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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农业建设中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法律体系的现状——评《农业高科技生物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研究》

时间:2024-05-24

吕中元

现代化农业建设中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法律体系的现状——评《农业高科技生物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研究》

吕中元

(内蒙古大学,呼和浩特 010000)

随着农业科技创新的持续深入,现有的农业科技法律体系与农业科技发展不相一致,与经济发展不相匹配,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渐显露,迫切需要全方位探索和完善我国农业科技法律建设。而《农业高科技生物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研究》一书,全书包含内容非常广泛和精准,不仅能帮助农业法制员工熟悉和了解更多农业科技法律知识,而且可以作为研究法律制度或其他行业人员的业余参考书。

1 以现有农业科技法律体系为基础,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条款

在农业现代化建设发展时期,我国依据农业科技发展情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农业科技法律制度,构建起了以农业科技进步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农业高科技生物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研究》一书明确了在创新驱动战略背景下,农业科技法律革新与完善的具体方向,这对我国接下来的法律体系建设工作而言至关重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农业科技立法起步较晚,各方情况也较为复杂,农业科技创新对应的要求又比较高,所以,推进农业科技法律建设的面临的难点较多、难度较大。

2 以破解现行农业科技法律面临的矛盾问题为目标,努力构建适应时代要求的全新体系

《农业高科技生物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研究》一书指出,在时代变迁中,我国农业科技法律建设要向全新方向革新。对照当前形势和面临的矛盾问题,农业科技法规建设应重点做到“三化”:第一,现代化。目前从事农业科技创新事业的门槛越来越低,参与的主体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这对相关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需要立法者尽快结合实践做出改变,而且需要正确处理国家发展中面临的安全问题。第二,系统化。现有农业科技法律体系缺少与当前科学发展相适应的制度设计,如果不及时做出有效的调整完善,难免会出现法律之间配合度过低、彼此冲突或重叠等问题。因此,农业科技法律建设需要以系统化为目标,加强各单位之间联系,加速各部门之间的合作。第三,国际化。推进我国农业科技法律建设向着国际化发展,是做好国际农业科技合作与沟通工作的基础保障,也是实现农业科技创新与转化的重要条件。

3 以农业科技创新成效为引领,扎实推进农业科技法委建设健康发展

学习《农业高科技生物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研究》一书,可以吸收很多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经验,吸取很多走弯路的教训。应针对我国未来经济发展与农业科技创新的方向,努力做好以下工作。现如今,有很多与农业有关的科技法律规章制度,且已开始在现实生活中全面落实,像针对农业有害生物或气象灾害构建的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其中包含的核心技术和重要设备都是掌握影响农作物正常生长的重要依据。以土壤为例,其作为保障食品安全和农业生产的主要因素,结合现有农业科技技术在系统中提出综合防御控制技术、研制绿色农药、预警气候变化等技术研究,并根据国家提出的“土壤污染法”,科学利用水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或清洁能力,全面发展生态农业。同时,还要求各地政府建设人工草场和饲草饲料基地,合理整改天然草原,严控牲畜数量,以此降低草原的盐渍化和沙化。而在种植农作物时,虽然以往使用化肥可以提高作物产量,但也会加重土壤污染程度。因此,在现代化农业建设中,我国提出要从农业法规和科技法律二方面入手,首先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入手,合理运用科技技术研究如何种植绿色植物;其次根据聚集战略需求的原则,结合农业建设特征不断优化科技法律;最后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建设中的土壤难题。这样不仅能保障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还能提高土壤的营养价值,加快现代化农业建设步伐,全面落实农业科技创新法律体系,促使更多人认识并理解农业与科技相关法律规定全面融合的重要性。基于农业建设背景下持续上升的农业科技创新水平,合理调节实际立法工作,依据法律手段进行激励与创新,从而更好为基层群众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再一方面,要与国际社会构建良好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全球农业科技资源,从多方面探讨农业科技及其法律体系建设的内容和作用,有效处理农业科技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沟通交流中针对自身发展缺陷,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为我国农业科技发展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依据。

吕中元(1998-),男,黑龙江佳木斯人。硕士,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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