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4
刘 丽,陈松柏,李 杰,方立魁
(重庆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重庆401120)
日本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我国山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启示
刘 丽,陈松柏,李 杰,方立魁*
(重庆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重庆401120)
为我国山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路径选择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利用日本农林水产省发布的农业经营主体统计数据,归纳总结日本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并结合相关文献分析日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经验,探讨其对我国推进山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启示。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经营主体;山区农业;日本
日本是世界上人均耕地面积较少的国家之一,2010年人均耕地面积为0.03hm2。同年,在日本的骨干农业劳动力中,60岁以上劳动力占比高达72.6%,70岁以上劳动力占比达45.5%,农业劳动力老化严重[1]。在不利的耕地和劳动力资源条件下,日本走出了一条小农背景下的现代农业之路。2012年日本国内大米产量869.2万t,自给率达100%;国内蔬菜生产量1201.2万t,自给率达78.5%。农民家庭可支配收入40.64万日元(以2012年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约合5.56万元人民币),与同期日本全国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相当。我国丘陵山区的耕地环境与日本相似,人均耕地面积甚至高于日本(2013年重庆人均耕地面积0.086hm2),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地制度形成了比日本更为严重的耕地细碎化和小规模经营模式。加之城镇化发展导致农村劳动力转移与人口老龄化加剧,在此背景下,发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推进规模经营,已成为我国加快山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战略性选择,而我国山区农业发展规模经营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国内一些学者对日本农业规模经营的政策[2]、制度[3]和相关实践[4-7]都做了研究,讨论了其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但是对近年来日本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研究[8]并不多见。为此,笔者从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角度,利用日本农林水产省发布的农业经营主体统计数据,归纳总结日本2005—2014年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状况,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文献分析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经验,探讨其对我国推进山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启示,为我国山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选择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1.1 总体现状
据日本农林水产省农业普查数据,2005年日本各类农林经营主体共计208.50万个,农业经营体200.94万个,其中家庭经营体198.13万个;林业经营体20.02万个,其中家庭经营体17.78万个。2010年农林经营主体数量较2005年下降,共计172.68万个,农业经营体167.91万个(减少19.6%),其中家庭经营体164.81万个(减少20.2%),占农业经营主体的98.2%,表明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林业经营体14.02万个,其中家庭经营体12.56万个。同年,2hm2以下的小规模农户占农业经营主体数的80%,经营的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30%,2~50hm2的经营主体所经营的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59%,50~100hm2规模经营主体经营的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11%。与2005年相比,经营规模在5hm2以下的经营主体数均呈下降趋势,其中0.3~0.5hm2规模的经营主体数下降22%;0.5~1.0hm2、1.0~1.5hm2和1.5~2.0hm2的规模经营主体减少幅度均达17%。经营规模在5hm2以上的经营主体耕地面积上升,特别是50~100hm2的经营主体,耕地面积明显上升。
表1 2005年和2010年日本不同组织类别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Table 1 Quantity of agriculture management bodies with different organization category in Japan in 2005and 2010
从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结构(表1)看,2010年日本农业经营体中法人化组织经营体21 627个,仅占1.29%,个体经营1 643 518个,占97.88%,表明农业经营体的组织形态以个体经营为主。在法人经营体中,村落营农组织法人和农协法人分别为4 049个和3 362个,各占法人经营体总数的18.72%和15.55%。另外,公司法人中株式会社12 743个,占法人经营体总数的58.92%。与2005年相比,法人化组织经营主体、村落营农法人和株式会社法人的数量分别增长13.01%、55.13%和16.88%,表明组织经营体特别是法人化的组织经营体数量呈上升趋势。而2010—2014年,日本农业经营主体数量持续下降,年均降幅约3%。
1.2 村落营农组织
