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5
黄大明
摘 要:P2P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原因是P2P平台风险过高。分析了P2P平台风险的来源,分析这些风险因素对平台运营的危害性,最后提出风险控制与监管措施。
关键词:P2P;风险;风险控制;监管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的缩写,即个人对个人(伙伴对伙伴)[1],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由网络信贷公司(第三方公司、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易的网络平台,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的分支,满足了个人与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
在 P2P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很多争议。一方面,P2P平台解决了一些群体的融资需求,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传统金融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一些大企业,对于小企业与个人的融资需求不够关注。这些群体的融资需求处于饥渴状态,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有效满足了这些主体的需求,提高了金融的覆盖面,也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充分发展。另一方面,P2P平台野蛮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如金融诈骗、利率过高、借款人骗贷、大学生网贷相关问题。这些问题也反映了我国当前P2P平台发展的困境,如何有效发挥P2P平台的优势,满足社会的融资需求,同时又要避免P2P平台在运营中的一些风险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1 P2P平台风险来源分析
监管层对P2P平台的定位是信息中介[2],P2P平台的风险既有来自于平台内部的因素,也有来自于借款人的因素,还有是来自于投资人以及监管原因等方面。
1.1 资本金
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分支,有互联网运营的一些技术要求,但本质上还是金融平台,金融平台本身就是从事高风险的金融业务,这些都要求P2P平台拥有雄厚的资本来缓释风险。沈艳(2016年)统计发现,缺失注册资本信息的平台生存概率只有25%,注册资本3 000万以下的生存概率显著低于注册资本3 000万以上的,实缴资本越低生存概率越低。从市场看到大量的互联网平台前期投资很高,包括平台的建设、人员的招募、技术创新、平台的推广,但由于前期的用户较少,收入不足,难以维系生存,这个角度也要求P2P平台前期有大量的资本金满足运营的需要。
1.2 技术风险
据统计我国P2P平台70%~80%起源于民间借贷。这些平台有一定的业务关系,营销能力较强,但缺乏专业的金融背景,风险控制意识较差,风险管理水平较差,目前看来,大多数中小平台(月均交易量低于10亿元)属于缺乏独立有效风控体系的类型;而少数大平台虽然具备独立风控体系,也引入了专业的首席风控官,但面对P2P这个新兴模式,整体风控体系还是不完善的。缺乏必要的风险控制机制,会加剧平台运营风险。
1.3 运营模式风险
目前P2P平台运营模式有3大类:①信息平台模式;②小贷公司线上模式;③债权转让模式。这3种运营模式中,债权转让模式风险最高,小贷公司线上模式风险居中,信息平台模式风险较低。债权转让模式是指平台直接供款给借款人形成债权关系,再由平台将债权分拆打包成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销售给出借人。这一模式下,平台不再充当单纯的中介角色,而是参与了资金转移的过程,成为“居间人”。
由于平台向投资者承诺了稳定的收益,并且省去了投标竞标的麻烦,因此对投资者有一定吸引力。但这类平台存在资金压力比较大,尤其当大量资金流出时,容易出现流动性风险,还涉及资金池操作的法律风险[3]。
1.4 信息缺失
信息缺失包含平台信息缺失与借款人信息缺失。平台信息缺失是指平台的一些基本信息及运营信息不进行必要的披露,投资者与监管层无法了解平台的基本情况与运营现状,这会导致投资者无法选择合适的平台进行投资,也不利于监管层了解平台真实运营情况,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
借款人信息缺失是指平台不愿意或无法收集借款人的信息,无法收集信息是因为现在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没有一个网上与网下共享的信用数据库,不同背景的P2P平台在这方面表现有所差异,其中由于银行能够共享银行信用数据库,因此在收集信用信息的能力上较强,而一些民营P2P平台在收集信用数据上往往很难;P2P平台也存在不愿意收集借款人信息的情况,主要原因有:①信息收集存在成本,一些平台为了节约运营成本,不愿意收集借款人信息;②一些中小平台为了吸引借款人,只要借款提供极其简单的个人信息就进行放款。借款人的信息缺失势必会带来投资风险与道德风险,从而增加违约风险。
1.5 增信模式
