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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景观保护的利益相关关系辨析

时间:2024-05-24

高凌霄,刘黎明

(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北京 100193)

近年来随着我国乡村建设脚步的加快,城市景观正逐步向乡村地区渗透,如何在乡村建设过程中保护乡村景观特色已然成为我国学者和政府的重要关注点[1]。2017年5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公布 《2017

年列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中国传统村落名单》,自此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已达4 753个,乡村景观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果显著。但是,公众参与机制的不完善却导致实际保护过程阻力重重、矛盾频发。在我国,虽然许多地区都相继开展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探索,但往往存在着失效、无序、主体不明确等问题[2-3]。因此如何完善乡村景观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从而实现乡村景观保护决策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已经成为我国乡村景观保护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4]。而明晰乡村景观的保护主体及其相关关系,正是构建一个充分的、有效的公共参与机制的基础。

但是,乡村景观保护的范围之大,利益相关者的数量之多,且保护行动需由政府主导并由其他利益相关者配合开展,不同阶段下存在着不同的利益相关关系,因而具有相当的复杂性[5]。我国对于乡村景观保护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多集中于宏观层面对乡村景观保护原则与方法的探索[6-7]、乡村景观规划与评价[8-10]以及生态安全格局分析[11-12]等,缺乏在微观层面对乡村景观保护主体及其行为关系的探究。因此,本文将以米歇尔的利益相关者评分法为基础,对乡村景观保护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识别和分类,最终分阶段讨论得出乡村景观保护的复杂利益相关关系,为我国乡村景观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

1 乡村景观保护的利益相关者

1.1 乡村景观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源于企业管理领域,企业也曾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的核心主体,一般来说,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的角度来说,非社会性的个体与群体也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因为企业活动也影响了这些“个体或群体”。而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对企业生存具有重要影响的个人或群体[13-14]。而本文采用广义的利益相关者定义,将乡村景观保护利益相关者界定为:在一定的地域和时间范围内,能够影响乡村景观保护行动目标实现,或是受到保护目标实现过程所影响的个体和群体。

1.2 乡村景观保护利益相关者的识别与分类

美国学者米歇尔提出了一种“评分法”来对利益相关者进行识别和分类,可以从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3种属性来确定利益相关者。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同时拥有对企业的合法性、权力性和紧迫性;预期型利益相关者与企业保持密切联系,拥有上述3项属性中的两项;潜在型利益相关者只拥有合法性、权力性和紧迫性中的一项[15-16]。

与企业行为相比,乡村景观保护行为所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范围更为广泛。由于乡村景观保护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的社会集体行动,所以对一定时期内能够影响乡村景观保护目标实现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识别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参考Mitchell等[17]的界定原则,制定针对各个属性的评分标准来对乡村景观保护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表1)。

表1 乡村景观保护利益相关者评分标准Table 1 Scoring criteria of rural landscape protection stakeholders

基于对我国乡村景观保护典型地区的实践调研,本文从众多利益团体中筛选出12个利益相关者:1)政府:包括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乡村景观保护过程中,政府是当仁不让的主体;2)当地居民:指生活在乡村景观保护范围内的居民,不仅包括本地原住民,同时也包括那些购买了当地住宅而常年生活于此的外来者;3)投资开发商:指那些向保护区域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建设或者是经营活动的社会企业;4)研究机构和专家:指长期为乡村景观保护提供技术和理论方法支持的科研机构,以及参与乡村景观保护项目评审工作的权威专家;5)媒体:包括地方新闻媒体以及新兴的互联网自媒体等;6)非政府组织:指涉及到乡村景观调查、保护和教育传播等方面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有由行业协会、学者、志愿者等组成;7)社会公众和消费者:指乡村景观保护区域外的社会群体或个体,包含社会捐赠者、外来游客与消费者、自发形成的文化爱好团体等;8)规划设计机构:主要指受政府部门委托编撰相关保护规划的部门机构;9)当地农林企业:指在保护区范围内发展的农业企业及雇工、木材相关企业及林业职工等;10)文化遗产传承人:包括承载着乡村文化记忆的文物遗产以及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类别的文化传统和技艺的当地人物;11)宗教团体:指各类有着共同宗教信仰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组成的组织;12)生态环境:指在乡村地区人们的农耕劳作与生活起居所紧紧依附的土地、山、水、林、牧、田等自然环境。随后,参照表1标准分别对各个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表2)。

