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所谓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对兽药的界定,微生态制品也是属于兽药,无疑也是应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制品。
最近约20年来,用于调节养殖水体水质的微生物制剂,无论是细菌的种类还是使用的数量,均呈现出了越来越多的现象。毋庸置疑,仅从调节养殖水体水质方法和技术的角度而言,采用微生态制品调节养殖水体的水质,应该是水产养殖技术的进步。
在水产养殖业内有一句众人皆知的话,即所谓“养鱼就是养水”。从事水产养殖业的人员大都相信,只有将养殖水体的水质调控好了,健康养殖鱼类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回顾我国水产养殖业者调节养殖水质的方法与技术的发展过程,就不难发现最近几十年来我国水产养殖业者所采取的调节养殖水体水质的技术与方法,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中国具有悠久的淡水水产养殖业发展历史,直到上世纪70年代后期,在我国淡水水产养殖业发展比较好的广东及江浙地区,水产养殖业者大多是采用畜禽粪尿作为有机肥料,或者采用“大草沤肥”的方式,采用的是所谓的“肥水养鱼”的水产养殖技术,调节养殖池塘水体中水质的方法,主要是向养殖池塘中补充畜禽粪肥等有机物。总体上而言,我国的水产养殖业截止上世纪70年代后期,可能正是因为受到养殖水质调控技术与方法的制约,无论是养殖鱼类苗种放养数量还是单位面积鱼产量,都还是比较低的。
而进入上世纪80年代后,随着养殖鱼类人工配合饲料工业的逐渐兴起以及鱼类营养生理研究方面的科技进步,采用人工配合饲料喂养养殖鱼类的比例逐年上升,我国的水产养殖业逐步进入到所谓“饲料养鱼”的时代。与此同时,无论是养殖鱼类苗种的放养数量还是单位面积的鱼产量,均有了大幅度地上升。当水产养殖业者普遍采用“饲料养鱼”的技术后,直接采用畜禽粪肥的“肥水养鱼”方式也就在我国的各水产养殖区逐渐减少,调水的方法和技术也随之发生了相应地改变。正是因为采用“饲料养鱼”技术后,由于养殖鱼类的密度大幅度提高、饲料用量逐渐增大,导致养殖鱼类的粪便以及未被养殖鱼类摄食而残存在养殖池塘中的残饵大量存在,即使养殖业者不再向养殖池塘中投放各种畜禽粪肥等有机物,养殖池塘中有机物质承载量也是在不断地增加的。
因此,当水产养殖业进入到“饲料养鱼”时代后,水产养殖业者对养殖水体水质调节的目标,也就悄然地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即从过去养殖业者需要利用畜禽粪肥等,通过向水体中补充有机物而进行调节养殖水体的水质,转变为需要采取某种技术与方法,以分解和消除养殖水体中过多有机物质为调节养殖水体水质的目标了。为了达成对水产养殖水体水质调节的目标,近些年来,人们主要尝试了化学和生物的各种调控养殖水体水质的方法,利用微生态制品进行养殖水体水质的调节,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所以,利用微生态制品调节养殖水体水质,既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可谓是水产养殖技术进步的一个标志。
关于微生态制品的应用,农业农村部先后颁发过多次公告,而在历次的公告中,微生态制品都是作为饲养畜禽的饲料添加剂使用的。这里仅列举几个年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的公告内容如下:
1999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05号),颁发的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允许可以直接调喂动物的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菌种有12个:干酪乳杆菌(Lactobacillus easei)、植物乳杆菌(L.planetarium)、嗜酸乳杆菌(L.acdophilus)、屎肠球菌(Enterococus faecium=Straptococus faecium,屎链球菌)、粪肠球菌(E.faecalis=S.faecalis,粪链球菌)、乳链球菌(S.lactis)、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纳豆芽孢杆菌(B.natto)、乳酸片球菌(Pediococcus acidilactici)、啤酒酵母(Sacchace vista)、产朊假丝酵母(Candida utilis)和沼泽红假单胞菌(Rhodopseudomonas palustris=R.rutila,又称为血色红假单胞菌、金红红假单胞菌)。
2003年12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18号)中,颁布了可以作为饲料添加剂微生物菌种有15个:地衣芽孢杆菌(B.licheniformis)★,枯草芽孢杆菌(B.subtilis),两歧双歧杆菌(Bifidobactirium bifidum)★,粪肠球菌(E.faecalis),屎肠球菌(E.faecium),乳肠球菌(E.lactis),嗜酸乳杆菌(L.acidophilus),干酪乳杆菌(L.casei),乳酸乳杆菌(L.lactis)★,植物乳杆菌(L.plantarum),乳酸片球菌(P.acidilacticii),戊糖片球菌(P.pentosaceus)★,产朊假丝酵母(C.utilis),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和沼泽红假单胞菌(R.palustris)。