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5
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集中攻坚取得阶段性成效。与此同时,部分地方就业扶持措施针对性不强,部分渔民安置还不到位,就业稳定性有待提高。2021年起,长江重点水域全面实施“十年禁渔”,为巩固拓展安置保障成果,助力实施全面禁捕,确保广大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现就持续实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推进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握安置保障工作总体要求。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禁捕退捕工作的决策部署,突出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保持安置保障政策不变、力度不减,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拓展安置保障成果,帮助已就业人员稳定就业、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人员及早就业,努力确保就业帮扶及时到位、技能培训全面落实、社会保障应保尽保、困难兜底应扶尽扶,实现退捕渔民上岸就业有出路、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建立动态精准帮扶机制。依托实名制信息系统,实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状况动态监测,定期开展回头看,加强上门走访、数据比对、电话回访,动态跟踪就业状态、社保缴纳和需求变化。对有就业需求的退捕渔民,建立重点帮扶台账,“一人一策”“一户一策”制定帮扶方案,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讲、1次就业指导、3次职业介绍。退捕渔民较为集中的地区,要设立1个安置保障联系点,每季度举办1次专场招聘会。提升服务的精准性,有针对性地筛选推介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提高岗位适配度,不得设置不符合渔民特点的年龄、学历等门槛。
三、千方百计拓展就业渠道。支持各地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立一批退捕渔民就业基地,挖掘一批适合的爱心岗位,拓展就地就近就业空间。引导退捕渔民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等支持政策,优先安排入驻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作用,为有外出务工意愿的退捕渔民搭建信息对接平台,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及时将就业困难退捕渔民纳入援助范围,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优先保障大龄困难退捕渔民和零就业家庭退捕渔民及时上岗。
四、大力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坚持市场导向,根据退捕渔民实际,合理设置培训内容,量身定制培训方案,突出急需紧缺实用技能培训,特别是适合渔民的水产养殖、水产加工、水上运输等培训。适应渔民居住分散、时间难固定等情况,灵活安排培训时间,探索线上培训等模式,送技上门、送课到家。落实退捕渔民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支持培训机构为退捕渔民开展项目制培训、开设培训专班。提升培训实效,适当延长培训时间,采用浅显易懂的授课方式,增加技能实操训练,适当减少理论内容考核,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退捕渔民至少掌握一门实用技能。
五、做好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工作。全面落实退捕渔民养老保险政策,优化经办服务,及时了解参保续保情况,引导其按时缴费、长期缴费,持续推进退捕渔民应保尽保。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三地分离”退捕渔民,按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要及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捕渔民老年基本生活。及时将生活特别困难、患有重大疾病、无就业能力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纳入相关帮扶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牢保障底线。
六、加强安置保障工作组织领导。各地要坚持把退捕渔民安置保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优化政策供给,强化部门协同,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纳入对市县禁捕工作的考核范围。保持安置保障专班、结对帮扶机制不变,结合实际优化人员配置,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压实地方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统筹用好现有各类资金渠道,重点加大对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大的县市倾斜力度。
七、加强信息报告和宣传引导。按月调度安置保障进度和政策服务落实情况,重点跟踪未安置渔民及失业渔民再就业情况、养老保险持续缴纳情况。健全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风险排查机制,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强化与信访、宣传等部门对接,梳理信访集中、舆论关注、矛盾突出的问题,做到接诉即办。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退捕渔民安置保障的优惠政策、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广泛挖掘典型案例,讲好退捕渔民就业创业故事,引导退捕渔民转变就业观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要按照要求,切实抓好落实,实时更新实名制帮扶安置进展,动态报送工作进度、典型素材。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意见建议,以及因安置保障引发的群体性问题,要按规定第一时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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