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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种植

时间:2024-05-25

周爱军 (江苏省如东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226400)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种植

周爱军 (江苏省如东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226400)

目前,如东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发展阶段,为推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如东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发展方法及其在农业规模种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依此提出了规范其发展的对策和建议,以供参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形式;发展方法;发展建议;如东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其主要表现特征为经营规模适度、经营形式多样,经营效益良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产业政策支持的新实体、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载体、农民收入增长的新受体。近几年来,如东县采取行政推动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有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如东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处于发展阶段,为进一步推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阐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和发展方法,分析了其在农业规模种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其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

1.1 全程托管型

按照土地托管、保姆服务、自愿合作、增效共赢的原则,农民将土地托付给粮食专业合作社耕种,农民交付一定的农业生产成本,按季获得合同约定的粮食。

1.2 土地租赁型

在双方自愿和平等互惠的原则下,农民或村集体自愿把土地流转给家庭农场主,由家庭农场主支付承包费,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以家庭农场承包的方式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1.3 合作经营型

通过组建专业合作社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如成立的(麦、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蔬菜专业合作社。

1.4 专业化服务型

以统一机耕、机种、机插、机收和统一植保等为主要服务方式,实现土地集中经营,如成立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专业合作社。

2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做法

2.1 加强引导,推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1.1 广泛宣传

(1)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涌现出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进行系列报道,向农民广泛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理念、内容、优点,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成为农村发展的新常态,让农民群众了解、接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存在意义,从而放心地将土地交给其经营打理。(2)通过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互观摩借鉴、开展先进典型现身说法等,发挥优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促进作用。

2.1.2 加大引导

鼓励支持青壮年农民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平台在农村开展创业,对有意愿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对象进行专题培训,引导农机手、农技人员、村组干部、农民经纪人等各类自然人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帮助解决创办、领办经营主体过程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加大对现有经营主体的培训、扶持、引导,推动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利于服务更多农户、创造更高效益。

2.2 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如东县出台政策,推动、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托管”列入政府单项考核,并实行奖补政策。具体做法:出台《关于推进“全托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意见》文件,明确任务,实行农业农村工作加减10分的考核制度,对“全托管”经营面积达66.67 hm2、当年配套新建粮食烘干中心并通过市级验收的“全托管”经营主体,每个奖补30万元;对当年通过市级验收、经营面积达33.33 hm2以上的“全托管”经营主体,每个奖补3万元;对当年新培育的规模在13.33 hm2以上、33.33 hm2以下、且通过验收的“全托管”经营主体,每个奖补1万元。

2.3 加强业务指导与过程监督,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

近年来,如东县积极推进管理与服务创新,通过业务指导与过程监督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一对一帮扶相结合,不断增进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联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3.1 结对帮扶

如东县农委、农机、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工作,明确工作要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结对帮扶、确保任务完成。全县共分5个帮扶小组,其中县农委分管领导带队组成4个帮扶小组,县农机局分管领导带队组成1个帮扶小组,划分到14个镇区,确认好服务主体,做到一对一的帮扶,各镇区明确一人为专职联系人。由于组织网络的有效构建,使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同时通过手把手、面对面的指导,完善了台帐资料,提升了服务水平。

2.3.2 组织培训

如东县农委、农机、财政等部门先后多次组织各镇区联系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农机装备的匹配、财务管理、规范化合同等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全托管”新型经营主体做到“五有”,即有一定的托管规模、有规范的书面服务合同、有详细的机具清册、有完整的作业清单、有合理的财务收支明细。

2.3.3 项目督查

为保证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真实性和建设的规范性,如东县农委、农机局、财政等部门联合成立了督查小组,多次到各镇区督查新增“全托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情况,并对“全托管”项目申报主体进行电话抽查,以摸清实施主体的真实性。同时,按照《南通市“全托管”项目建设标准、奖补及验收办法》逐一核查申报主体的台账资料,并指导不符合要求的经营主体进行整改,使“全托管”服务项目建设的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2.4 推动土地流转,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积极引导和推动农村土地“自愿、依法、有偿”流转,或把有限的土地资源集中起来统一出租,鼓励土地集中适度规模经营。例如,通过招引农业项目、种养大户承包、农业企业培植等方式,实现整村土地流转、整村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2.5 创新经营模式,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通过委托代种和统一服务等方式,把“为农”服务渗透到供种、育秧、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实现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例如,如东县丰裕家庭农场实施“统一品种,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收费标准”的托管模式;如东县小张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实现稻麦生产全托管服务,农户给经营主体每667 m2服务费1 300元,经营主体给农户每667 m2不低于水稻550 kg、小麦400 kg;如东欣荣植保专业合作社在稻麦种收各个环节给农户提供服务,实现全程专业化服务,从而获得服务费收益。通过多种经营模式创新,既解决了农户缺乏劳力的后顾之忧,又提高了农业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了农民口粮,提高了耕种质量和土地产出率。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规模种植中存在的问题

3.1 资金短缺的问题突出

新型主体经营规模较大,相应的资金需求也较大,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中普遍面临资金季节性短缺的困难。同时,受农村金融体制局限性、农村金融机构趋利性和农业规模种植利润空间限制性等的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贷款经营之路狭窄,制约了其规模经营的发展。

3.2 土地流转不规范,限制了经营主体获得相对稳定的土地规模

目前土地流转没有统一的流转合同,流转制度、监管机制存在空白。部分农户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停留在口头协议,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有的即使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也过于简单,存在条款不规范、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明确约定等问题,再加之土地流转监管缺失,时常出现土地流出与索回的反复发生。