表2 乡村景观保护的利益相关者Table 2 Stakeholders of the rural landscape protection

乡村景观保护的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当地居民和投资开发商,这部分利益相关者是乡村景观保护的核心主体,与保护行为有极高的相关关系,其行为和利益诉求应当得到保护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预期型利益相关者包括研究机构与专家、文化遗产传承人、媒体、本地农林企业、宗教团体和生态环境,这些利益相关者与乡村景观保护有较高的相关关系,是保护行动的主要参与者。并且由于他们的属性特征各不相同,所以需要保护管理者因势利导,分情况进行管理。

潜在型利益相关者包括社会公众与消费者、规划设计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这些利益相关者与乡村景观保护有一定的相关关系,目前的联系虽不深,但未来有着成为预期型利益相关者的可能。

需要注意的是,参与乡村景观保护过程的利益相关者并非一成不变的,与乡村景观保护没有直接关系的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市场交易、行政许可和公民权利等参与到保护过程中来。并且,利益相关者类别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利益相关者在类与类之间也是动态变化的。随着时间推进或是环境改变,利益相关者的各个属性特征发生变化,则其类别也将随之改变。

2 乡村景观保护阶段划分及利益相关关系辨析

从各类保护实践来看,政府是乡村景观保护的核心主体。由于乡村景观的复杂性,在系统的保护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触动当地居民产权利益,引起既有利益格局的改变,而在当前社会环境中,各类产权的划分和处置方式均由法律来规定[18]。因此,要进行系统性的乡村景观保护,政府势必要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在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政府通过制定和施行法律法规来介入村落发展,推进保护行动,并通过持续的资源投入或者是招商引资来达到最终的保护目的。

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参考《指导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实践,本文认为乡村景观保护过程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调查与录入阶段,开展村落调查,全面掌握我国传统乡村景观的数量、种类、分布和价值,随后录入乡村景观保护名录,赋予传统乡村景观遗产以法定地位;第二,决策阶段,协调解决村落保护相关问题,编制乡村景观保护和利用规划,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第三,实施阶段,不仅有日常保护管理与建设资金投入,还包括定期对保护结果的监督反馈和监测评估等。在这3个阶段中,第一阶段可视为景观价值的发现和认定过程,后两个阶段可视为是保护目标的确定和流程的运作过程。由于各阶段任务不同,因此在不同阶段政府所面对的利益相关者和涉及的利益相关关系也不同(图1)。

2.1 调查与录入阶段

我国传统文化的根基在乡村,乡村景观保留着丰富的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重点保护[19]。而开展乡村景观调查,全面掌握我国乡村景观的类型、数量、分布、价值及其现存状态,并建立保护名录,是开展乡村景观保护的前提。这一阶段的保护流程为:在调查阶段,政府全面铺开针对乡村景观的调查活动,而媒体和非政府组织自发组织调查并采取手段影响政府决策;在初步的调查认定工作结束后,政府组织专家针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合格后录入保护名录并继续保护行动。

政府是乡村景观调查与录入的发起者、主导者和实施者。首先,在调查阶段,政府部门是主力军,负责全国乡村景观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汇总。中央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景观调查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开展质量抽查、汇总全国调查结果;省级部门制定本行政区的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汇总区域调查结果,并对调查质量进行审核和验收;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入村调查,并提出保护意见。随后,政府在对调查结果初步筛选后交由专家进行评审,合格后录入保护名录并开展下一步保护。在调查与录入阶段,政府的主要目标在于摸清我国乡村景观的本底,并赋予有保护价值的乡村景观以法定地位,从而实现对我国乡村景观保护情况的基本掌握和控制。

图1 乡村景观保护过程中的利益相关关系Fig. 1 Bene fi t relationship in the process of rural landscape protection

非政府组织是遗产保护工作中有利的推手。它对于乡村景观调查的贡献,主要在于发掘一些受政府忽视的乡村文化景观。这些景观往往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但出于种种原因未受到社会和政府部门的重视,然而随着社会风向和政府标准的变化这些区域也存在成为保护对象的可能。因此,这种民间自发的调查行为,是对政府调查行动有力的补充。

