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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时间:2024-05-24

■ 文|中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所 丘金珠

随着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水生动物疫病的频繁发生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影响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水产苗种是水产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不仅可以从源头把控水生动物疫病传播与扩散,而且能防控水生动物疾病暴发,对于促进水产养殖产业健康生产、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公布了新修订三个涉及到渔业的检疫规程,分别是《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同时明确指出了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此前关于动物检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检疫规程执行。作为一名基层的检疫人员,笔者将介绍水产苗种新的产地检疫工作流程和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以期进一步推广与落实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一、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内涵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指根据货主的检疫申报,渔业官方兽医依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相关规程,对出售或者运输的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的过程。

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检疫申报、申报受理、查验养殖场防疫状况、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等七个步骤。

1.检疫申报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检疫申报点、检疫对象和检疫范围,货主根据需求采取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检疫申报。申报检疫时,货主应提交检疫申报单、《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法有效的相关合同协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提交《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引种的,还应提交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证明。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提交申报前 7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其中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可提交近2年监测结果证明代替。

2.申报受理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申报资料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及时指派渔业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查验养殖场防疫状况

渔业官方兽医到达检疫现场后,查验进出场、饲料、进排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养殖生产记录和卫生管理等状况,核实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临床检查

渔业官方兽医到达现场进行临床检查,包括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对群体检查正常的,随机抽样进行个体检查;对群体检查异常的,优先选择异常个体通过外观检查、解剖检查或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5.实验室检测

渔业官方兽医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判定为临床检查不合格的或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水产苗种,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7103)采样送实验室,并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6.检疫结果处理

经检疫符合下列标准:(1)该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2)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3)临床检查健康;(4)需要经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判定为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由渔业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由渔业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做法如下: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诊断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程规定检疫的疫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病死水生动物,货主应按照《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SC/T 7015)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7.检疫记录

检疫过程中形成的检疫记录包括检疫申报单、申报处理结果、检疫申报受理单、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检疫记录等文书应保存24个月以上。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三、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常见问题

1.宣传力度、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检疫申报意识

当前,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相关法律知识和苗种产地检疫规程实施细则的宣传推广力度不够,很多的苗种生产企业及养殖户对该项工作的知晓度不高;相关监管体系和制度也不够完善,许多苗种生产企业缺乏检疫意识,不能充分认识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能够及时发现疫病并将疫情控制在源头,加之贯彻法律的意识不到位,对苗种检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自主申报意识不强,对水产养殖产业的安全发展留下隐患。

2.渔业官方兽医队伍不够壮大

渔业官方兽医是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的重要人员基础。水产苗种检疫工作起步晚,相关制度及技术落后,当前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力量薄弱,无论是人员数量还是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及业务能力都与开展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工作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滞后于生产实际需要,大大制约着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

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常见问题的解决措施

1.加大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力度

一是通过手机微信、互联网、上门送资料等多种方式,积极向苗种生产企业及一线水产养殖户宣传《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贝类产地检疫规程》及《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十问十答》等检疫规程相关知识的宣传。二是向苗种生产企业发放《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告知书》,将相关检疫规定告知苗种生产企业;三是强化对基层从业人员的指导监管,积极组织苗种生产企业、水产养殖户参加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和外出交流学习,切实提高基础业务能力,深入了解产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主申报意愿。

2.加强对水产苗种生产企业的监管

加强苗种生产企业的管理,对苗种生产企业实地巡查,加强企业苗种生产、购苗、发病处置、销售和运输等环节全程监管,形成日常监督管理档案,督促各苗种生产企业办理相关证件及做好日常生产管理记录。引导养殖户放养检疫合格种苗,减少因种质差而造成生产损失,降低养殖过程中病害防治用药和造成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3.加大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建设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一项具有较强系统性和专业性的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对取得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的人员进行水生动物疫病检测技能培训和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此外还要提高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修养及加强渔业官方兽医队伍监管,做到依法依规开展检疫工作等等,切实做好渔业官方兽医队伍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渔业官方兽医检疫水平。

五、结语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涉及面广,内容多,开展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且未来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工作会越来越规范,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提高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同时也要根据时代的变化不断地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产地检疫的工作质量,以减少水产苗种带来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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