金融发展。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属于以农民为主的组织,所以应当从做好合作金融研究入手,制定出科学的合作金融系统,实现资金方面的互助。同时,确保监督与管理要求上的一致性,明确各方责任,实现共同监督与管理目标,确保农民专业合作金融的稳定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占据很重的地位,对促进农业规模化、一体化发展有着一定的作用。在发展中应当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掌握具体情况,做好组建与完善工作,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实现长远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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