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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纠纷:违约机制及其实证研究

时间:2024-05-24

许秀川 张应良 刘新智

(西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农村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重庆 400715)

土地流转能显著提高农户家庭的收入水平,鼓励和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促进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和完善现有农地制度的一个新途径[1-2]。土地流转提高了农户农业和非农劳动生产率,促进农户增收[1-3],使农户获得更多非农就业机会[4],农村土地流转后务工收入和租金收入对农户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高达76%[5]。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把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登记工作、平等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搞活承包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和入股从事产业化经营作为乡村振兴制度供给创新的重要方向。可见,承包地经营权作为收益性资产,在农民增收、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农地经营权作为收益性产权,流转的交易成本直接影响到其收益能力和权益的保障。农地流转过程中的违约和纠纷现象,不但增加了农地的交易成本,还直接影响到农地流转的可持续性,农民权益的保护,以及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因此,对土地流转纠纷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是学界关注的热点。关于土地流转纠纷的类型、范围与诱因,于水等[6]认为土地流转纠纷的研究按范围大小,可分为同村、跨村、跨乡、跨市县等不同地域类型。他们发现中央的法制依据、政策导向的局限性、地方层面行为扭曲、民众的冷漠投机等,共同引起了土地流转纠纷治理的困境,并认为中央、地方和民众共治,是走出土地流转纠纷“碎片化”困境的出路。张海燕[7]总结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类型,认为主要包括农户之间、农户与承包大户之间、农户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村民小组之间,以及农户与乡(镇)两级政府之间的纠纷。认为强化传统习惯、个人权威、公共权威,完善处理纠纷的法律规范,是解决土地流转纠纷的多元化路径。徐凤真[8]则认为土地流转纠纷的主要诱因为法律法规与民间社会规范存在冲突、政策变化频繁与农村现实利益冲突、土地法律制度取向分歧、法律法规内在冲突、法律法规与复杂的农村现实脱节、土地制度的双轨制、城乡分治等等。并认为需要从纠纷产生的根源出发,构建纠纷的预防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关于土地流转常见问题及政府介入和政策影响,郭金丰[9]总结了土地流转中常见问题,包括租金过高、违约违规、强迫流转、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式利用、政府介入过度、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认为土地流转市场应该以维护承包户权益为导向,健全基层土地交易平台和服务机制,加大对土地流转中违约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杨玉珍[10]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政策性土地流转的可接受性差,损害了部分农户利益,流转纠纷处理能力有限和普遍存在的寻租效应导致政策执行的不可持续性。认为应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合理确定政府介入土地流转的边界。

关于土地流转纠纷的影响因素,崔香香[11]基于河北省邢台市的调查,总结了土地流转纠纷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非农资本下乡造成的破坏式弃耕、流转行为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不完整、出嫁女两边失地、流转出去的土地权属不明、违反土地流转原则、损坏土地附属物,导致土地价值损毁等等。石冬梅[12]研究了非对称信息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认为信息不对称造成土地流转过程中耕地质量得不到保护,土地流转效率低下,土地资源不能合理配置。

关于土地确权颁证与土地流转纠纷的关系,李隆伟[13]分析了土地确权对农民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可以规避土地流转风险、规避土地流转中的不道德行为和寻租行为。土地确权是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制度选择,土地流转成为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内容。贺文华[14]通过访谈和问卷调查发现,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益的认知度较高,但纠纷频发,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设为减少纠纷并为纠纷的公正仲裁提供了依据。

已有研究关于土地流转与纠纷,基于法律关系、制度设计和治理过程等定性或描述性的定量分析较多,而对土地流转纠纷影响机制的数理建模、纠纷影响因素的实证计量分析相对欠缺。由于信息不对称,签订合同前后,往往存在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问题,加上农户作为素质文化较低的弱势群体,对合约执行的监督也往往有心无力,因此土地流转纠纷时有发生。针对农地流转中信息不对称是纠纷产生的核心原因,本研究的边际贡献在于,基于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农地流转过程中的违约机制,并基于大样本调查数据,考虑可能存在的内生性因素,采用工具变量Probit模型,实证分析土地流转的市场结构、合约选择、政府干预、法律环境、社会因素、流转方式、流转对象、流转地域等因素对土地流转纠纷的影响,以期为厘清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机理及其主要影响因素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现实中土地流转是一个复杂的经济现象,涉及农户、业主、村集体、村镇政府部门等多维主体。而合约的签订涉及农业经营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等各环节,合约条款种类繁多,纠纷产生的原因和类型也非常多。如前所述,违约和纠纷的产生主要原因在于土地转出方(农户)和土地转入方(业主)信息不对称, 以及双方执行或实施合约能力的差异。为了便于使用委托-代理模型分析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机理,本研究将业主违约或土地流转纠纷分为两种类型进行分析:其一是业主由于土地经营规模的原因而违约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产所生的纠纷,其二则是业主在一般情况下违约的激励。

