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5
赵媛 郝婷婷
摘 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国内各行业与事业建设领域的发展。林业发展建设领域也面临着制度体系的改革以及新市场经济形势的挑战,全国范围内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深入开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对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必要性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分散登记;林权登记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19-0116-01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6.2 文献标志码:A
1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概述
1.1 不动产及林权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通常指的是一些具有实物形态的土地和依附于这些实物形态的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地上的和地下的附属物。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林权登记是将原本归集体所有的林地分配到林农手中,让林农获得林地的经营自主权,依法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1]。
1.2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证的意义
在传统观念里,林权并不像房产那样获得足够的认可,林权证往往也被当做“土地承包合同”一般,根本没有意识到林权也是产权的一种。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正式实施后,林权正式被定义成为了不动产权,从而确立了林农经营主体地位,维护了林农权益,丰富和完善了农村土地经营制度[2]。
2 不动产分散登记的弊端
一直以来,我国不动产分散登记,原房产、土地、林权分别在不同部门登记,不仅消耗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各部門标准不一,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确,行政效率低,影响政府形象,且容易造成产权不明晰。长期下去,会对不动产权利人造成一定的影响,使其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林权证最初发放过程中,林农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认为只要有林子在,有证无证都一样,没有充分认识到林权证的重要性。且由于林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林业站工作人员不足,时间紧迫,容易出现权属不清、程序不合规范等问题,导致林改前期工作不实,林权证无法发放到林农手中。
3 林权登记并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的优势
3.1 强化配套措施,建立数据库互享机制
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需与林业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以国土地理信息数据平台为基础,赋予林业登记成果和房产登记资料空间属性,创造“一扇门,一张图,一个库,一平台,一窗口”的做法。由林业和不动产相关部门公开选定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组织开展,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申请一宗、核实一宗,在原始登记数据的基础上开展整合,成果共享。对于原始数据不完善无法整合或宗地信息已发生变化的,按各自职责重新开展权籍调查。核实清楚后及时登记相关事项,准确记载林权权利状况。打通林业部门的林权管理信息平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之间的数据通道,建立中间数据库,实现两者信息之间的互通共享,避免“信息孤岛”的现象出现。
3.2 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
林业是我国的公共基础事业,给社会带来良好经济效益,同时也能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当前我国林业普遍存在贷款难的问题,制约了林业的健康平稳发展。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林业的生产能力,拓宽林业生产融资渠道,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施,更深远的价值在于盘活了农村的存量资产,在制度框架内赋予了农村不动产的资本功能。对传统的农业大省,耕地、林地等资产潜在价值很大,一旦把这些沉睡的资产全部激活,农业、农村、农民将出现爆发式的发展。将沉睡在农村的耕地、林地、宅基地等不动产变为资产,有利于商业银行机构更好地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试点。
因此,加快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不但可以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促进林农投资林业发展的积极性,实现林业产业发展的稳步升级,全面提升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水平。
4 结束语
不动产登记关系到千家万户,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家一项重点改革任务。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新一届政府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整合部门职责,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既方便企业和群众,又有利于理顺部门职责关系、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从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穆喜东.当前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当重视和解决的问题[J].辽宁林业科技,2018(02):63-64+78.
[2]王国平,杨丽莎,李木介.林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绿色科技,2017(21):15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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