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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湿地保护和修复对策探究

时间:2024-05-25

廖琴

廖 琴.我国湿地保护和修复对策探究[J].南方农业,2021,15(24):-206.

摘 要 目前,我国湿地受到严重破坏,必须要对其进行保护和修复。管理不当、湿地分类杂乱等现象,使得我国的湿地即使在保护状态下仍旧呈现出告急状态。针对这一情况,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改善和调整。除了出台相关法律条约之外,还应当加强国民的湿地保护意识,确保湿地工程能够得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中国湿地;概念与分类;保护修复

中图分类号:X37;X171.4 文献标志码:C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21.24.094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具有保护生态多样性等作用,但是在湿地被不断破坏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动植物濒临灭绝,这种状况的存在充分反映出了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为有效保护湿地并对其进行相应的修复,提供动植物栖息和生存的环境,我国也一直出台相应的政策对其进行相应的保护和修复。但是从多角度来讲,由于法律条规的不明确,国民保护意识相对较差等情况的存在,使得针对湿地的保护效果不佳。因此,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的存在,我国相关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采取相关措施来改善湿地状况,保护生态环境。

1 湿地的概念

从传统意义上对湿地的含义进行解析,其主要是指沼泽等浅水湖泊水体等,但是并不包括水库等较为稳定的水体,并且其对水深也没有具体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会以2 m以下为界限定义湿地[1]。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化,现有阶段对湿地的概念定义为天然或人工等水域,其中不仅包括水沼泽地,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特征,即必须包含0.5~6.0 m的浅水区域,同时具备生物群落,有动植物栖息。此外,目前对湿地的定义当中还对水深有了相应的要求,在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 m的浅海区也属于湿地。

2 湿地的价值

一般情况下,湿地主要在水陆两区域之间的生态交错区,通过湿地可以有效地控制水域对陆地的侵蚀,同时还能够对含有毒物和杂质的流水经过时对其进行处理,排除杂质,改善环境污染,为动植物提供良好的栖息地。此外,湿地可以更好地保障动植物的生存,同时保证水陆两地区域的平衡。从多角度来讲,湿地的价值是不可预估的[2]。目前的淡水实际面积相对较少,仅占全球表面的1%,但是在淡水湿地当中生存的生物种类却占了全球的40%。此外,湿地具备一定的生态调节功能、防洪功能等,能够有效地对环境进行保护。但是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全球的湿地面积也呈现出不断减少的状态。因此,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生态平衡,必须要对湿地进行保护和修复,全球各个国家都应当认真对待和重视湿地保护工作。

3 我国湿地保护和修复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为了更好地对湿地进行保护和修复,我国在1992年就加入了《湿地公约》,迄今为止已有近30年的时间,在具体对湿地进行保护和修复的过程中,国家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各个部门和地区为了落实国家所提出的相关要求,也一直为湿地保护工作而努力,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其中也存在着相应的问题,使得湿地保护效果不佳,湿地面积仍旧呈现出退化现象。为此,从以下方面对湿地保护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进而达到良好的湿地保护和修复效果。

3.1 管理机制不完善

在具体对湿地进行保护与修复的过程中,国家及相关部门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具体开展保护工作时,主导协调工作的是林业部门,但其他部门也与湿地保护工作有着紧密联系[3],由于部门众多,在具体管理时,难以达到良好的管理效果。全国各地在具体进行湿地保护工作时也是按照该地区的管理方式去开展相关工作,但因为各部门管理杂乱的情况,湿地保护效果甚微。

3.2 缺少国家层面统一的湿地保护法规

通过对我国的湿地保护历程进行相应的分析,发现我国相关部门在具体的湿地保护工作中,也制定了一些开展湿地保护工作制度,但是这些湿地保护制度的宏观性相对较强,并不具备较强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应,各省也通常是按照各省所出台的法律条约去进行湿地保护工作。由于没有统一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使得各地区的湿地保护和修复效果难以达到统一状态,严重情况下,一部分湿地环境不仅没有得到修复,反而还会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各个省份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湿地保护法律条约,在具体对湿地保护时能够有效地依据法律条规去进行相应的保护工作,湿地保护效果也能够有所提升。但国家层面并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条规,在具体的湿地保护法律条规制定中涵盖着非常多的内容,如湿地的具体概念界定、相应的建设标准等相关内容,因此,要想达到良好的湿地保护效果,国家层面应尽早出台相应的湿地保护条约,同时对各地区所出台的法律条约进行相应的完善,进而提升湿地保护效果。