1.1 业主违约改变土地用途的激励与约束

假设转入土地的经营者(业主,代理人)有2种选择:一是不改变土地的用途,相应农产品的价格为p1,生产函数为f1(x),投入成本为c1(x);二是改变土地用途,相应农产品的价格为p2,生产函数为f2(x),投入成本为c2(x),其中x为土地投入量。设生产函数和成本函数满足:f′i>0,f″i<0,c′i>0,c″i>0,(i=1,2)。简单而不失一般性,设函数形式为CD生产函数,fi(x)=kixθi,其中ki为广义生产技术,θi∈(0,1)为产出弹性;成本函数为二次型函数,ci(x)=aix2,在委托代理分析框架下,土地转出农户(委托人)为防止土地流转业主(代理人)未经同意自行改变土用途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对业主最优生产决策的约束可以表述为:

(1)

(2)

由规划(1)得到均衡(2)有2个非常严格的假设,一是信息是完全的,土地转出户可以在事前估计出经营者如果改变土地用途,自己将可能蒙受损失的大小,以便确认惩罚成本C。同时,如果真的发生了违约行为,事后具体损失与事前评估差异不会太大。二是在违约发生时,对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实施成本很低,即容易收回惩罚成本C。现实中,这两个假设是比较强的,由于土地流转出农户的知识文化水平较低,对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了解(见表1),对损失的估计以及维权的成本均较高,而土地转入的经营者往往具有信息与知识的优势,使土地转出户权益受损而无法得到补偿。因此,个体理性条件U2-U1-C≤0往往得不到满足,如果去除此条件,经营者将根据效益最大原则选择土地的用途,一旦市场或经营技术变化使得改变土地用途变得有利可图,很可能违约事件随即发生。

由于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并无确定的规律可循,而投入成本与经营技术与土地的规模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将以上违约的影响因素合并为规模因素,提出:

假设H1:农户流转土地的面积越多,规模越大,越容易产生纠纷。

图1 不同价格、技术与规模下收益变化与违约条件
Fig.1 Revenue change and default conditions in different prices, technologies and scales

1.2 一般情况下违约的激励与决策

除了改变土地用途,农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原因非常多,例如,因经营不善,业主跑路,不能按时足额地交付租金;提前终止经营时间、抛荒不种、污染环境、损坏土地资源、过量施用化肥农药等,均有可能因此与农户产生纠纷。由于业主违约成本与农户获取信息、农户维权能力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包括前文提到的市场结构、合约选择、村(社)政府干预、农户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社会因素(农户的组织程度及信息获取)等。其他因素包括不同的土地流转的方式、对象和地域范围等,监督和惩罚成本均存在差异,均可能对业主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影响,导致土地流转违约和纠纷,综上所述,我们提出:

假设H2:市场信息越不完全,农户交易自主权越低,交易成本越高,则土地流转纠纷越多。

假设代理人j是否选择违约的决策为Dj,Dj=1表示违约,Dj=0则不违约。在违约与不违约之间选择,是一个考虑了违约成本-收益后最大化决策的结果,这一过程可用1个Probit模型进行描述:

(3)

2 农地流转纠纷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2.1 数据来源说明

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课题组于2017年7—8月对安徽、河南、黑龙江、湖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浙江等东、中、西部9省30个区县的调查。大规模调查是在预调查基础上进行的,通过100多份问卷的小规模调查,根据调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对调查表前后进行了3次修订,最终发放修订后问卷800余份,回收有效问卷获得样本为712个。