当前绝大部分平台为了提高投资者的信心,都不同程度地采用贷款增信。当前增信方式可分为有增信的担保、风险准备金、保险模式和无增信模式。其中担保增信包含平台自身进行担保,这个模式对平台要求比较高,现在监管禁止这种模式,还有就是寻求第三方担保。当前我国担保公司也比较混乱,资信总体比较低,资本金较少,因此这种模式往往也不能起到增信的作用。风险准备金模式,是指平台准备一笔资金,如果投资人存在損失时,运用风险准备金补偿客户,控制违约风险给投资人的影响。这种模式要求平台有较多的资本,并且风险准备金要存放在独立的账户,一般情况下平台不能动用,这会增加平台的运营成本。
保险模式是指对于每一笔借款都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往往也会对借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强,赔付能力较强,有利于控制P2P借贷风险,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2 P2P平台的风险控制与监管
2.1 统一领导,协同监管
统一领导是指P2P平台与P2P借贷行为的监管由银监会统一领导,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当前我国的P2P主要是由注册地的金融办监管,一些地方基于当地民间融资的需求制定P2P平台与P2P行为的监管,对于融资需求比较多的地区往往监管比较宽松,也会吸引一些劣质的平台与劣质的借款人进入,引发监管套利行为。协同监管强调在银监会的统一领导下,银监会、工信部、金融办、行业协会协同共同监管,实现全面充分监管。
2.2 健全信息体系
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的主要优势就是信息充分、信息成本低。前提就是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体系。P2P借贷的信息体系包含:P2P平台信息、P2P运营信息、投资人信息与借款人信息。健全P2P平台基本信息与P2P平台运营信息有利于投资人与借款人选择有能力、正规的信息平台,规避风险高的平台,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整个行业的运行,对于一些平台进行重点监管。
投资人信息建设也很重要,我们要让一些合适的投资人进入P2P平台,P2P借贷本身较正规金融理财产品风险更高,因此要求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借款人信息是P2P借贷的核心,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决定了借贷的风险。
2.3 行业准入与鼓励创新
当前不设置行业准入,会导致行业鱼龙混杂,总体上放大行业的风险、降低行业的声誉。
设置行业的准入门槛非常必要,行业准入的内容包含:资金、技术、人员、风险管理流程、信息披露、业务范围等。在行业准入的基础上,我们也应鼓励创新,对于一些创新型P2P平台可以适度放松监管,创新可以是业务模式、技术等方面,但要确定创新的有效性。在鼓励创新的同时,我们也应对一些落后的P2P平台模式进行抑制,当前我们的P2P平台经历了快速发展与野蛮增长后,行业P2P平台数量过多,行业竞争激烈,一些新成立的平台由于经验、客户等不足,生存风险很高,因此要进行审慎监管。
2.4 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是P2P行业存在的基础,对投资者的保护是保障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投资者保护包含以下方面:①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投资者在进行P2P借贷行为前,应该对P2P借贷行为与本质有所了解,对于P2P投资的风险与收益有充分认识,让一些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进行P2P投资;②投资本金安全管理,规范P2P平台的账户管理,建立投资者资金、风险准备金第三方存管;③P2P平台退出机制,在P2P平台退出时,应优先补偿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④信息充分,投资者在充分了解P2P平台信息、借款人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2.5 行业统一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
对于行业准入与日常运营进行统一监管的同时,对于几类P2P平台进行重点监管:①新设立的平台。经验表明,新成立的平台生存概率更低,由于新平台缺乏流量、声誉,因此运营压力比较大,平台风险更大;②问题平台。问题平台说明运营困难,随时面临平台破产,平台为了生存,往往会从事高风险较高的投机行为;③评级较低的平台。评级较低的平台面临资金流出、交易量萎缩等问题,有向问题平台转化的趋势;④业务单一平台。业务风险比较集中,风险较高;⑤借款人信用低的平台。如校园貸,由于借款人是信用水平较低的学生,因此平台的风险也较高。
参考文献:
[1]沈艳.P2P平台风险因素分析与监管政策反思[M],互联网金融12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8月,101-130.
[2]吕祚成.P2P行业监管立法的国际经验[J].金融监管研究,2013(9):94-106.
[3]李艳茹.我国P2P平台的发展趋势及风险控制[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4);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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