3.3 湿地仍面临人类无序活动的侵害

我国目前仍存在湿地退化现象,其具体表现在湿地污染严重,土地面积不断开采导致水土流失等,这些情况的存在也充分说明了人们在湿地保护方面的责任意识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此外,一部分人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并不在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4],过度砍伐、过度放牧等情况仍然存在,使湿地被破坏,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通过相关数据显示,西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不断缩小,黑龙江三江平原的沼泽也不断消失,其他各区域的湿地面积仍旧存在着退化和萎缩的现象。因此,必须加强对湿地的保护与修复,保护生态环境。

4 我国湿地保护和修复的措施

我国湿地仍旧呈现出退化现象,如果不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会进一步加重湿地退化现象。因此,应从国家层面、民众层面等方面加强湿地保护,提升湿地保护和修复的效果。

4.1 国家层面出台统一湿地保护法律法规

目前,在具体针对湿地进行保护和修复工作的过程中,国家层面暂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湿地保护工作进行相应的规范,只有地方层面根据湿地的具体情况出台的法律政策,但是地方所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中难免存在着不足之处,同时也无法对全国各地的法律条约进行统一规范,可能会影响部分地区湿地保护工作的进行。为此,針对湿地保护中所存在的管理杂乱现象,国家层面应当出台统一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各地方所推出的法律条约进行相应的完善与规范,使得各地区都能够严格按照统一的法律条约进行相应的湿地保护与修复。此外,国家针对不同的部门也应进行相应的统筹规划,对各部门进行相应的约束,避免因管理杂乱等现象的存在影响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的落实[5]。各部门也应当不断提高自身责任意识,充分重视湿地保护和修复的重要作用,在具体工作中,各部门都应共同为湿地保护而努力,制定科学完善的制度。

4.2 严格界定“湿地”的概念和范围

目前,在具体对湿地进行保护和修复的过程中,各地区往往存在着对湿地相应概念的界定并不清晰的情况,由于不了解湿地的具体概念,严重混淆了人工湿地与天然湿地。针对天然湿地来说,其是重点保护对象,必须要对其进行有效保护,但是并不能对其进行建设。而针对人工湿地来说,其可以通过建设达到湿地保护的效果,但是在对其进行具体建设的过程中,也应科学合理地对其进行规划和设计。

4.3 提高公众湿地保护及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部分民众并没有真正地认识到湿地保护的重要作用,同时不了解湿地退化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针对这种状况的存在,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及生态环保等意识的宣传,提升国民环保意识,对民众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规范,减少乱砍滥伐、过度放牧等现象,提升湿地保护和修复的效果。

5 结语

进行湿地保护和修复是全球各个国家都应当重视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具体开展湿地保护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使得湿地退化现象仍旧存在。因此,国家应不断完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对各地区的湿地保护工作进行相应的规范,同时加强国民教育,提升国民的生态环保意识,真正做到全民保护湿地和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 印红.中国湿地保护战略[J].湿地科学与管理,2005(1):10-13.

[2] 李鹏.中国湿地全面告急[N].北京青年报,2011-01-24(4).

[3] 陈东妮,黄川友,吴双江,等.浅析拉鲁湿地生态环境需水量及保护对策[J].水利科技与经济,2018,14(11):918-920.

[4] 蔺银鼎.城市绿地生态效应研究[J].中国园林,2013(11):36-38.

[5] 俞益武,吴家森.苍南县公益林生态系统经济价值研究[J].华东森,林经理,2011,15(3):42-44.

(责任编辑:赵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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