媒体介入乡村景观调查的主要利益诉求是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但其作用具有双面性。一方面,媒体的介入对调查结果起到了补充作用,在信息化的时代,媒体可以挖掘璞玉、介绍典型,通过其自发的调查与传播,使得一些未受重视的乡村景观得到社会的关注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但另一方面,媒体的不实报道和舆论误导会对政府工作造成干扰,并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另外,媒体传播对于非政府组织而言,也是其提出保护诉求,引起社会重视的重要途径。

研究机构与专家的作用是为乡村景观的评审提供科学、严谨的依据。专家作为乡村景观保护项目申报的评审,对于保护项目的通过与否起着决定性作用。我国的乡村文化景观繁多,从中客观分析乡村景观各项条件,把握乡村景观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筛选最有价值的乡村景观来进行保护,是评审专家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调查阶段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都相对一致,即掌握我国乡村景观现状并建立乡村景观保护名录。而媒体对于曝光率的过度追求而产生的不实报道将会对政府部门的景观保护工作产生阻碍,这是在该阶段可能存在的主要冲突。

2.2 决策阶段

决策阶段的主要工作就是解决保护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引导乡村景观工作持续有效的开展。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最终也将反馈落实到乡村景观保护规划中,因此保护规划的编制是乡村景观保护决策的核心内容。故本文主要分析规划编制中的相关关系,其基本流程为:一方面,政府与当地居民、宗教团体、研究机构与专家、本地农林企业和投资开发商就当地景观保护发展问题协调交涉,达成规划编制与政策决策的基本共识。另一方面,政府委托规划设计机构基于这些共识来编制规划,而规划设计机构也同时参考当地生态环境、文化遗产传承人和社会公众与消费者等一系列基本情况来完成规划内容的撰写。该阶段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诉求在于做出能维持当地景观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决策。

在决策过程中,主要涉及利益相关者包括规划设计机构、政府、当地居民、研究机构与专家、宗教团体、本地农林企业、文化遗产传承人、社会公众与消费者、生态环境。这些利益团体,要么希望在规划中受益,有兴趣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发表意见和建议;要么受到规划政策的直接影响,希望在保护过程中止损。这些利益相关者站在自身角度,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他们的意见是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同时,部分激进的利益相关者追求利益的决策和行为也可能对规划编制产生阻碍,这是各利益相关者的私人利益诉求和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诉求间的冲突,也是决策阶段规划编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之一。需要说明的是,非社会性的生态环境和部分文化遗产,在没有外部人员介入的状况下,无法主动提出自身利益诉求,但它们作为规划政策影响的直接承受者,其生存条件和需求是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因此,本文将这两个主体纳入到乡村景观保护规划的利益相关者范畴。

政府参与保护规划的编制,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信息提供、监督管理和政策制定3个方面。首先,政府需要搜集各方面的有效信息并形成基本要求传达给规划设计机构。这些信息包括:该区域与乡村景观保护相关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上级规划的限制和要求;政府与当地居民、研究机构与专家、当地宗教团体和本地农林企业这些利益相关者协调交涉所得知的合理需求。其次,政府需要做好对规划设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最后,政府应当做好乡村景观保护规划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为保护行动的实施做准备。应当说,政府的利益目标与当地乡村景观保护的整体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一般来说,在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设计机构是行为主体。地方政府根据本区域乡村景观的实际情况,委托规划设计机构编制乡村景观保护规划。理想状况下,规划设计机构应当是一个“翻译”,其职责在于将社会的需要“翻译”成物质的环境,从这一角度来看,其本身没有明显自利的利益诉求。在与政府部门的雇佣框架下,准确考虑分析包括当地居民、生态环境、文化遗产传承人和社会公众消费者在内的本质需求,完成符合社会思潮要求的乡村景观保护规划的编制,即是规划设计机构的任务。简言之,规划设计机构的诉求应当是社会的诉求,然实际情况下其个体诉求往往与社会诉求存在偏差。因此,政府作为雇佣者,应当做好对于规划设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当地居民是当地发展的主体,是部分乡村景观的产权人,同时也是乡村景观保护的对象之一。他们既有获取经济利益、改善生活条件的愿望,同时也有传承村落文化、延续乡村记忆的诉求。

研究机构与专家出于学术热情,对于当地的环境资源、风土人情、规划政策以及保护理论等方面有着相当的研究和了解,其意见和建议多从社会积极发展的角度考虑,并具有专业性、科学性和严谨性,因此对于保护决策的制定而言是一个极好的参考和依据。

