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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狩猎业现状及其在野生动物管理中的应用

时间:2024-05-25

李 婷 李 枫

(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150040)

1 国外野生动物狩猎管理情况

1.1 狩猎动物的管理

狩猎可以定义为“用人为的方式从猎物种群中移除部分个体的行动”。猎物是一种可再生的生物资源,只要进行合理的规划,就可以进行猎取,而不会对猎物种群产生不利的影响。在一些国家的狩猎法规中通常将狩猎动物区分为本地物种和非本地物种。本地物种在国家立法中,通常根据历史存在和现在的受威胁情况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1]。野生动物管理的一个基本目标是,确保狩猎不会威胁到本地物种的数量,而更深层次的管理目标是通过狩猎控制它们的种群数量和保护其栖息地。然而目前国际流行的文化对于狩猎目标的理解往往是害虫或者是外来引进物种,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为此保护当局有不同的管理目标。例如:新西兰有独立的法规,本地物种一般受保护,游戏物种(即狩猎动物)中包含少数的本地物种,它们受到严格的限额控制,所谓的“有毒物种”则往往没有限制。新西兰的有毒物种包含引进物种和受到猎人喜欢的鹿类,这些物种常常参与围栏狩猎。同样的,在英国许多流行的游戏物种也并非本地物种,这些物种被精心管理,在每一个赛季进行补充,涉及库存和捕食控制。然而这种管理又引出了狩猎物种的动物福利问题以及对本地物种保护的关注。在拉丁美洲狩猎的大多数目标是本区域内的鸟类,也有大型的狩猎游戏,其监管也是将狩猎动物区分为本地和非本地的哺乳动物。智利野生动物管理部门为了便于猎人了解区分狩猎动物和保护种类,特意生产了结合物种信息的图解指南。而狩猎非本地物种可能为栖息地的保护作出贡献,英国低地地区也将狩猎动物区分为本地物种和非本地物种[1-2]。

1.2 许可证的管理

许可证制度要求猎人持证狩猎。猎人需要获得两种许可证才可以狩猎,一是猎人证,表明公民具有狩猎的资格。猎人证长期有效,无需每年更换[3-4]。而且国外大多数国家将狩猎执照分为本地居民狩猎执照和非本地居民狩猎执照,有不同的权利和要求[1]。二是狩猎证,需要每年申领,狩猎证上规定允许猎取猎物的种类、数量、地点、时间以及使用的狩猎方式和工具等信息。

德国狩猎资格证的获取需要通过理论与实践培训两科考试。考试分射击、笔试和口试三部分,内容涉及武器的保管、使用与技术原理,野生动物与农林业知识,风险防范,猎物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卫生标准等。德国的狩猎资格证考试堪称德国人学业之外最难的一类考试[2,5]。同德国类似,美国的北卡罗来纳州由野生动物资源委员会免费为猎人提供教育项目,在每个县全年开放教育课程。包括枪支安全课程,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野生动物识别,生存和急救,猎人道德和责任教育;无最低年龄要求,课程的测试结果必须是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完成,才能够取得狩猎资格,即狩猎执照。这种猎人教育使得在过去的20年中打猎事故下降了50%,使狩猎成为最安全的娱乐活动之一。美国每个州对狩猎许可的价格设定和管理办法略有不同,每个州的许可证都会分为两大类,分别为本地居民许可和非本地居民许可。非本地居民的狩猎许可证的价格往往高于本地居民的狩猎许可证。拉美的运动狩猎的执照要求包括:年满18周岁;一份带照片的个人简历;拥有一个有效的携带枪支许可证;支付必要费用。巴西要求申请人必须属于狩猎俱乐部成员,委内瑞拉优先选择有组织的猎人。相似的,哥伦比亚要求申请人必须熟悉枪械的使用方法,了解当地现行的法规知识。逐渐的,猎人需要掌握安全使用武器的方法,精通当地的知识、自然、区域性和国际性的法律,了解他们狩猎区域内的公平追逐原则,以及当地为了确保狩猎的可持续发展战所设定的法律[1]。