按照日本农林普查的定义,村落营农是同一村落里各个分散的农户在协商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生产合作组织,在集中起来的土地上充分利用劳动力和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实现农业生产过程的全面或部分合作[5,7]。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统计,截止2014年,日本共有14 717个村落营农组织,比2010年增加1 140个,5年间增加近8.4%。2006年实施的粮食补贴新政策要求接受补贴的条件必须是村落营农在成立5年后采取法人经营形式,促使村落营农组织快速地法人化发展。法人化主要有农事组合法人与公司法人2种形式,公司法人主要有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合名公司和合资公司4种形式。采取法人形式有诸多益处,有利于培养具有企业家意识的农民、提高在银行等金融机关的信用等级,为职员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福利待遇,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和充实经营内容,保证组织运营的持续、稳定与享受税收等制度优惠。其中,农事组合法人因设立简单和会计事务便捷,发展最为迅速。截止2014年,法人形式的村落营农组织共3 255个,比2010年增加59.7%,约占村落营农组织总数的22.1%,其中农事组合法人占法人总数的86.3%(表2)。从耕地规模看,10~20hm2、20~30hm2和30~50hm2规模的村落营农组织所占比例分别为18.77%、15.77%和14.65%,是村落营农组织的主体,特别是10~20hm2规模的村落营农组织数量5年间呈连续上升趋势(表3)。从参与农户数角度看,根据表4数据计算得出,9户以下和10~19户规模的村落营农组织占总数的41.97%,且5年间增加25.57%。
表2 2010—2014年日本不同类别村落营农组织的数量Table 2 Quantity of village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bodies with different organization category in Japan from 2010to 2014
表3 2010—2014年日本不同经营规模村落营农组织的数量Table 1 Quantity of village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bodies with management scale in Japan from 2010to 2014
表4 2010—2014年日本不同参与农户规模村落营农组织的数量Table 4 Quantity of village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bodies with different participation scale of farmer household in Japan from 2010to 2014
1.3 社会化生产性服务组织
在日本农协的协调指导下,农业生产大户和生产合作组织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接受农户委托的农作业务,通过发展农业委托服务促进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2010年,日本农业的委托作业服务主体共计14.49万个,服务覆盖种植业中的多种作物类型和畜牧业的乳制品加工等(表5)。其中,水稻种植覆盖从耕作到收获的全程委托服务,服务面积占水稻种植面积的93.5%。与2005年相比,2010年农业委托服务主体增加1.93万个,增长15.3%,其中种植业委托服务主体增加15.2%,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增加26.1%,委托作业服务主体数量呈快速发展趋势。
表5 2005及2010年日本不同行业类别农业委托作业服务主体的数量Table 5 Quantity of agriculture delegation working service bodies with different industry category in Japan in 2005and 2010
2.1 优化政策,稳步推动农业规模经营
20世纪50年代日本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与城市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扩大,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给农业和农村带来巨大冲击。为使农业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日本政府在1961年出台《农业基本法》,其目的在于通过生产结构调整、价格支持和规模经营三大措施增加经营者的收入,改善由于自然、经济和社会制约给农业带来的不利因素,缩小农业和其他产业之间的生产率差距,进而实现同其他产业的经营者享有均等的生活水平。此后,日本政府分别于1962年、1970年和1980年对1952年制定的《农地法》进行了修订,逐步放宽租佃关系、放宽农业从业人员的条件,通过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来扩大经营规模[2,6]。1980年制定的《农地利用增进法》提出,鼓励农户出租或出卖土地的优惠措施并推动农地委托经营,通过发展委托事业促进经营规模的扩大。1993年日本政府再次修订《农地法》和《农地利用增进法》,提出“认定农业生产者”制度,政府对“认定农业生产者”在土地集中、贷款及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新农民进入农业的技术培训和管理计划;鼓励其他经济主体参与农地经营。1999年7月发布的《新农业基本法》又提出发展有效率和稳定的农业经营体思路。其主要措施除了继续鼓励农地向认定农业生产者集中外,还提出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条件,加快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对农业各种灾害损失进行补偿等措施,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对劳动者从事农业经营的吸引力。在此基础上,2012年出台“人与农地计划”,该计划通过倾斜于规模经营者的新进入农民直接补贴、耕地集中连片补贴、大额信贷利息补贴、青年农民培训补贴和农业公司员工培训补贴等直接补贴政策促进经营规模的扩大[8-9]。
2.2 优化国土空间利用,持续推进基础设施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一是制定了在农村和城市有计划地利用土地的《农振法》和《城市计划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国土利用计划法》。二是制定了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及部门土地利用规划等5个层次的规划,不同层次的规划之间相互协调,有效地促进了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10-11]。三是设立具有政府机构性质的农地中介管理机构,即土地银行。土地银行先租赁农户的耕地,并根据农业企业、大农户和村落组织的需求,对租赁的耕地免费开展集中连片整理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把集中连片土地租赁给农业经营主体[12]。2013年日本30hm2及以上规模的水田面积达水田总面积的60%,1hm2及以上规模的水田面积占水田总面积的10%,2/3的连片水田实现高标准多用途化改造。
