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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发布

时间:2024-05-25

本刊讯 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颁布施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全面体现“四个最严”的要求,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中增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在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基础上,明确要求“确保严格实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增加“储存、运输”农产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对规范有关部门的履职行为、加强“双随机”抽查监管、提高执法效能等作出规定,明确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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