(在中国境内生产带“*”的饲料添加剂需办理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2008年12月1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 中,颁布了使用对象为“养殖动物”的微生物菌种有15个:地衣芽孢杆菌(B.licheniformis)★、枯草芽孢杆菌(B.subtilis)、两歧双歧杆菌(B.bifidum)★、粪肠球菌(E.faecalis=S.faecalis,粪链球菌)、屎肠球菌(E.faecium=S.faecium,屎链球菌)、乳酸肠球菌(E.lactis=S.lactis,乳酸链球菌)、嗜酸乳杆菌(L.acidophilus)、干酪乳杆菌(L.casei)、乳酸乳杆菌(L.lactis)★、植物乳杆菌(L.plantarum)、乳酸片球菌(P.acidilacticii)、戊糖片球菌(P.pentosaceus)★、产朊假丝酵母(C.utilis)、酿酒酵母(S.cerevisiae)、沼泽红假单胞菌(R.palustris)。
使用对象为猪、鸡以及在青贮饲料中添加的是保加利亚乳杆菌(L.bulgaricus)。
(*为已获得进口登记证的饲料添加剂,进口或在中国境内生产带“*”的饲料添加剂时,农业部需要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进行技术评审)。
在该公告中,还明确规定了于2006年5月31日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6)》(农业部公告第658号),从第1126号公告发布即日起废止。
201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中,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中,颁布了使用对象为“养殖动物”的微生物菌种有29个:地衣芽孢杆菌(B.licheniformis)、枯草芽孢杆菌(B.subtilis)、两歧双歧杆菌(B.bifidum)、粪肠球菌(E.faecalis=S.faecalis,粪链球菌)、屎肠球菌(E.faecium=S.faecium,屎链球菌)、乳酸肠球菌(E.lactis=S.lactis,乳酸链球菌)、嗜酸乳杆菌(L.acidophilus)、干酪乳杆菌(L.casei)、德式乳杆菌乳酸亚种(L.delbrueckii subsp.lactis=L.casei乳酸乳杆菌)、植物乳杆菌(L.plantarum)、乳酸片球菌(P.acidilacticii)、戊糖片球菌(P.pentosaceus)、产朊假丝酵母(C.utilis)、酿酒酵母(S.cerevisiae)、沼泽红假单胞菌(R.palustris)、婴儿双歧杆菌(B.infantis)、长双歧杆菌(B.longum)、短双歧杆菌(B.breve)、青春双歧杆菌(B.adolescentis)、嗜热链球菌(S.thermophilus)、罗伊氏乳杆菌(L.reuteri)、动物双歧杆菌(B.animalis)、黑曲霉(Aspergillus niger)、米曲霉(A.oryzae)、迟缓芽孢杆菌(B.lentus)、短小芽孢杆菌(B.pumilus)、纤维二糖乳杆菌(L.delbrueckii)、发酵乳杆菌(L.fermentum)、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L.delbrueckii subsp.bulgaricus=L.bulgaricus,保加利亚乳杆菌)。
用于制备青贮饲料、牛饲料的微生物菌种有2个,即产丙酸丙酸杆菌(Propionibacterium acidipropionici)和布氏乳杆菌(L.buchneri)。
用于青贮饲料的微生物菌种有1个,即副干酪乳杆菌(L.paracasei)。
使用对象为肉鸡、生长育肥猪和水产养殖动物的微生物菌种有1个,凝结芽孢杆菌(B.coagulans)。
使用对象为肉鸡、肉鸭、猪、虾的微生物菌种有1个,即侧孢短芽孢杆菌(Brevibacillus laterosporus=Bacillus laterosporus,侧孢芽孢杆菌)。
在该公告中,还明确规定了于2006年5月31日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6)》(农业部公告第658号),从第1126号公告发布即日起废止。
201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中,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中,颁布了使用对象为“养殖动物”的微生物菌种有29个:地衣芽孢杆菌(B.licheniformis)、枯草芽孢杆菌(B.subtilis)、两歧双歧杆菌(B.bifidum)、粪肠球菌(E.faecalis=S.faecalis,粪链球菌)、屎肠球菌(E.faecium=S.faecium,屎链球菌)、乳酸肠球菌(E.lactis=S.lactis,乳酸链球菌)、嗜酸乳杆菌(L.acidophilus)、干酪乳杆菌(L.casei)、德式乳杆菌乳酸亚种(L.delbrueckii subsp.lactis=L.casei乳酸乳杆菌)、植物乳杆菌(L.plantarum)、乳酸片球菌(P.acidilacticii)、戊糖片球菌(P.pentosaceus)、产朊假丝酵母(C.utilis)、酿酒酵母(S.cerevisiae)、沼泽红假单胞菌(R.palustris)、婴儿双歧杆菌(B.infantis)、长双歧杆菌(B.longum)、短双歧杆菌(B.breve)、青春双歧杆菌(B.adolescentis)、嗜热链球菌(S.thermophilus)、罗伊氏乳杆菌(L.reuteri)、动物双歧杆菌(B.animalis)、黑曲霉(Aspergillus niger)、米曲霉(A.oryzae)、迟缓芽孢杆菌(B.lentus)、短小芽孢杆菌(B.pumilus)、纤维二糖乳杆菌(L.delbrueckii)、发酵乳杆菌(L.fermentum)、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L.delbrueckii subsp.bulgaricus=L.bulgaricus,保加利亚乳杆菌)。
