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5
辛敏妮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沙河子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陕西 商洛 726000)
畜禽的疫病防治是养殖业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养殖场不可轻视的重要环节。尤其是重大疫病疫情,对于养殖场来说可能是灭顶之灾,对于国家来说将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连带其他产业发生安全问题。近几十年,全球流行的疯牛病、禽流感、猪流感等造成的社会恐慌已众所周知,特别是今年发生的非洲猪瘟,更是表现明显。对于个体养殖者而言,往往感到“疾”比“疫”严重,但对于规模化养殖而言,“疫”比“病”严重得多。它们都会给养殖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笔者经过多年畜牧生产实践,探索了畜禽疫病防治与养殖场清洁生产措施,现总结如后。
各类动物(包括畜禽)的疫病,主要是指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由于疫病的传播性、群体性和严重性,对其进行防控就是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部门采取统一部署、组织预防、协同监控、依法处置等一系列强制性措施和手段。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将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以下三类:
1.1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一类动物疫病。基本处置措施: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上报疫情,在迅速展开疫情调查基础上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内采取彻底的消毒灭源措施;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展开紧急预防免疫接种。
1.2 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一类疫病。基本处置措施:应立即上报疫情,在迅速展开疫情调查的基础上,由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在疫区内采取彻底的消毒灭源措施;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展开紧急预防免疫接种。
1.3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一类疫病。基本处置措施:在发生三类疫病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无论哪类疫病都要以预防为主,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这不仅是政府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更应是各个养殖场时刻注意的问题。上述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已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08年12月11日发布第1125号公告,发布了新版的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09年1月19日发布第1149号公告,发布了农业部会同卫生部组织制定的新版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
畜禽疫病的风险一直存在,促成疫病发生的各种因素又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日常饲养管理中,我们应当时刻给予高度警惕。畜牧业清洁生产的理论和实践已经阐明了养殖业全程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鉴于畜禽疫病的特殊性和管理的严肃性,有必要把两者结合起来,厘清整体养殖工作的流程和原则。
2.1 把养殖场的疫病防治制度和清洁生产规划结合起来。疫病防治制度是养殖业的基本制度之一,一般按照养殖畜禽的种类和养殖方式的行业技术要求与有关规定设计。这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养殖对象的防疫要求和预防接种等的流程;二是依据生产管理流程细化防疫工作的具体环节和措施;三是对于特殊疫情的处理和评估。清洁生产的要求在于全程化,从养殖场选址建设,到畜禽舍内的设计和建设,再到一些饲养管理细节要求上,都应进行详细的规定。所以,清洁生产设计做得越好,防疫工作就会有序地进行,疫病控制效果也就越好。
2.2 把疫病的处置与清洁生产的无害化处理结合起来。疫病防治不仅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更是全社会每个公民的义务,直接从事养殖业的个人和企业更是责无旁贷。我们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置疫病疫情,既使养殖场内出现个别传染病畜禽或其他病害,也应当按照 《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紧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等,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让这些病死畜禽流入外界,成为新的传染源。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在养殖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的场地和设施。病死畜禽可采用焚烧法或掩埋法。
清洁生产强调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种管理细则和要求,同疾病治疗和疫病防治规定与要求是一致的,应当坚持“防”、“管”并举的原则,御“病”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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