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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欧盟有关进口动物产品抗菌药物使用要求的通报》的评议

时间:2024-05-24

WTO/TBT-SPS国家咨询中心农业农村部联系点《关于请对欧盟有关进口动物产品抗菌药物使用要求的通报提交官方评议意见的函》(农业农村部联系点〔2023〕16号)收悉。该通报的主要内容是欧盟拟制定从第三国出口到欧盟供人类食用的动物和动物源性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为欧盟(EU)第2019/6号法规第118(1)条中规定“禁止使用用于促进生长和提高产量的抗菌剂以及禁止使用某些用于治疗人类感染的抗菌剂”提供详细规则。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通报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对外评议意见

通报要求与中国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基本一致,不对外提出评议意见。通报要求从第三方国家出口到欧盟的动物和动物源性产品,禁止使用以促进生长和增加产量为目的的抗菌剂,与中国农业农村部194号公告中规定基本一致。通报要求从第三方国家出口到欧盟的动物和动物源性产品,禁止使用某些用于治疗人类感染的抗菌剂,与中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基本一致。因此,不对外提出评议意见。

二、对内措施建议

因欧盟是中国水产品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为适应欧盟新措施的实施,建议对该通报法规制定予以充分重视,及时跟踪和研究相关动向,对相关水产出口企业提出预警,使其了解并掌握欧盟通报要求。同时,加强水产品生产过程管控和产品抽检,降低出口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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