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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2021年公海自主休渔措施的通知(农渔发〔2021〕14号)

时间:2024-05-25

为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公海鱿鱼渔业资源,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在部分公海海域试行自主休渔,取得了积极成效,得到国内外广泛认可。为促进公海鱿鱼资源长期可持续利用,保障我国远洋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决定,从2021年起,在西南大西洋、东太平洋部分公海海域正式实施公海自主休渔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海域和时间

(一)3 2°S~4 4°S、48°W~60°W之间,有关国家专属经济区外的西南大西洋公海海域,休渔时间为7月1日至9月30日。

(二)5 °N~5 °S、110°W~95°W之间的东太平洋公海海域,休渔时间为9月1日至11月30日。

在上述海域(见图1)作业的所有鱿鱼捕捞渔船统一实行自主休渔,实施休渔期间停止捕捞作业,以养护公海鱿鱼资源。

图1 公海自主休渔区域示意图

二、实施要求

实行公海自主休渔,是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履行国际勤勉义务、科学养护公海渔业资源的重要举措,彰显了我国推动实现全球海洋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坚定决心,展现了我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实施好2021年公海自主休渔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宣传发动,组织辖区内远洋渔业企业切实贯彻执行。休渔开始前,务必组织所有应休渔船及时撤出休渔区;休渔期间要强化渔船监控和管理,严防渔船违规作业;对因避风等确有必要穿行休渔区的,按程序报批。

(二)加强资源动态监测评估。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中国远洋渔业数据中心要组织有关企业、远洋渔船和科研单位,完善公海鱿鱼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切实加强生产信息及样本收集,深入开展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估,及时对公海自主休渔实施情况与效果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国际养护管理合作。加强多双边合作交流,积极推动与有关沿海国联合开展资源调查与监测。根据我国自主休渔实施情况,适时向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沿海国通报,分享信息和科学数据,推动加强国际鱿鱼资源养护和管理,展现我负责任大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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