3.3 农田基础设施薄弱,农机具缺乏

3.3.1 农田基础设施薄弱

土地分布分散、农田配套设施跟不上(主要是沟、渠、路不配套),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近年来,虽然国家加大了对田间基础设施的投入,但目前仍有很大一部分农田基础设施较差,田间渠道仍为大集体时代的土沟,经常发生灌溉困难的情况;同时,由于缺乏财政资金,硬质渠道修建在短期内难以完成,影响了经营主体的田间机械作业及正常的农事操作。

3.3.2 农机具缺乏

农业规模种植必须进行农业机械化生产,这就需要投入大笔资金购置农机具,而目前大多数经营主体年龄在50岁以上,再加上农机具的投入利用回报率低,使部分经营主体宁愿租用农机具,也不愿投入大笔资金购置。

3.4 政策扶持难到位,保障措施缺乏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业的财政投入,农业的各项补贴也逐渐增多,但这些补贴(如良种补贴等)大多是通过“一折通”发放给原来的承包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不到这部分补贴。同时,规模种植的风险大,如遇上灾害性极端天气,往往损失惨重,仅依靠目前的农业保险,难以起到实质性的帮助。

3.5 土地流转难度大、问题多,种植规模难扩大

近年来,由于国家鼓励规模种植,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再加上农民特有的土地情结,使部分农户珍惜土地,土地流转意愿低,流转价格期望值高,且流转地零散,导致种植规模难以连片扩大。与此同时,部分在外打工或经商或缺乏劳动力的家庭,对土地流转价并不过分计较,价格不高,这就使得土地流转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缺乏指导性土地流转价格和标准。

3.6 部分规模较大的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益不高

调研发现,种植面积在13.33 hm2左右的适度规模的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益较好,部分规模较大的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益反而不高,究其原因:(1)用工方式不同,劳动效率差异显著。适度规模的经营主体的种植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他们在管理时更用心,而大规模种植雇佣的劳力存在“出勤不出力”的现象,他们干活往往事倍功半,因此,适度规模的精细耕作的单产要高于大规模的粗放式种植的单产,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也高于大规模的经营模式。(2)种植成本增加,种植效益难以提高。近年来,种子、化肥等农资及劳动力价格逐年上涨,导致生产成本逐年提高、利润下降。同时,近年来气候多变,作物病害发生率增加,且极端异常天气也使作物产量降低,导致种植效益提高困难重重。(3)规模越大,抗风险能力越低。规模化种植靠天吃饭,且极易受气候和自然灾害的影响,这就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3.7 初级农产品难以集聚可观利润

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决定了生产出的农产品大部分属于初级产品,且农产品通过农民经纪人流通到市场,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不到农产品初加工或深加工产业链带来的利润。

4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和建议

4.1 完善相关政策,将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御风险能力弱、农机装备匹配困难、资金投入大、回收周期长,因此,建议在政策制定、项目安排、财政投入、技术帮扶等方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政策性倾斜,积极拓宽经营主体服务组织的融资渠道,加大财政奖补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采取农业保险等途径,集中增强种植、收购、储存及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采取物化补助等方式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信心。同时,依托惠农项目,改善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条件。如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粮食高产创建、科技入户、优粮工程等项目时,给予新型经营主体一定的物化、专业化服务补贴,帮助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配套小型农机具,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4.2 出台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完善土地流转相关政策

建议市县政府相关部门深入调研,确定县域土地流转指导价格标准,以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同时,出台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规范土地流转合同、规程,明确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土地流转稳定有序开展。此外,可出台加快土地流转的惠农政策,调动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促进适度规模种植快速发展。

4.3 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发挥适度规模种植优势

(1)县镇级农技部门要做好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对好的科技成果要加以推广,充分发挥试验示范的作用。通过试验示范与本地实际的融合,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新技术、新模式、新方法,并通过培训传授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县镇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农机农艺融合,加快经济作物、粮食作物机械化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农机作业领域应由大田农业向经济作物、设施农业、畜牧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全面发展,由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农机的发展要满足经营主体发展的需求。(3)县镇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力度,发挥政府在农业科技投入中的主导作用,确保农业科技投入增长速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速度。(4)加大对从事农业专业化生产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养,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4 提倡农产品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增加种植效益

积极引导开发能满足市场需求的优质品种,创建如东大米、面粉品牌,探索优质稻米、小麦产业化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品种优质化、基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加工精品化、营销品牌化、管理规范化”。同时,提倡农产品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以利于掌控粮食生产各个环节的主动权,通过开展农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实现规模种植收益的最大化。

4.5 培养职业农民队伍,促使规模种植持续不断发展

规模化种植是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进行的社会化农业生产,其出路是依靠科技,但实现的主体是农民,因此,为使现代科学技术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必须培养一支职业农民队伍。为此,可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现状,开设种植技术、计算机、财务、管理、市场营销、法律等课程,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完善知识结构,提升基本技能,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4.6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宜适度

生产经营规模过大,经营效益反而不高,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宜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并通过其他方法来提高经营效益。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优化农机装备,借助高性能的机械设备来减少人工投入,节约成本;提供从单一的耕种收领域向产前、产中、产后多个环节拓展的服务;针对农民对土地秸秆还田、深耕作业、田间植保、粮食烘干等的需求开展统一服务,这些都可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收益的着力点。

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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