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4
◎林莉芳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减少政府管制,放开民间金融发展,通过合理引导促进民间金融向农村金融市场合理流动。2016年,国家为推动民间金融合理健康发展,出台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针对当前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了26项有针对性的措施,推动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村生产领域对资金需求不断扩大,要想满足不断扩大的农村生产领域经济需要,就需要盘活当前民间金融市场,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向农村生产领域流动。
从1998年我国金融改革开始,农村商业银行金融网点逐渐从农村地区撤出,农村金融空洞问题日趋严重,农村生产需要长期有效资金支持,一旦农民不能从正规银行获得贷款,必然转而向民间金融寻求帮助,这就为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发展创造了空间,而农村民间金融也愿意通过加大对农村生产投入壮大己身。
近几年,民间金融蓬勃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为此,很多专家学者也对民间金融领域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特别是对于民间金融概念,很多学者都结合自身领域给出了不同答案,但这些答案并没有得到学术界的统一认可。民间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在功能范围、投融资主体、制度规范上都与正规金融存在一定不同。有学者指出,民间金融就是农村中没有经过法定认可的零散自发的金融组织,为农民生产或农村企业发展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融资方式非常多样,既有自由借贷也有民间集资。也有学者指出,民间金融灵活多变,借贷程序和手续相对简便,较低的交易成本让民间金融成为满足农村生产和农村企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可以说,民间金融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作用十分明显,因此对待民间金融既不能放任民间金融自由发展,也不能一棍子打死,堵死民间金融发展道路。只有对民间金融进行有效引导和监督,才能够提升农村金融在农村生产中的作用。
农村生产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民间金融投入到农村生产领域必将对农业生产和农村产业结构产生积极促进作用,同时也会促进农民增收,调整农村社会关系。
一是民间金融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相关数据显示:农村几乎90%农户都会参与到民间借贷之中,其中很多农户都将民间借贷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环节。从民间金融流向看,民间金融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性投入,还有很少一部分用于生活和子女教育费用;从民间金融规模看,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农村借贷市场完全由民间金融主导。相关研究显示,民间金融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投入,而这一要素投入对于经济增长贡献能够占到总增长的7%以上,可见民间金融投入农村生产积极效应十分明显。
二是民间金融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重要力量。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能够从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变化情况反映出来,相关研究显示,民间金融投入农村生产领域中,有超过40%的农户劳动力发生了就业空间转移,外出打工者人数减少,民间金融投入农村生产领域能够将农民更加稳固在土地上[1]。同时,民间金融还可以作为农村生产的创业起步资金,为农户家庭带来新的发展创业机会。
三是民间金融活动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也在改变农村社会关系。民间金融作为农村生产的重要资金来源,能够为农户家庭创造更多价值,提升农户家庭收益。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民间金融对于改善社会关系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通过民间金融在农村生产领域投入,有助于改变农户家庭收入,家庭收入增加势必会促进家庭关系更加和谐。传统农村社会关系以互助关系为主,有超过80%的农户更愿意通过民间金融方式解决农村生产的资金来源问题,并对民间金融信用环境保持乐观态度,多数农户也愿意在别人有困难的时候给予帮助。
从整体上看,民间金融在农村生产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为农村生产领域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满足了农村家庭多元化资金需求,有力的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无论未来农村金融市场如何构建,正规金融机构如何在农村经济中发挥作用,但从目前看,民间金融仍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对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民间金融在投入农村生产中发挥积极效应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看到,农村民间金融由于长期得不到国家层面的合理引导和科学规范,导致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各种问题,诸如高利贷和非法集资阻碍社会资本的扩大再生产,民间金融赖以生存的社会和经济环境正在消失,民间金融作用范围正在缩小,自身缺陷日趋明显等,这些负面因素都影响民间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是高利贷和非法集资阻碍社会资本的扩大再生产。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资本的扩大再生产需要进行持续的资本积累和投入,而资本积累的关键就是通过生产方式创造更多剩余价值,高利贷和非法集资则占有了全部剩余价值,根本不能继续进行资本积累,从而阻碍社会资本的扩大再生产。多数生产性企业一旦进入高利贷和非法集资领域,企业生产更多被高额利息吸走,根本没有资金用于投资和研发,在农村生产性企业支撑不住情况下,最终只能选择破产。民间金融高利贷和非法集资在农村经济增长放缓和供给侧改革现实背景下,更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进一步加剧了民间金融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是民间金融的高利贷和非法集资会对造成市场经济严重破坏。高利贷和非法集资作为民间金融的蛀虫,一直游走在农村金融市场,虽然国家对此进行了多次打击,并出台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等多项政策法规,但并没有从根本解决民间金融高利贷和非法集资问题,一旦放任起野蛮生长,由于其本身缺乏信用规则和信用意识,势必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产生强烈冲击。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农村生产领域,生产秩序势必会遭到严重破坏,当前社会上众多高利贷致死、致伤事件频发,农村非法集资跑路报道屡见报端,这些都是民间金融风险的例证。
三是民间金融赖以生存的社会和经济环境正在消失。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资本结构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农村经济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传统农业种植者群体开始进行分离,出现了养殖户和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生产主体,这些生产主体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结果,促动了农村经济向集约化、现代化、产业链化方向发展,这部分新型农村生产主体对于资金需求量大,同时创造财富能力也更强。农民市场经济意识不断增强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又一显著特点,传统的血缘关系逐渐在市场经济意识中淡化,家庭成员更加注重自身利益,传统交易规则正在被打破,原有的信任机制和家庭道德约束力功能下降,导致民间金融借贷风险增加[2]。