用于制备青贮饲料、牛饲料的微生物菌种有2个,即产丙酸丙酸杆菌(Propionibacterium acidipropionici)和布氏乳杆菌(L.buchneri)。
用于青贮饲料的微生物菌种有1个,即副干酪乳杆菌(L.paracasei)。
使用对象为肉鸡、生长育肥猪和水产养殖动物的微生物菌种有1个,凝结芽孢杆菌(B.coagulans)。
使用对象为肉鸡、肉鸭、猪、虾的微生物菌种有1个,即侧孢短芽孢杆菌(Brevibacillus laterosporus=Bacillus laterosporus,侧孢芽孢杆菌)。
该公告中明确规定,第2045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而2008年12月11日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同时废止。
虽然农业农村部在发布的多次公告中,将多种微生态制品菌种列入了《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而且将使用对象确定为“养殖动物”。但是,其中所指“养殖动物”是否已经将养殖鱼类也包括在其中,在农业农村部在发布的多次涉及到《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相关公告中,是没有明确地界定的。不过,在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中,却明确地规定了凝结芽孢杆菌(B.coagulans)的使用对象是包括肉鸡、生长育肥猪和水产养殖动物的。这项规定是否意味着以其它微生物菌种为出发菌株微生态制品,不宜作为水产养殖动物的饲料添加剂使用?
在农业农村部拟颁发的“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第二稿)”中,明确地提出“用于杀灭或抑制水产养殖动物的致病微生物的微生态制品(含具有此作用与用途的微生物制剂,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监督管理的微生物除外)”。按照在这一条中规定的内容,似乎凡是被农业农村部列入了《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允许对养殖动物使用的微生物菌种,也均可以对水产养殖动物使用,而只是对“用于杀灭或抑制水产养殖动物的致病微生物的微生态制品”,才需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按照兽药进行监管。因此,关于农业农村部已经列入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微生物菌种,究竟是否能直接用于水产养殖动物,尚需要农业农村部给予明确地界定。
根据农业农村部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中,列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微生物菌种为例,绝大多数微生物菌种都是来自养殖畜禽等陆生动物的消化道内的菌株。将其添加在养殖畜禽等陆生动物用的饲料中,以投喂饲料的方式让这些微生物菌种回归到畜禽等养殖陆生动物消化道内,通过调节养殖动物消化道内微生态结构等而发挥出微生态制品的功能,这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而如果将这些来自陆生动物消化道内的微生物菌种,以投喂饲料的方式用于养殖鱼类等水生动物,是否也能发挥出调节水生动物消化道内微生态结构的功能呢?则是急需进行研究并给予阐明的问题。众所周知,由于不同种类养殖动物的生活环境、生活习性、组织结构以及食物构成等不相同,其消化道内的微生态结构也是不相同的。不同种类的微生物之间存在非常复杂的关系,从养殖畜禽消化道内获得的微生物菌种,在进入水产养殖动物消化道内后究竟会发生何种作用,人们至今尚知道得很少。
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微生态制品的主要途径也与对陆生养殖动物存在差异,水产养殖业者将各种微生物制品,主要是用于对养殖水体水质的调节,这些主要来自畜禽动物消化道内的微生物,在被泼洒到养殖水体中以后的作用究竟是有益的还是有害的,以及这些微生物进入养殖水体中以后的命运究竟如何,都是尚需要研究了解的问题。
本文作者认为,无论是通过添加在饲料中投喂水产养殖动物,以改善其化道内微生态结构,还是将其泼洒在养殖水体中,改善养殖池塘水体水质和分解池塘中有机物的微生态制品,均需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实施规范化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行业标准以规范其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最终必须能满足“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产品制售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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