对于当地农林企业而言,乡村景观保护规划对于其发展而言存在极大的限制,这些企业的利益诉求主要体现在自身经营发展方面,因此在进行规划制定时,应当要考虑这些企业的观点和建议。

社会公众与消费者的关注点则主要在景观保护和旅游开发2个方面,一方面他们是乡村景观保护的监督者,另一方面也是当地旅游开发的消费者和受益者。在进行规划编制时,需要重视社会公众与消费者的利益诉求,找到开发与保护的平衡点。

投资开发商的投资开发行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保护规划是限制其入侵到当地社会效益、文化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主要途径,因此保护规划的编制一定要把握“规划先行”的底线,将开发商的经济利益诉求引导至积极方向。

宗教团体有其特殊性,它既是保护对象,其诉求主要是维持自身的发展,同时又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话语权,因此在规划编制时应当慎重处理宗教团体的意见和建议。

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传承人都受到乡村景观保护的直接影响,是乡村景观保护的主要对象,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其本质需求,制定出完善且可持续的保护方案。

2.3 实施阶段

在实施阶段所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当地居民、投资开发商、当地农林企业、宗教团体、媒体和非政府组织。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借助旅游开发来反哺村落保护已然成为当地政府的一个重要选择[20],而投资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政府、投资开发商与当地居民是保护行为的实际执行者。实施阶段中,各个利益相关者共同的利益诉求在于保证决策的执行和规划政策的实施,促进当地乡村景观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是保护规划的执行者,也是保护行为的监督和负责人。一般来说,在规划编制完成后,政府出台相应的保护政策,并下达到村落所属的乡镇,同时以拨款资助的方式刺激保护工作的开展。在规划执行过程中,政府对当地居民、投资开发商、本地农林企业和宗教团体在保护区域的活动内容、时间和区域范围作出限制,同时成立专门的保护组织来开展保护区域内日常的管理和维护。作为规划的代言人,政府在这一阶段的利益目标就是促成规划的正确实施和保护行为的正常开展。

在实施过程中,当地居民具有双重身份。首先,当地居民是乡村景观保护过程的参与者,是保护行为的主体之一,在实际保护过程中,政府的保护行为和开发商的建设活动都需要当地居民的配合和参与,许多乡村景观的日常保护行为也是由当地居民具体实施。其次,当地居民是保护规划政策实施的对象,是保护行为的客体,由于他们是与乡村景观接触最为密切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构成乡村景观的一部分,其生活状态、生产方式等都受到约束和管理。当地居民在乡村景观保护过程中被迫投入了各种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但同时也有着改善自身生活条件和经济状况的利益需求,因此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给予当地居民适当的补偿或权益,促进其保护乡村景观的积极性。

投资开发商是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建设主体。一方面,我国保存相对完好的村落往往位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区域,政府依靠财政支出和中央补贴来进行保护建设,资金压力过大,需要多元化的资金源,而引入投资开发商来推动乡村景观保护建设是当地政府的一个重要出路。另一方面,当地居民的经济来源单一、经济收入低下,投资开发商在进行旅游开发过程中能够产生很多工作岗位,改善当地居民的经济状况。然不论何时,投资开发商的投资目标总是利益最大化,其行为不可避免的会对自然环境、文化遗产造成威胁,同时与当地居民产生矛盾和纠纷,这是投资开发商的经济利益诉求与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诉求间的冲突。因此,为了将开发商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对接,政府对于投资开发商的监管和控制尤为重要。

其余各利益相关者在该阶段也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媒体在实施过程中起到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媒体的利益目标在于取得新闻素材、获得曝光率,其对于规划实施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于乡村景观保护成果的调查和对保护过程中不良行为和纠纷的曝光2个方面。其信息源主要有三:当地居民、非政府组织和对保护对象的调查。非政府组织自发开展对乡村景观的调查和保护,是保护规划实施的社会推动者。本地农林企业和宗教团体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主要是作为保护规划的限制对象,由政府部门限制他们在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行为和活动。