2.3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协是“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以农协为主体的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日本农业规模经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日本现代农业经营所必需的各种社会化服务,几乎全部由各级各类农协组织承担。一般包括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和农用设施;代办农产品加工、仓储和运销;统筹农业资金,办理农业保险;从事营农指导,发展农业教育[13]。以农产品销售为例,2010年通过农协出售农产品的农业经营体达110.8万个,占经营体总数的66%。近年来日本农协也在组织形式、战略定位和土地中介服务等方面进行变革,以更好地促进农业经营体的发展[14]。在农协指导下以大户和生产合作组织为主体的生产性社会化服务的快速发展,实现了以规模化服务促进规模化经营的目的。
3.1 确定发展方向,完善政策保障
一是以立法形式将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确定为未来农业农村发展方向。二是加强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的立法配套,特别是耕地相关立法,切实保障土地承包主体和经营主体权益;在技术层面,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步伐,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序流转创造条件。三是优化补贴政策,新增补贴向规模化经营主体倾斜、向地区主导产业倾斜,同时改变补贴方式,探索生产补贴与价格补贴相结合。
3.2 优化耕地流转条件,促进规模经营主体的发展
一是制定不同层次的土地利用规划,协调城乡发展;细化农业用地规划,保障粮食供给;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的群众参与与监督机制,保障规划实施。二是探索设立农地中间管理机构,负责农业用地规划、流转和综合整治等,实现土地和资金两个集中:土地集中指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流转土地实现连片集中;资金集中指在总体规划指导下,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等各类资金开展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及中低产田改造,优化耕地质量和设施条件,提高土地生产率,促进规模经营主体发展。
3.3 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适度规模经营
建立规模经营主体与小规模兼业经营农户兼顾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是以供销社、农业服务中心等国家经济技术部门的服务为依托、电商平台等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构建覆盖物资采购、技术支持、农产品流通和农村金融等全方位的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和引导规模化经营主体搞好经营。二是鼓励农业大户、合作社等主体为广大分散的农民提供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农产品销售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以服务规模化促进生产规模化,降低生产成本并提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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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筑斌)
Implications of Japanese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Bodies’Development to Agriculture Moderate Scale Management in Mountainous Regions of China
LIU Li,CHEN Songbai,LI Jie,Fang Likui*
(Chongqing General Station of Popularizing Agricultural Technique,Chongqing420122,China)
The authors summarize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Japanese agriculture management bodies by analyzing the relevant statistical data issued by Japanes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analyze the experience of improving agriculture moderate scale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the related literatures in Japan.The authors discuss the implications of Japanese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bodies'development to agriculture moderate scale management in mountainous regions of China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path choice and policy-making of agriculture moderate scale management development in mountainous regions of China.
agriculture moderate scale management;agriculture management body;mountain farming;Japan
S-9;F303.3
A
1001-3601(2016)07-0323-0159-04
2016-04-14;2016-06-22修回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项目“重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研究”
刘 丽(1966-),女,高级农艺师,硕士,从事农业科技推广研究。E-mail:332188511@qq.com
*通讯作者:方立魁(1982-),男,高级农艺师,博士,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研究。E-mail:fang61_198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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