2.2 变量设计、描述性统计与因素概况

在已有土地流转纠纷研究的基础上,问卷收集了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与业主纠纷发生的情况及其影响因素,具体包括:土地流转农户家庭基本信息、土地确权颁证情况、土地流转的面积、流转的收入、市场结构、合约选择、政府干预土地流转的情况、法律环境、社会因素,以及具体的土地流转方式、流转对象、流转地域等。综上所述,为了验证理论模型及相关研究假设,本研究设置的被解释变量为0~1变量,即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是否与业主产生过各种形式的纠纷,采用Probit模型,对土地流转纠纷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解释变量包含了从理论上影响农地流转纠纷的主要因素:首先,控制住农户家庭特征以及与土地确权颁证的情况,具体变量设置包括户主的性别、年龄、教育水平等,以及农户的土地是否确权或颁证的情况。其次,针对研究假设H1,实证模型的核心解释变量为“土地流转面积”,反映业主经营规模对农地流转纠纷的影响。同时,除了经营规模,论文重点关注信息不对称因素对土地流转纠纷的影响。关于土地流转的市场结构因素,设置变量包括土地流转方式、业主个数、流转难易程度、信息获取难易以及有无中介机构等。由于目前土地对于农户仍具有保障生存和发展生产的双重功能,部分进城农户宁愿撂荒也不愿意流转土地[15],因此,恰当而易于接受的土地流转方式或途径则显得尤为重要。在问卷统计中,由于通过社队流转和农户自己谈判流转占总流转方式的92.4%,因此只设置2个虚拟变量,其他方式为参照组(1)土地流转采用的组织方式包括“通过社队流转,自行谈判,通过中介组织流转、通过交易平台流转,其他流转方式等5种,原本可设置4个虚拟变量,但由于前2种流转方式占总数比例达92.4%,故只设置3个虚变量。。流转业主个数设置2个虚拟变量,多个业主为参照组。土地流转难易程度、流转信息获取难易程度均按从难至易,设置为李克特五点量表,而流转有无中介机构为二分虚拟变量。接着,合约选择因素的变量设置分为合同签订的方式和农户对业主流转土地的目的是否了解两个方面。在合同签订的方式中,设置格式合同、双方协商、第三方拟定3个虚拟变量,其他方式为参照组。是否了解业主流转土地目的设置为二分虚拟变量。在政府干预相关的因素中,根据农户是主动或被动参与土地流转,设置2个变量,分别为“主动参与”和“村社干预流转意愿”,前者为虚拟变量,后者为李克特五点量表变量。关于法律环境因素,根据农户对土地流转“程序了解”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的熟悉程度,设置两个变量,均为李克特五点量表变量。在社会因素方面,设置变量包括周边农户流转土地的多少、意愿及乡村精英的作用等3个解释变量,均为五点量表变量。此外,根据土地流转的方式、流转对象及流转的地域等按分类设置了相应的虚拟变量。最后,为了避免可能存在的土地流转纠纷与土地流转面积互为因果的内生性问题,引入土地流转收入作为土地流转面积的工具变量。相关变量的说明及描述性统计见表1。

根据定义,虚拟变量均值的含义是该分类在总类别中的比例,李克特量表的均值则是变量程度的均值,由表1的描述性统计可知,有12.2%的农户曾与业主发生过土地流转纠纷。由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可以得到影响土地流转纠纷相关因素调查样本的概括性信息:

1)在农户家庭特征与土地确权颁证方面,被访样本户主男性占69.2%,户主的平均年龄为55岁,这与农村中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已外出务工的事实相符。平均教育水平为7.56年,相当于初中未毕业的水平。在土地确权颁证方面,调查样本中74.4%的土地已经确权,而只有54.4%土地已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