3 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乡村景观保护策略

湖南安化县马路溪村位于资江中游,湘中偏北,雪峰山脉北段,是一个以山地为主的山区村落,于2012年12月进入中国第一批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在传统村落的保护建设方面,马路溪村由于缺乏投资开发商的介入,政府担负起了保护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个典型的由政府主导的村落。它通过划定保护区,重点集中保护了传统建筑较为集中的地点,并限制和规范了在保护区内的修缮、新建与扩建活动。此外,政府还对保护区内新建的现代建筑实施拆除或按照传统建筑样式改造,并对已经垮塌的两栋传统建筑组织复建。通过政府的管理,马路溪村的村落景观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原本杂乱破旧的村落面貌得到一定改观。但是,马路溪村由于缺乏规范性的资金监管和行为监督措施,在保护过程中存在着私用乱用保护资金的行为,从而造成政府投入的资金多,取得的成果却很少。故到目前为止,马路溪村还是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低、基础设施条件差的传统小村落,而传统村落保护投入的资金只能在村落的表面建设上看到些许成果。我国类似于马路溪村的保护村落到目前为止已有4 753个,而这些村落的保护过程也存在着许多类似的问题,因此,本文结合利益相关者的理论,为我国乡村景观保护提供一些政策建议。

3.1 政府成为乡村景观保护行为的绝对主体

一方面,乡村景观保护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的公益行为,这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所在。另一方面,从产权角度上讲,由于乡村景观的复杂性,在乡村景观保护过程中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范围十分广泛,在保护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碰触各利益团体的产权利益,引起既有利益格局的改变和利益关系的调整。而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各类产权的划分和处置方式均由政府来决定。因此,政府要担负起开展系统性乡村景观保护的职责,同时在乡村景观保护的各个阶段起到主导作用。

3.2 建立健全的乡村景观保护制度

乡村景观保护应当坚持村落、环境整体保护的原则,建立严格的乡村景观保护区。我国的传统村落保护以民居保护为主,侧重于维持传统村落民居建筑的原始风貌和整体格局。但是任何传统村落都依附于特定的自然环境,村落也仅仅是乡村景观这一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一部分,如仅仅重视村落保护,而忽视与其唇齿相依的自然环境保护,最终结果将很难达到持续性保护的目的。因此,传统村落保护应拓宽保护视野而达到乡村景观保护的范畴,划定严格的乡村景观保护区,建立健全的乡村景观保护制度,实现真正对我国乡村景观的可持续性保护。

3.3 促进保护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间的协调合作

目前我国的保护行为中,政府对于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十分有限,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普遍缺少共同协作的意识和责任感。如在调查与录入阶段,政府、媒体与非政府组织具有几乎一致的利益目标,但是却从未形成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非政府组织因缺少政府支持而调查力量有限,而媒体的不实报道也常常给政府活动形成干扰,不利于调查活动的高效开展。因此,在进行乡村景观保护的过程中,政府应当了解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观念、行为和动机,分析各个利益相关者对于保护行为的认知和偏好,在保证各个利益相关者利益动机合理的前提下,求同存异,积极建立行之有效的合作机制,高效完成相关保护工作,实现社会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4 加强对各阶段利益相关者行为的规范和监控

乡村景观保护过程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数量众多、关系复杂,而且像当地居民和投资开发商等这样的利益相关者对于保护活动的决策和实施又具有很大影响力。如在实施阶段,投资开发商的行为极易受开发利益的诱导而偏离社会整体的利益目标,如果再加上当地部门职能缺失,忽视对于开发行为的监管,最终将导致过度开发从而破坏当地乡村景观的整体性,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因此需要对这些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防止其行为对乡村景观保护的整体目标产生负面影响。

3.5 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以实现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

在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建立合理的政策制度,实现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共同治理是指利益相关者进入公司,对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享有一定的发言权,共同推动公司发展的治理制度。而在乡村景观保护的规划编制过程中,其治理主体可以包括政府、当地居民和投资开发商等。由于在乡村景观保护过程中,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目标不尽相同,因此存在着利益冲突的可能,而这一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对于实现乡村景观保护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此制度,应当制定合理有效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序,建立利益表达的渠道,切实保障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权利,并提高参与者的代表性,加强对于共同治理过程的控制。同时,加强对于保护结果的监督和效果评价,形成及时有效的反馈机制。

4 结语

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为乡村景观保护提供一个从利益团体间利益相关关系出发的研究视角和分析框架。本文旨在为乡村景观的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一个新思维,为政府协调保护行动中多元利益主体的相关关系提供理论借鉴;并且希望保护工作各个阶段的参与者都能在共同保护乡村景观的大框架下实现利益共赢,最终提高我国乡村景观保护工作的绩效,降低相关保护工作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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