狩猎资格证是猎人进行狩猎活动的先决条件。而对于狩猎的猎捕证,即通常所称的狩猎动物配额,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为公开拍卖的方法,通过国际举行的国际狩猎大会对狩猎动物进行宣传,对外进行公开的出售狩猎配额,对于狩猎配额的管理方法每个国家都有差别。国际的通用管理方法都是对狩猎动物配额提前一年进行销售。美国对于狩猎动物的管理分为公共土地和私有土地上的动物两类,公共土地的野生动物的狩猎权由各个州根据国家的法规决定是否允许进行运动狩猎;私有土地的野生动物是否可以进行狩猎,由土地所有者决定,需要提前在私有土地设立标志,表明是否参与狩猎[1,6]。澳大利亚对于许可证的管理,不同地区的不同动物是不相同的,例如对北极熊(Ursusmaritimus)狩猎许可证的分配,北极熊的狩猎权力是属于当地居民的,将每一个配额都分配给当地居民,由当地居民决定是否愿意将配额出售给非本地猎人,将北极熊的管理权力交给当地居民,使每一个当地居民都成为狩猎的直接受益者,极大地促进了当地居民与北极熊的兼容性[7-8]。

1.3 狩猎法规

狩猎是最早的人类利用野生动物的方式,由此野生动物法管理是狩猎管理的起步。狩猎由最初的自给型狩猎逐渐演变成今天的娱乐狩猎,它强调的是猎人的参与体验,重视过程,讲究质量,已成为当今狩猎的主流,更有野生动物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等多重意义。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前提下,开展运动狩猎的国家都有比较完善和配套的法律法规作基础保障。

国外许多国家除了在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法中对狩猎作出规定以外,都专门制定了狩猎法。例如英国(《狩猎法》1831年、《狩猎执照法》1860年)、德国(《狩猎法》1952年)和罗马尼亚(《狩猎法》1976年)等[9-11],在这些立法中狩猎许可已经成为国际通例。国外野生动物狩猎许可立法的经验大致都说明可以发生狩猎的土地类型。土地所有权大致可以分为国有的、私有的和各种类型的公共土地。在大多数地区,私有土地狩猎需要获得土地所有权者的允许。这些立法中大多数对于狩猎许可的申请主体区分为本国公民和外国人,对本国公民不以牟利为目的,因此一般收费并不高,且这些国家对于狩猎主体的年龄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有的国家还依据不同的狩猎证规定不同的狩猎标准,总的来说狩猎许可的收费标准并不高。然而狩猎权拍卖目前还没有成为国际通例。国外对于在狩猎过程中狩猎武器的使用、狩猎的方式也有明确的规定,甚至于精确到每一种猎物所应该使用的猎枪口径的大小。德国对猎枪的使用与管理极为严格,其对于猎枪购买后的保管、使用与携带,都有明确的规定。

2 狩猎在野生动物管理中的应用

2.1 狩猎是调节野生动物种群的重要手段

自然界中多数野生动物的生命周期都比较短暂,处于出生与死亡的相对平衡状态。当动物的种群数量达到环境的最大承载量时,如果不对其进行狩猎,动物的种群将会出现数量降低的趋势。狩猎是在掌握野生动物资源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这些具有再生能力的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方式,是调节野生动物种群的重要手段[12]。

马建章等对于高山盘羊(Ovisammon)的研究结果表明:每年秋季猎杀一定数量的盘羊,不但不会影响种群的数量,反而在第二年的夏天种群中青壮年盘羊数量的比例会有所增加,原因是减少了对食物的竞争,因此通过人工去除一定数量的盘羊,获得一个更健康的群体。从保护生物学角度分析,如果种群达到一定规模而猎捕数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时,狩猎有助于淘汰老年个体而纯洁种群,减少动物间疾病传播和种间无畏的竞争,给强壮的个体提供更广阔的生存空间,进而实现野生动物种群及其生存环境的可持续发展[13-14]。

