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4
◎綦慧心
家庭农场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因而是农户家庭经营的升级和延伸,是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产物。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它的主要优点是产权结构明晰、治理结构简单,因此家庭农场成员的工作积极性高、集体责任感强,在种养业具有天然的适应性和比较优势。在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要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家庭农场的重要性得以显现,据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已有各类家庭农场87.7 万家,其中经农业部门认定的为41.4 万家,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耕地170 余亩。然而,虽然近些年来我国家庭农场的数量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规模和效益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因而需要采取相应的举措以破解我国家庭农场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
家庭农场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均为家庭成员,且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农户为基础的家庭农场较为适合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现状,作为推动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组织单元,能够发挥其他农业经营主体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家庭农场大多围绕某种农作物、水产或畜禽进行专业化经营,种养规模明显高于传统农户,且普遍采取较为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克服了传统的小农经营模式的弊端,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收入水平得以提高。家庭农场作为一种高效率的组织形式,具有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等特征,克服了传统的“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种养规模的低效率弊端。家庭农场通过对几十到几百亩的土地进行合理的规划,科学分配农作物的种植比例,从而实现产量的提升和质量的提高。与此同时,当前很多家庭农场在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同时,也广泛地与第二、三产业进行有效对接,致力打造集景观和健康于一体的现代绿色农业发展体系,并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实现农产品的网上交易,拓宽了农业产业链、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最终提升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二)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得以推广。虽然商业资本涉足农业会对产业发展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资本的逐利性使其短期经营特征凸显,如收益未达预期或者发现更佳的投资机会时,可能随时会发生撤资现象,因此对农业科技的推广不具有可持续性。同时,传统农户的经营规模较小,应用现代农业科技的积极性不高,因为对其收入水平的提升影响不明显。而家庭农场则有利于职业农民的培育、生产经验的传承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原因在于家庭农场同普通农户相比规模是其几十甚至上百倍,因此使用现代农业科技以获取规模经济收益的积极性更高,同时家庭农场具有显著的本土性特征,使其与其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稳定性更高。
(三)农业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目前,农民主动失地、抛荒和撂荒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家庭农场的出现有助于强化和恢复农民对土地的情感,因为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家庭农场的异质性体现在其成员大多是本地人,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并且其中还蕴含着家族情结和血缘认同,因而他们对土地有着发自内心的热爱,对保护当地自然环境有着天然的责任感,为了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多不会采用高毒性的农药和高残留的化肥,并采取休耕轮作、秸秆还田等措施,以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壤肥力,如在我国西部地区一些家庭农场为了预防水土流失,会在秋收后播撒小麦种子,在春季通过深耕将小麦幼苗翻到田里作为绿肥。
(一)规范家庭农场的注册标准。当前,在家庭农场的注册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注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硬性的政绩指标,不是从农民的自身意愿和实际需求出发,即使一些家庭农场没有明确的注册动机,也被动地完成了登记注册工作,客观上造成了家庭农场注册的过度“繁荣”;二是农场主注册动机不纯。一些家庭农场的注册目的并非出于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而是为了获得国家补贴及扶持政策,注册动机的不纯导致了内生动力的不足,仅仅将注册视为获取短期利益的捷径,因而出现了较大程度的偏差。
因此,必须严格规范家庭农场的注册标准。因为工商注册不仅只是一种形式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从制度上对家庭农场进行确认,为家庭农场从自然人到市场经营主体的转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进而享受相关的支农惠农政策。基于此,国家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家庭农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地方政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准入标准和注册程序。同时,有关部门也应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基层通过座谈会、宣讲会等形式进行官方解读,为农户提供咨询及指导服务,从源头上消除农户对家庭农场注册的认识误区和盲点,确保家庭农场注册动机的纯洁性。
(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家庭农场是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的一种制度创新,是社会精细化分工的重要参与者,因此家庭农场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但是,目前针对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普及率明显偏低,且服务供应种类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其中约70%为农作物耕种及收割、病虫害防治和动物防疫等生产过程服务,而农资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等环节的社会化服务供给严重匮乏。究其原因,在于系统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针对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定位不清、水平较低,且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家庭农场之间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
因此,应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解决农业弱质性问题进而提高市场竞争力。一是健全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要强化农技站、植保站、兽医站、园艺站和林业站等农业服务机构的功能发挥,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农业科技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以提升家庭农场成员的科技应用水平促进他们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二是丰富农业服务模式以充分发挥产业协同效应。要实现产前、产中和产后全产业链的无缝衔接,则必须要密切家庭农场与其它市场服务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因家庭农场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因此应在农资采购、农产品销售等环节充分发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而在农产品加工和物流环节则应加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物流企业之间的合作,以充分发挥它们的专业优势。
(三)建立家庭农场环境污染治理机制。虽然家庭农场的环境保护意识普遍高于普通农户,但由于受到资金短缺等因素的制约,许多家庭农场无法承担治污设施的配置费用,同时农场主也缺乏农业污染的防护知识和治理技能,导致污染防治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因此,家庭农场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程度不一的环境污染问题,如有些家禽养殖场没有任何防污设施,家禽的粪便直接排放,导致污水横流、臭气熏天,甚至直接排入周围河流污染了水源,如此一来不仅影响到村民的身体健康,而且这些废弃物如果没有得到及时处理,会分解为有害物质给环境带来二次污染。
为了促进家庭农场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建立家庭农场环境污染治理机制。一是建立低碳农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为了促进低碳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加强农村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循环利用,需要加快《低碳农业法》和《低碳农业补贴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步伐,以确保低碳农业的高质量发展;二是鼓励本地企业与家庭农场密切合作。如政府可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家禽养殖场和肉类加工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前者向后者提供稳定的货源而后者出资合作生产有机化肥,以实现家庭农场的废物循环利用;三是提高治污资金支出比例。政府应提高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支出比例,对家庭农场的环境保护工作予以扶持,同时在税收方面予以减免以鼓励家庭农场采购排污设备。
(四)提高农业补贴水平。目前,我国农业总支持率(国民收入用于农业补贴的比率)约为2 %左右,导致农业补贴的总量偏低,且由于农业人口占比较高使得人均分配水平更低,低水平的农业补贴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国际贸易逆差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此外,近些年来虽然种子、化肥、农药和租金等在内的农业生产成本逐年增加,但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却没有同步上涨,导致农业生产收益率呈现下降趋势,农民增收不增利,长期的低水平财政补贴导致部分农民放弃了农业生产,阻碍了家庭经营升级为家庭农场。
因此,必须提高农业补贴水平,以消解生产成本上升所带来的挤兑效应。一是保证家庭农场补贴政策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应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宣传补贴政策,并组织专门的工作人员在线解答农民的疑惑;二是加强财政补贴的针对性。地方政府应明确财政补贴的重点所在,根据家庭农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适当调整补贴类型,如支持耕地地力保护、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等,以有的放矢改善财政贴补的效果;三是加大土地流转补贴力度。政府除了提供无息贷款、延长贷款期限之外,还应加大家庭农场租赁土地的补贴力度,通过降低成本以刺激家庭农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同时对出租土地的农户进行奖励式的补贴,以激发他们的转让积极性从而降低土地流转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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