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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活禽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时间:2024-05-25

詹先明 刘军 李庆华

摘要:2016年3月开始,鄂州市主城区禁止市场销售和屠宰活禽,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一定成效,先后通过了国家“创卫”“创文”验收,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就鄂州市活禽市场监管体制进行了探讨,对理顺活禽市场监管体系、规范活禽市场监管行为、建立活禽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主题词:活禽市场;监管;问题;建议;鄂州市

中图分类号:S85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20)05-0042-02

活禽市场规范管理是城市文明创建的重要组成部分。鄂州市作为全国为数不多的文明备选城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尤其是创建窗口农贸市场、活禽市场的规范整治。创建压力下产生动力,活禽市场整顿责任单位落实到鄂州市农业农村局(原鄂州市农业委员会)。鄂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了专班,大力开展整治活禽市场,坚决取缔市场活禽交易及宰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4年多的监管执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现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1  鄂州市针对活禽市场管理发布的相关文件及规章制度

2016年3月3日,鄂州市农业委员会、市商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城区划定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的通告》, 2017年5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鄂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农贸市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2020年1月29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有关事项的通告》(第5号),规定全市范围内(乡镇、村农贸市场)一律禁止活禽的交易和宰杀,统一实行“白条上市、冷链配送、冰鲜销售”的经营模式。2020年2月1日,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联合印发了《鄂州市开展禽类交易及宰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

2  鄂州市活禽市场现状

鄂州市主城区共有禽类经营户71家,分布在主城区27个农贸市场和马路市场,其中,古楼街办33家、凤凰街办30家、西山街办6家、凡口街办2家。鄂州市有合法活禽屠宰场1个,位于樊口街办杨湖路以北,日屠宰能力4万只,完全能满足活禽加工需求。为加强活禽禁售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活禽禁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了活禽整治巡查组和活禽整治执法组,查获收缴了活禽加工设备11台(套),没收处理活禽1.28万只,立案查处违法案件8起。

3  存在问题

3.1  执法主体有错位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农业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2号)规定,从2013年起,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实行分段管理,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由此可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含活禽)监管执法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活禽市场的监管执法与上级规定不符。

3.2  监管执法有盲区

根据《湖北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和服务,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从事以食用农产品销售为主的经营活动的场所。但是按照鄂州市职责分工,农贸市场外的活禽经营户应由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监管,鄂州市农业农村局在巡查中发现农贸市场外销售活禽时只能劝导,没有执法依据。

3.3  处罚违法无力度

《鄂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对农贸市场内活禽交易和屠宰的违法行为处5 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力度不大,违法成本过低。而且对农贸市场外的活禽交易和屠宰行为,鄂州市农业农村局没有处罚权。

3.4  消费习惯难转变

市民普遍认为,现场挑选购买活禽,现场宰杀,这样质量有保证,吃着放心。市民长期形成的消费习惯、商户的传统经营理念和落后模式难以适应“禽类集中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的要求,传统习惯很难在短时间内转变。实行“禽類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后,冲击和推翻了市民们的活禽消费习惯。

4  建议

4.1  明确禁止活禽销售的意义

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实验室监测均证明,家禽是H7N9禽流感病毒的动物宿主,虽然家禽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可不发病,但人类如接触携带H7N9禽流感病毒的家禽则极有可能导致严重的疾病甚至死亡。因此禁止市场销售活禽是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命令禁止经营的情形。

4.2  明确禁止活禽销售的依据

参照河南、湖南、浙江、重庆等地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关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命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 全面禁止市场销售活禽及现场宰杀销售禽肉等禽类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该违法行为最低罚款十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3  严格活禽市场准入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履行职责,鄂州市农业农村局要对定点屠宰场屠宰的家禽实施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确认无动物疫病的家禽胴体加施检疫标志(脚环),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由驻场官方兽医监督无害化处理。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的行为。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的行为。

4.4  完善活禽宰杀和禽肉冷链配送

鄂州市主城区集中屠宰后的禽类产品要及时通过冷链物流送到商超、农贸市场等销售网点。市场开办者要倒逼这些经营主体按冷鲜禽销售要求进行改造,转型发展。同时,鄂州市要加速推进冷链物流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发展,逐步完善活禽从屠宰到消费全程“无断链”禽肉冷链物流体系,确保禽肉产品安全新鲜和稳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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