2)在市场结构与合约选择因素方面,根据经济学理论,土地流转的组织方式、交易双方的数量、信息、交易成本、中介机构等,体现了交易的市场结构及其完善程度。理论上交易方式和交易双方数量越多,则交易越公平,交易信息越完全、交易中介机构越多,则交易成本越低,交易的摩擦越小,交易的阻碍和纠纷就越少。由表1可知,总体上,农户交易的组织方式比较单一。72%的农户在土地流转中只有1个业主可选择,可选择的业主对象不多。交易的容易程度和获取交易信息的情况则相对较好,但交易的中介机构较少,只有14%的农户认为当地有比较完善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在合约选择方面,有41%的农户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土地流转合同的具体条款,有31%的农户签订了由业主提供的格式合,第三方机构提供拟定的土地流转合同和其他方式确定的合同约各占14%。有85%的农户了解业主流转土地的目的用途,而15%的农户对业主流转土地的目的不了解。3)在政府干预因素方面,有近3/4的农户主动参与了土地流转,但仍有1/4的农户非主动地参与土地流转。受到村社政府干预流转意愿较多的农户达171户,完全被干预的有62户,两项合计占32.73%,即近1/3的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受村社政府的影响较大。后面的实证分析也印证,政府干预是导致土地流转纠纷的重要因素。4)在土地流转程序和规章制度了解方面,不熟悉土地流转程序的农户占42.13%,不太熟悉的占19.52%,两项合计61.66%。对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不熟的占61.24%,不太熟悉的占15.03%,两项合计占76.26%。总体上,超过六成农户对土地流转程序不熟悉或不够熟悉,对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的则超过3/4。由前述可知,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与熟悉程度直接影响农户在权益受损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执行成本。农户的维权成本高意味着户主违约的风险相对较低,户主的机会主义倾向和违约的可能性上升。5)在土地流转的社会因素方面,总体上,农户周边的其他农户土地流转的比例较高,周围的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意愿也比较强烈,而乡村精英,包括家庭富裕或村里有威望或退休干部等,在土地流转过中所起的作用不大,李克特五点量表的得分值低于3.0的均值水平。6)在土地流转方式、流转对象和流转地域的分布方面,有近一半的农户(47.1%)采用了出租土地的流转方式,39.6%的农户采用转包方式流转,有9.4%的农户采用转让方式流转土地,剩作的其他流转方式(参照组)只占4.9%。土地的流转对象比较均衡,除了流转给合作社的比例相对较少外,流转到种养大户、企业、普通农户和家庭农场的比例均在20%左右。最后,在土地流转的地域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有超过一半(51.1%)的农户土地在本村内流转,跨村、跨镇和跨省流转的比例也相对均匀,在15%左右波动。总体上,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方式逐渐多样化,流转对象较为丰富,流转的范围日益宽广,在土地确权颁证逐渐完全覆盖后,未来土地流转市场将更加活跃,而土地流转纠纷也可能日益增多。

表1 变量说明与描述性统计Table 1 Statistical description of variables

表1(续)

2.3 计量估计与结果分析

由前述,理论上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上升,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增大,同时,我们不能排除纠纷可能同时对流转产生影响,表1显示,有超过一半农户在本村内流转土地,土地流转纠纷不仅可能从时间上影响土地流转的持续性,也可能从空间对附近其他农户土地流转产生影响。研究发现,不同样本户中,土地流转价格差异较大,具有充分的随机性。土地流转收入由土地流转价格与流转面积相乘得到,因此,土地流转收入与土地流转面积高度相关,但由于价格的随机流动,土地流转收入与土地流转纠纷却不相关,土地流转收入与土地流转纠纷的相关系数并不显著。以流转纠纷为被解释变量,土地流转收入为解释变量,其他外生变量为控制变量作回归,土地流转收入对纠纷的影响也不显著(限于篇幅,本研究省略了相关分析结果)。由于土地流转收入只与土地流转面积相关,与土地流转纠纷不相关,符合工具变量的基本条件,我们在普通Probit模型估计的基础上,使用土地流转收入作为土地流转面积的工具变量,进行IV-Probit模型的估计,以检验土地流转面积的内生性,同时也作为Probit 估计的稳健性检验。

表2第3列给出了Probit模型的估计结果,第4列为基于极大似然估计的MLE-IV-Probit结果,第5列为MLE-IV-Probit工具变量估计的第一阶段结果,第6列为基于两步法的IV-Probit估计结果,第7列为普通Probit模型平均边际效应的估计。

由表2的估计结果可知,极大似然IV-Probit估计、两步法IV-Probit估计与普通Probit估计系数的大小十分接近,显著性也未发生改变。Wald外生性卡方统计量只有0.01,相伴概率为0.936 5,并不显著,说明转出面积不是内生变量。第一阶段方程与第二阶段方程误差项相关系数ρ的估计值为0.006 13,并不显著,也表明不存在内生性。由于工具变量估计中第一阶段的拟合优度很高,所以普通Probit估计与IV-Probit估计的结果十分接近。总之,模型不存在内生性问题,普通Probit模型估计通过了计量经济学检验和稳健性检验。由各因素对纠纷影响的边际效应估计,结果显示:

第一,在农户家庭特征、土地确权颁证以及土地流转规模方面:农户家庭与土地确权颁证相关变量中,户主为男性时纠纷产生的概率显著大于女性,边际效应显著,男性户主发生纠纷的概率比女性户主高4.87%。而户的年龄、教育水平,农户的土地是否已经确权颁证等,对纠纷产生的概率均没有显著影响。由前述可知,样本地区农户确权比例接近3/4,而颁证比例超过一半,可能是由于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已接近尾声,本研究的结果并未支持较早的研究结果[13-14],即研究认为,随着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完成,土地确权颁证对土地流转纠纷的边际影响也趋于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不重要,比如有研究表明,农户的金融知识以土地确权颁证作为中介,对土地流转行为产生了调节效应[16],土地确权颁证通过提高地权的安全性、可交易性和信贷可得性等方式促进了农户的农业投资行为[17]。回归结果显示,农户流转土地面积每增加1/15 hm2,发生争执或纠纷的概率显著地上升0.314%。表1显示,农户平均流转面积为0.441 hm2,标准差为0.658 hm2,随着土地流转面积的增加,发生纠纷的概率将不断上升,研究假设H1得到实证的支持。

第二,在市场结构与合约选择方面:农户土地流转时只有1个业主时,比有2个或多个业主选择的情形,产生土地流转纠纷的概率显著下降6.41%。有土地流转中介机构比没有中介机构的情形,违约概率显著上升8.09%。其原因可能为业主越少,对交易双方的了解程度越高,产生违约的可能性下降。而中介机构的存在,增加了农户与业主互相了解的链条,使得违约风险上升。在合约选择上,不同合同条款的确定方式对违约的影响没有显著差异,而农户了解业主流转土地的目的,比不了解时违约概率显著下降了6.13%。虽然有研究显示,农户在有第三方机构存在下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更加稳定,交易费用也较低[18],但同时存在大量农户之间土地流转甚至连书面化合同都没有的“口头约定”形式的合约选择[19],这可能与转出户在农地流转出去后仍然保留着较强的对土地的控制权偏好有关[20],可见,合约选择方式对农地流转的影响较为复杂,对于不同的农户偏好有不同的影响,本研究实证的结果倾向于支持文献[20]的研究结论。

第三,在政府干预与法律、社会环境方面:农户主动参与土地流转时,比非主动参与土地流的情形纠纷显著下降10.1%。而村社对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干预程度,五点量表得分上每上升1分,纠纷发生的概率显著上升1.75%。可见,农户土地流转自主权是否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对于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争执与纠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尊重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以农户自身意愿作为农地流转权益保障和收益分配的根本落脚点[21],是农地流转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农户对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了解程度的五点量表得分每上升1分,纠纷概率显著下降2.77%。农户对土地流转程序的了解则对土地流转纠纷影响不显著。社会性因素,包括周边农户土地流转多少、流转意愿及乡村精英等,对农户土地流转纠纷影响不显著。

第四,在土地流转方式、流转对象与流转地域方面:不同土地流转方式对产生流转纠纷的影响并不显著。而在土地流转对象上,农户将土地流转给企业,比流转给其他业主发生纠纷的概率显著下降8.99%。在流转地域方面,流转地域范围越近,发生纠纷的概率越低。土地在本村内流转以及跨村本镇内流转,相比其他跨镇、县、省等流转,发生纠纷的概率分别显著下降13.3%和10%。

综上所述,业主个数的变化、有无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对土地流转法规的了解程度,以及流转地域的远近,均体现了农业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获取信息成本的差异。而农户是否主动参与或政府对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干预,体现了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交易自主权的大小。因此,土地流转交易成本越高,纠纷越多,本研究提出的假设H2也得到了实证分析的支持。

3 结论与启示

3.1 实证研究结论

1)计量分析结果表明,本研究提出的研究假设H1和H2均得到了实证支持。农户流转土地的面积越多,业主经营规模越大,发生争执与纠纷的概率越高。2)土地流转双方相关信息的充分程度对与纠纷的产生起到关键的作用。市场信息的充分程度,无论是事前农户对业主流转土地的目的,或是事后对业主的了解与监督(例如,业主地域的远近将影响信息获取成本),均十分显著地影响了纠纷发生的概率。3)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自主权是否得以保障,地方政府对流转意愿的影响,是农户土地流转纠纷的又一重要影响因素。农户自主流转及受到地方政府干预较少的,发生土地流转纠纷的概率则显著下降。

3.2 政策启示

根据实证研究结论,我们得到以下启示:1)提倡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而并非追求规模越大越好。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上升,纠纷发生风险也随之上升。2)降低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提升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的完全与充分程度,对降低土地纠纷的发生,维护农户权益起到重要作用。3)应加大力度保护农户土地流转的自主权,减少地方政府对农户流转土地意愿的干预,促进土地自由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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