四是民间金融自身缺陷暴露更加明显。民间金融本身就是农村社会资本重要形式,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缺陷。一方面,民间金融主体一般都是民间小额信贷公司或农民本身,在资金量和金融规模上都相对较小,融资范围基本也是以民间金融市场为主,进行的金融借贷也主要以直接借贷为主,主要用途都是围绕农村生产,解决农村生产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借贷期限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主,利息要比正规金融机构高出一截,一旦需要大量金融融资,民间金融就无法满足。另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金额较小,手续就先对简单,对于抵押物要求并不严格,对于双方行为约束更多是以借条,甚至是农村社会规范进行道德约束,一旦借贷方出现资金问题,很可能就不能按照合同要求按时还款,并由此引发出暴力逼债、“黑社会”逼债等违法问题出现。此外,民间金融活动都带有明显地域性,民间金融发展不均衡问题也成为制约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
民间金融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对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补充作用,对于提升农村资金配置效率,满足农村生产资金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针对民间金融负面影响因素,采取有力措施消除民间金融负面影响因素,推动民间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是要充分认识民间金融在农村生产领域的积极效应。一直以来,民间金融就是在正规金融市场的夹缝中生存,由于其生存环境和自身存在的缺陷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因素,这些因素成为众多学者所诟病和批评的对象。但我们也要清楚看到,民间金融在农村生产领域的积极效应,能够有效满足农村生产的多样化资金需求,拓宽了农村生产的融资渠道,促进了农村家庭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同时也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此外,民间金融还能够分流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改善农村家庭子女教育,让子女能够有机会走出大山,改变自身命运,从而带动农村家庭发展,从这个层面看,也巩固了传统农村社会关系。民间金融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必须找准自己的着力点,在补充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生产领域供给不足的前提下,应该对当前的发展环境和自身发展状况进行重新审视,明确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加速民间金融转型升级。
二是对民间金融发展加以健康引导。民间金融对于农村生产乃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作用,但由于民间金融发展环境和其自身存在的众多缺陷,其作用发挥还存在很大潜力。为此,应该对民间金融发展加以健康引导,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特殊作用。一方面,应该承认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性并加以管理。民间金融的要想获得更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就必须有法律制度为其提供保障,允许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正常借贷业务开展,从法律层面对民间金融地位予以界定,对民间金融组织的整个运营予以规范,从准入门槛、登记注册、组织形式、业务内容、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和退出机制等入手。另一方面,还要从法律层面对民间金融的各个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予以明晰,切实维护民间金融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从而能够更加规范的为农户和农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三是通过政策环境营造促进民间金融发展。外部政策环境对民间金融发展影响至关重要,特别是国家和社会是否支持民间金融发展,决定了民间金融能否发展壮大。为此,应该为民间金融营造更好的政策环境,一方面,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民间金融发展,特别是基层政府要将民间金融发展与地区经济发展进行规划结合,为民间金融投资活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要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实际出发,加强对农村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拓展民间金融融资渠道,构建多元化的民间金融主体,推动农村资本进入金融投资市场,为农村生产领域提供资金支持。此外,在推动民间金融改革过程中,要时刻结合农村经济发展实际,要将民间金融投向农村生产领域相对优势产业和未来较大发展空间产业,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转型。同时,还要降低民间金融进入农村生产领域门槛,为农村生产领域带来更多资金支持,实现民间金融与农村生产的良性互动。
四是通过制度建设强化民间金融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是规范民间金融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一方面,要对民间金融组织主体进行规范。当前我国民间金融组织主体五花八门,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民间金融组织主体不尽相同,不同政策规范下的民间金融组织主体也存在差别,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组织形式、服务方式、资金来源、借贷额度、利率高低等方面。由于民间金融组织主体的复杂性,导致了当前民间金融发展的困难重重,为此,应该通过制度建设,对民间金融组织主体进行规范,对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进行规范,对服务路径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应该加强民间金融活动信用体系建设和保险制度建设。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将农民和农村企业都纳入到民间金融信用体系中来,对参与民间金融活动的农民和农村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对于存在信用问题的农民和农村企业要采取一定措施进行惩治,规范民间金融活动。在保险制度建设方面,政府要主动承担引导责任,鼓励和支持规模和信誉较好的保险公司参与到民间金融担保中来,创新担保形式,更好地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资金问题。
五是构建民间金融监管体系。通过有效的监管机制来降低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是推动民间金融活动能够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之一。所以,必须结合民间金融活动的特点建立和完善专门化的监管体系。首先,要针对当前民间金融发展现状成立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可以设立在乡镇政府体制内,对县一级银监部门负责,在管理机构内部建设上,要严格按照银监部门要求,加强内部建设,通过全程监管和社会监督方式,提升监管效果。其次,要实行动态监测制度,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坚持定期监测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对民间金融借贷规模、借贷主体变化、借贷资金走向和资金负债情况予以重点关注,一旦出现借贷危机苗头或资金断链问题,就要及时向银监部门汇报,采取有力措施引导民间金融发展。此外,对于恶意破坏民间金融秩序、放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地方政府要协同银监、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严厉打击扰乱民间金融市场行为,积极引导民间金融服务向高级化和正规化方向发展。
总而言之,民间金融发展对于农村生产领域资金供给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同时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对于其作用的发挥,也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影响因素,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民间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效应,就必须通过的政策措施和法律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向合法化、正规化、高级化方向发展,不断消解其影响因素,以便更好地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更好地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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