变异系数是对样本数据特征值变异程度的度量,其确定权重的基本思想是:在一个多指标评价系统中,如果所有评价对象基于某个指标的特征值变化程度都很大,则说明该指标对待不同的评价对象具有较强差异性,可以从该指标角度突出评价对象的特点,在赋权重时应考虑赋予较重比例。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纳米比亚的克罗斯旺角海豹保护区有丰富的鱼类资源,因此吸引大批海豹(Phocavitulina)前来捕食聚居,不到1 km2的海滩上常年聚集着8~10万头海豹,繁殖季节更是多达20几万。海豹捕食鱼类为食,渔业是纳米比亚的三大经济支柱之一。因此,纳米比亚政府规定每年10月允许合理猎杀一定数量海豹。海豹全身都是宝,可以生产海豹油、海豹皮等制品。通过合理的狩猎不仅控制了海豹种群的数量,而且为国家带来一定收益,这比一味保护来得更科学[15]

2.2 狩猎为野生动物管理筹集资金

野生动物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通过合理的狩猎,完全可以筹集足够的资金,支持野生动物管理。美国在野生动物管理筹集资金方面,走出了一条极为成功的道路。美国自1923年以来出售猎人证和狩猎证,这笔收入已累计达到91亿美元。仅在2000年就收入5.8亿美元。美国自1934年开始出售水禽鸭票,现在每年的销售创收2500万美元。自1937年开始对狩猎用具和设备征收消费税,实施70年来,已累计收入达到42亿美元,现在年收入为2亿美元,这笔资金用来投入到对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管理、猎人教育、科学研究和公众宣传教育。美国通过以上3项收入,每年狩猎为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提供的资金超过7452亿美元[16]。2002年匈牙利全国狩猎收入为5.537亿元人民币,支出5.4239亿,剩余1031万元,其中12.8%是用来补偿野生动物给农业和林业造成损失的。2000年德国狩猎总收入为75亿欧元,其中的8%是用来赔偿野生动物所造成的损失[4],这相当于是替代国家赔偿,节省了野生动物管理经费。美国的白尾鹿(Odocoileusvirginianus)数量达到1500万只,过盛数量的白尾鹿给当地的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等造成巨大损失,而造成的损失由野生动物管理部门赔偿。因此美国允许每年狩猎300万只白尾鹿,这不仅为美国野生动物保护带来了巨大收益,也为野生动物部门节约了治理白尾鹿的经费开支[17]。

2009年在我国的云南、吉林、陕西和西藏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分别为5514万元、810万元、357万元和880万元。按照4个地区损失的总数平均推算,我国每年由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高达5.9亿元。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给农牧业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方政府负责赔偿,但是地方政府并没有专项资金,所谓的经济赔偿往往无法落实。2006年到2014年末,仅西藏地区政府为赔偿野生动物对公民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补偿金就达到4.19亿。若是我国能够借鉴美国治理白尾鹿的成功案例,通过开展狩猎获得经费替代国家进行赔偿,则不仅为国家节约治理野生动物成本,还能带动狩猎周边产业链的发展[4]。

2.3 促进社会和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和支持

在许多地方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不断地遭到破坏,转变成农田、牧场等生产用地,野生动物也因此被视为负担和阻碍当地经济发展的障碍。然而,自从战利品狩猎的兴起,许多濒危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得以增加,免遭灭绝。20世纪的六七十年代,非洲为了发展战利品狩猎,修改国家法律,将狩猎收益全部赋予土地所有者。在高额利润的吸引下,许多农场主退耕还林,开始饲养、繁殖猎物,将牧场变为猎场,使野生动物栖息地面积增大许多。白脸羚羊(Damaliscusdorcas)的野生种群数量最低时仅有17只,濒临灭绝。采取了多项保护措施但是收效不大,开展战利品狩猎之后,在巨大经济效益的刺激下,种群总量恢复到2万头以上[4]。白犀牛(Ceratotheriumsimum)一度也是极度濒危的物种,在开展狩猎之后非洲多个国家的猎场都积极引入,使白犀牛的数量和分布面积大幅上涨,对白犀牛的保护起到巨大作用。南非在1895年只有100头左右,1977年被列入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1994年为了利用促进保护,公约大会决议将白犀牛降为附录Ⅱ,当时有6700头;降级给狩猎业带来巨大的机遇和经济效益,南非政府在白犀牛保护和栖息地扩大上,不仅没有大的投入,还从向私人庄园主拍卖494头活体犀牛,获得相当于人民币7300万元的收益,再用于国家公园的管护以及解决周围土著的民生问题。私人庄园纷纷将犀牛繁殖后,向狩猎者和世界各大动物园出卖。使种群数量一路上涨,增长到目前的17600头。其中有4000多头是在南非的私人庄园里,主要是为了狩猎之用[18]。

