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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强远洋公海转载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5-25

本刊讯为规范远洋渔业公海转载活动,提升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运输保障能力,促进国际公海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保障我国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和国际履约,5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强远洋公海转载管理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严格远洋渔业公海转载报告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远洋渔业公海转载活动均需报告。各远洋渔业企业需提前72小时将公海转载活动详细信息向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报告,并在转载活动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转载完成情况。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根据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统一要求,向其报送我国远洋渔船公海转载情况。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远洋渔业企业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防止转载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加强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运输服务保障

境内外专业运输船、我国远洋渔业企业自有的远洋渔业辅助船以及其他具备运输能力的船舶(以下统称为“运输船”),均可根据市场化原则,在满足船舶适航的条件下,依法为我国远洋渔业企业提供自捕水产品运输服务。远洋渔业企业自有的远洋渔业辅助船除为本企业自捕水产品运输配套服务外,可依法为所有远洋渔业企业提供自捕水产品运输服务。

自即日起,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在向农业农村部申报或确认远洋渔业项目时,将为其提供服务的运输船有关信息统一报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根据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规定为其办理运输船注册,并将远洋渔业项目审批或确认情况及相关运输船名单通报海关等部门。远洋渔业企业不得选择被纳入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黑名单或者转载、运输非法渔获物的运输船为其提供服务,农业农村部不为此类运输船办理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注册。

停止远洋渔业辅助船制造审批

自即日起,农业农村部不再受理制造(包括新建、汰旧建新、购置并新建等)远洋渔业辅助船申请。目前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已经农业农村部受理或批复的远洋渔业辅助船,应继续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相关证书证件;因未按期开工或未按期建造完工等自身原因导致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失效或被注销的,农业农村部将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实行远洋渔业公海转载观察员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为我国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提供运输服务的运输船均需按规定接受农业农村部派遣的公海转载观察员,仅需在港口转运、不从事公海转载的运输船除外。根据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规定由国际观察员监管的公海转载活动,按照相关组织的规定执行。不具备派遣人工观察员条件、且运输船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视频监控装置的,可采用视频监控形式替代人工观察员,远洋渔业企业应在向农业农村部报告运输船信息时进行明确说明,并在公海转载完成后将完整视频监控资料连同转载完成报告一同提交中国远洋渔业协会。

公海转载观察员应详细记录公海转载信息,真实报告相关情况,监督公海转载行为,预防违法行为发生。接纳观察员的运输船应为观察员在船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及必要的协助,保护观察员的人身安全不被侵害,不得阻碍、干扰观察员执行转载监管工作。有关公海转载观察员的组织、派遣、权利义务等参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远洋渔业国家观察员管理实施细则》(农办渔〔2016〕72号)执行。根据国际惯例,观察员费用由运输船所属企业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逐步建立远洋渔业运输交易平台

为提高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运输市场化配置和效能,促进远洋渔业运输市场化、透明化、规范化,提升我在国际水产品运输市场的竞争力,促进我国远洋渔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将依托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整合各方资源,建立中国远洋渔业运输交易平台,便利远洋渔业企业和运输服务企业双向选择,强化全国性远洋渔业运输的供需信息交流和共享。

切实加强远洋渔业转载管理和服务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远洋渔业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好公海转载及运输情况台账和转载报告、接收观察员等工作,构建从海上到港口的远洋自捕水产品合法捕捞可追溯体系;结合远洋渔业项目申报和确认,加强对公海转载和运输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要建立专门机制,加强组织协调、自律管理和服务,按要求协调落实转载报告、观察员派遣、交易平台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培训中心、中国远洋渔业数据中心和远洋渔业国际履约研究中心根据有关要求,分别做好观察员招募、培训和派遣,公海转载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以及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履约研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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