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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产业建设问题与策略

时间:2024-05-25

□李文英

(神木市林草产业发展中心 陕西 榆林 719300)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逐渐开始关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问题。实际上,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社会已经开始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关于自然、科学技术、经济、社会这4个方面协调发展的理论和战略。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既能满足当代人民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民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国家在展开相关经济、科学技术、社会发展的同时,开始关注我国林木种苗产业的建设。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林木种苗产业建设在可持续发展中占据了关键地位。要想切实推动我国林木种苗产业建设工作的提升,首先要从林木种苗产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入手。在确保相关工作人员深刻理解我国林木种苗产业建设工作对我国可持续发展工作重大意义的前提下,通过可持续发展工作理念的指导,及时发现我国林木种苗产业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在国家各项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根据我国林木种苗产业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构建科学、合理且有效的林木种苗产业管理机制,通过对林木种苗质量的把控和各项管理机制的贯彻落实,确保林木种苗产业建设问题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从而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实现我国林木种苗产业的稳固发展。

1 我国林木种苗产业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1.1 全国范围内林木种苗呈供过于求的趋势

目前我国林木种苗产业中苗圃的数量已经超过9000个,并且我国境内从事林木种苗相关生产工作的个人单位或大中小型企业已达到3000万家。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可知,随着我国林木种苗生产技术能力的逐步提高,全国范围内林木种苗产量的总数已远远超过我国生态环境市场的实际需求量。除此之外,根据国家林业总局对林木种苗个人单位或企业,以及林木种苗市场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林木种苗的供给已远远超出对林木种苗需求的相关范围,且大部分地区主要呈现林木种苗数量剩余的现象。由于我国林木种苗的品种和结构与实际市场需求不符,以及林木种苗生产区域不合理的发展结构,使我国林木种苗供给与需求的矛盾格外突出,其根本原因有以下3点。①我国林木种苗产业的服务体系不够健全;②我国林木种苗产业与市场实际需求的信息交流不够畅通;③林木种苗个人单位或大中小型企业普遍缺乏对林木种苗市场的调查研究,进而在开展林木种苗生产工作时盲目性相对较大,从而最终导致我国林木种苗市场的供给与需求无法实现良好的对接[1]。

1.2 部分林木种苗生产单位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

当前我国境内大部分林木种苗个人单位或企业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仍然采用传统的工作管理机制,缺乏系统的工作管理机制为指导,导致林木种苗产业的整体效率较低。这样长期发展下去不仅会提高林木种苗的经济成本和林木种苗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还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单位或企业的利润。就目前的形势来看,即使少数单位或企业在其内部形成了林木种苗工作的信息管理系统,但因为单位或企业缺乏相应的工作管理机制,使工作人员仍采用手工或半手工的工作方式对林木种苗具体信息开展记录、分析和处理。随着各单位或企业生产能力的提升,我国林木种苗的品种和交易数量不断增加,这种传统的工作管理机制必将会面临巨大的挑战[2]。

1.3 林木种苗的研发工作与林木种苗的市场严重脱节

根据国外各类统计资料的数据表明,发达国家的经济主要是在科技进步推动下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因此,不仅要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还要将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合理推向市场,让科学技术发展在市场中发酵,进而对经济的增长产生积极地推动作用。针对林木种苗产业来说,我国从事林木种苗科学技术研究的工作人员较多,并且每年在林木种苗方面取得的科研成果与发达国家不相上下,但这些最新科研成果在我国林木种苗企业中的使用率相较于发达国家来说却偏低。通过工作实践可知,在我国将有关林木种苗的最新科研成果运用到林木种苗的实际工作过程中,绝大多数是依靠政府的力量推动的,极少数甚至没有哪个单位或企业能通过市场流通来获取与林木种苗最新研究成果。这说明我国林木种苗的科研工作与市场严重脱节。

2 解决我国林木种苗产业现存问题的策略

2.1 加强对我国林木种苗产业的市场监督和执法力度

加强对我国林木种苗个人单位或企业的监督力度和行政执法力度,是确保我国林木种苗工作得以有效经营和有序生产的保障。对林木种苗个人单位或企业的监督和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建立健全我国林木种苗的行政执法体系,包括对林木种苗相关工作在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明确行政执法工作展开的对象、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效率和工作素质、拓展对林木种苗相关行政案件查处等内容。加强对我国林木种苗个人单位或企业的行政执法力度,一方面能够给我国林木种苗企业营造一个相对公平、合理、有序的建设和经营环境,另一方面能够通过政府强有力的措施和管理力度,打击无证非法生产和经营的林木种苗企业,从而使我国从事林木种苗相关工作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3]。

2.2 完善我国林木种苗产业研发技术创新的应用体系

林木种苗产业的本质是技术密集型产业,科学技术的含量,不仅直接决定了我国林业的整体发展水平,还是我国林业工作中的重要标志性指数。除此之外,我国林木种苗中科学技术的含量将影响我国林业在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上的发展状况。基于此,作为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科学技术在林木种苗工作中的有效运用或渗透,提高林木种苗的科学技术含量。以此为出发点,促进我国林木种苗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应提高对林木种苗科研技术的攻坚,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建设,确定林木种苗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进而针对林木种苗开展定向培育和研究工作,从而确保林木种苗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另一方面,利用当今时代的高端科学技术和有限资源,通过对林木种苗合理研发,逐渐提高林木种苗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2.3 加大对林木种苗产业的资金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大对林木种苗产业预算资金的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首先,要加强对已经建成的林木种苗产业的管理,在将其相关资源引入市场的过程中,充分挖掘企业在生产方面的潜能,从而提高其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其次,要不断完善林木种苗市场的信息交流系统,为广大林木种苗个人单位或企业提供一个丰富的信息平台,使林木种苗产业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能够得到较全面的服务[4]。

3 结束语

林木种苗产业建设是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是确保我国生态环保工作朝更高方向发展的重点工作。经过我国林木种苗产业相关工作人员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林木种苗产业建设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切实保障我国林木种苗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建设和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相关工作人员,要用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和理念发现我国林木种苗产业中的问题,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保障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成效。对我国林木种苗产业建设过程中现存的问题和解决策略进行了探讨,相关工作人员应从实际工作出发,作出进一步的考察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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