纳米比亚战利品狩猎的发展,除了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也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1990年起纳米比亚开始成立社区合作社,合作社有管理和利用野生动物的权利,且所有的收入都归合作社所有。纳米比亚西北部的荒漠非洲象(Loxodontaafricana)群,从20世纪80年代的150头,增加到今天的750多头,哈氏山地斑马(Equuszebra)从不到1000头增长为27000头以上,黑犀牛(Dicerosbicornis)的数量更是增加了3倍,成为世界最大的野生黑犀牛种群。非洲狮(Pantheraleo)的数量也从1995年的20余头增加到130头[19-21]。纳米比亚的战利品狩猎,改变了之前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捕杀殆尽、数量急剧降低的局面,而且对当地野生动物的保护起到显著的激励作用,促进当地群众观念转变,使野生动物不再被视为经济发展的障碍,而是为当地居民带来经济收入的宝贵资源,成为野生动物保护的巨大推动力。

2.4 猎人是野生动物最好的管理者

猎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物可持续利用的坚定支持者。北美的猎人培训项目是最成功的野生动物管理活动,通过培训有效地降低了狩猎的危险。目前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共有67个州实行强制猎人培训,每年培训75万学员,7万猎人志愿者作为猎人培训教师,每年提供超过2500万美元的价值服务。1972年于美国成立的国际狩猎俱乐部,在1999年单独成立基金会,至今已在全世界资助保护项目近150个,总资助金额达到4700万美元。美国1937年成立的“野鸭无限”水禽组织,2013年收入1.75亿美元,成立以来总创收39亿美元。目前该组织直接保护北美的534万 hm2的湿地,与农场主联合管理湿地4258 hm2[4]。

早在17世纪,猎人们就已经开始注意到因过度捕猎造成的猎物数量减少现象。猎人们为了让更多的猎物延续下去,自发组织起来,限制狩猎,在1629年美国弗吉尼亚州殖民地就制定了《猎物法》。1976年联邦政府也通过了《狩猎法》,用法律的形式规范狩猎行为。猎人对自然环境熟悉、对狩猎物种深入了解,因此猎人对狩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也是最可行的。我们现在熟悉的许多野生动物管理措施都是由猎人提倡并推广的,例如猎人培训、经费筹集、科学管理野生动物等,他们奠定了现在野生动物管理的基础[20]。

3 我国的野生动物狩猎管理

3.1 我国狩猎业管理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狩猎管理工作由林业部门主管[13],国家林业局授权各级林业部门核发狩猎证,而猎枪弹具管理则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目前,我国已经有狩猎证的管理和规定、猎枪的使用规定以及狩猎费用(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等),基本上建立了狩猎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的狩猎立法还是比较薄弱,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我国的狩猎立法不完善。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枪支管理法》等法规中可以散见狩猎许可证、狩猎方法与狩猎工具、狩猎期限、狩猎区域的限制、狩猎物种的限制的规定。对于野生动物保护中非常重要的野生动物利用政策,国家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方针政策,这也是我国野生动物利用产业没有发展起来的重要因素之一。缺少专门的立法,十分不利于我国野生动物产业的发展。目前,中国国内的狩猎产业几乎为零,而在国外狩猎是一个很专业的户外运动,从帽子、服装、鞋子等行头,到狩猎用的猎枪、越野车,还有帐篷、指南针、刀具等辅助工具一应俱全,形成了一个很成熟的产业链[14]。

