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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包后,农作物保险理赔款归谁?

时间:2024-05-25

近些年来,农场土地发包后,很多承包户将土地又转包出去。农作物受灾后,承包户与实际种植户因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种植业保险理赔款归谁所有产生争议。承包户认为是自己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是自己签订的,从合同相对性来说,谁投保谁受益,自己应当获得保险理赔款。实际种植户认为,根据保险法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保险理赔款应归实际种植户所有。那么该理赔款应归谁所有呢?

【案情简介】2019 年2 月15 日,孙某将其承包的525 亩水田转包给田某,双方签订承包土地协议书,约定:“甲方孙某将35 倾水田包给乙方田某,作价捌万元整,现金一次性付清,包期为壹年,从2019 年春到秋季收割结束,一切粮补、地补等各项优惠政策与乙方田某无关”等内容,上述35 倾水田等同于525 亩水田。承包土地协议书签订后,田某给付孙某承包费80000 元,田某种植该水田。孙某为其中的260 亩向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投保种植业保险,并支付保险费2600 元。因投保的水田受灾,阳光农业保险双鸭山支公司支付种植业理赔款19742 元给孙某。田某找孙某索要此理赔款未果,将孙某告上法庭。

经审理,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保险单的约定,考虑到本案中的保险费已由孙某一方实际缴纳并获得保险理赔款等实际情况,孙某应将获得的种植业保险理赔款扣除保险费后,给付田某17000 余元。

【法官提示】首先,田某与孙某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切粮补、地补等各项优惠政策的归属,农业保险不属于优惠政策,应认定双方未对种植业理赔款的归属进行约定;其次,根据《保险法》第48 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的保险标的水稻为田某所有,孙某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水稻种植保险条款的第19 条规定,保险水稻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孙某及田某均没有按规定通知保险公司。

故孙某关于其交纳保险费投保,应当享受保险赔偿金的相关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再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孙某依约得到转包费,已得到相应的利益,而田某交纳承包费后,其利益将从种植水田中获得,受自然灾害则少得或者不得利益,种植业保险是对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赔偿,无灾害不赔偿,受灾越大,理赔越多,且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料是否受灾,如依孙某的意见,种植业保险理赔款归其所有,对田某显然是不公平的。

综上,孙某不应获得种植业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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