第二,我国在对猎人的管理上,没有给予本国居民的优先政策,与国外的本国居民优先的规定不同[15]。在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规定狩猎权的主体为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和个人的国籍有特别限定,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其中《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需要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一规定看似是加强对外国人来中国狩猎管理,实际上却给了外国人以特殊待遇,导致基本国内狩猎场只对外国人开放,从而外国人在中国狩猎取得了更优越的待遇。

第三,狩猎证的管理。我国现行法规中对狩猎证和特许猎捕证的规定没有完全区分开。林业部颁发的《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接待或对外联系单位应向从事该项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林业部审批。经审批后给予‘特许猎捕证’”,因此导致某些地方混淆狩猎证和特许猎捕证,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作为狩猎对象。而且现行立法只规定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没有规定有效期限,而狩猎证不规定确定的时间,也与法律上的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狩猎相矛盾。

第四,狩猎收入的分配。根据《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纳入财政的专属账户,其适用范围和用途全部投入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等方面,不能够用于奖金发放、搞基本建设或挪作他用。然而这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专款专用政策忽视了当地居民的利益保证。野生动物保护可能会与当地居民经济作物种植发生冲突,危害居民利益,甚至威胁人身安全等。我国有些省份曾制定详细的狩猎分配比例,但是野生动物分布区的居民是否从狩猎中获得切实收益仍然存在争议。

3.2 我国狩猎业发展对策

世界狩猎业发展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狩猎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只有科学合理地利用资源,才能有效保护、发挥资源的作用。综合多年来我国对于狩猎的经营管理方式,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议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运动狩猎业。第一,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理念。对于野生动物是一种可持续的再生资源的概念进行普及,科学的看待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辩证关系。相关野生动物保护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新闻媒体等积极配合,正确引导群众,杜绝一些极端分子通过媒体宣布不实信息,煽动群众引起绝对保护思想。第二,建立有效的监管系统。严格的监管制度是狩猎科学性的重要保障。要严格遵循狩猎行政许可要求,遵守狩猎道德,建立完善的狩猎动物调查与检测系统,长期连续地监测狩猎动物种群数量和动态,出台专门的狩猎管理办法。第三,以国际狩猎拉动国内狩猎。国家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和出台支持与扶持政策,将国际狩猎业务做大、做规范,形成一定规模。在此基础上开发国内狩猎,让喜爱狩猎和有支付能力的公民参加国内狩猎,传承我国的狩猎文化。第四,开展试点,慎重拍卖狩猎动物配额。参照和借鉴国际狩猎市场的狩猎配额的运作方式,对拍卖的种类、数量要控制,试点中的拍卖量要适宜。拍卖目的要明确,拍卖的对象要放开,不只是国外的狩猎经营公司或猎人,也可以是国内代理公司和猎人,不断培育狩猎市场。拍卖的价格在国家指导下根据不同的目的而灵活变动,充分体现狩猎的目的性。第五,狩猎配额分配采取公开透明机制。将狩猎收入具体投放到野生动物保护项目的资金比例公开,将所有的自己投放都让保护区居民看得见。同时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政策保障猎区居民的收益,使猎区居民在狩猎项目中获得利益。

4 结语

野生动物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它们应该比工业化的农牧产品具有更高的价值。狩猎业的严格管理不仅为野生动物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而且还能发挥野生动物的最大的附增价值。从国际上看不论是一些发达的欧洲国家,还是一些发展相对较落后的美洲国家,他们都在不同程度地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完善的法律管理体系是这些国家开展野生动物狩猎的前提条件,例如:建立野生动物档案系统、狩猎压调节、猎物数量补充等措施,这些都是值得我国借鉴学习的[22]。

鉴于我国相对国外现代狩猎发展较为落后的实际情况,在掌握现有资源状况、科学论证、依法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相关法规政策,填补我国在生态调查、宣传教育、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缺失与不足,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运动狩猎,让野生动物资源的最大价值通过合法途径持续实现,不仅符合国际国内法律,也是当代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实践的要求,这样才可能充分发挥狩猎在我国野生动物管理中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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