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5
严露露,刘崇怀,樊秀彩,张颖,孙海生,李民,陈延惠,姜建福*
(1.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郑州 450009;2. 河南农业大学园艺学院,郑州 450048)
我国葡萄及其产品地理标志现状分析
严露露1,2,刘崇怀1,樊秀彩1,张颖1,孙海生1,李民1,陈延惠2,姜建福1*
(1.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郑州 450009;2. 河南农业大学园艺学院,郑州 450048)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对于保护区域特色品种,促进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统计2002-2015年我国葡萄及其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与批准情况,以期为我国今后葡萄地理标志保护和发展提供参考。统计结果表明:我国葡萄及其产品地理标志总数逐年增加,但各个部门的审定个数不同,工商总局审定较多;不同省份间申请数量也有差异;我国境内的葡萄地理标志用途以鲜葡萄为主,境外则以葡萄酒居多;葡萄及产品地理标志不仅地理分布广泛,而且品种多样;但我国葡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不佳。同时对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据此提出了:我国地理及产品标志系统应进一步优化制度,减少管理成本和资源浪费;地方政府应加大地理标志的宣传力度、提高监管水平等相关建议。
葡萄;地理标志;现状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1]。国际上,地理标志保护已有100余年的历史,法国是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的发源地之一,开始主要利用该制度对其国内生产的香槟酒类进行保护,目前法国的葡萄酒闻名遐迩,葡萄酒产业已成为法国对外出口的支柱性产业之一,究其原因是其对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视不无关系[2]。
葡萄是我国重要的果树树种之一,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葡萄产业发展极为迅速,截止到2014年,我国葡萄栽培面积76.72万 hm2,产量1254.6万 t[3]。葡萄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葡萄及其产品地理标志的现状也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自2002年农业部登记第一个地理标志烟台葡萄酒开始到2015年年底,我国共认定了136项葡萄及其产品的地理标志。目前,许多地理标志已广为人知且为当地农民致富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如吐鲁番葡萄、户县葡萄、关口葡萄等[4-5]。本文通过近年来对我国葡萄及其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与批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以期为今后我国葡萄乃至果树地理标志的申请、保护和发展提供参考。
目前国内有3个部门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和监管:国家工商总局对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国家质检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国家农业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保护[6]。
1.1 各部门对葡萄及其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定情况
国家工商总局自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就开始承担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国际义务。截至2015年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共批准注册了集安山葡萄等73个地理标志商标[7]。
质检部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始于2001年,期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颁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申请和认定[8]。截止到2015年年底,其对安仁葡萄等33个葡萄及其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保护[9]。
农业部于2008年全面启动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10]。截止到2015年年底,农业部认证登记了灞桥葡萄、北镇葡萄、勃利葡萄、关口葡萄等29项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11]。
上述3个部门的具体审批情况见表1。从表1中可知,约46.72%的葡萄及其产品地理标志来源于国家工商总局的认定审批,这从一定程度上表明各级政府和生产者对工商总局审批的商标认可度较高。
1.2 葡萄及其产品地理标志各年度的申请与授权情况
由图1分析可知,2002-2015年的14年间,获得认证的葡萄及其产品地理标志总数逐年增加。2010年以前,我国葡萄及其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发展较慢,但之后一直保持较好的发展态势,在2012年达到最大值后增速稍有减缓,但在2014年又出现新的增长高峰。这表明,随着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机构和生产者意识到地理标志的巨大潜在价值,对葡萄及其产品地理标志也越来越重视。
图1 葡萄地理标志各年度的申请与授权情况
表1 各部门已批准的葡萄及其产品地理标志情况
1.3 葡萄等地理标志产品的各地分布
已获得认证的136项葡萄及其产品的地理标志(包括在不同部门重复认定的地理标志)中,41项由国外申请,国内申请者有95项。其中,国外申请人包括:法国(34个)、美国(3个)、格鲁吉亚(2个)、德国(1个)和意大利(1个);国内主要分布在新疆(12个)、山东(10个)、辽宁(8个)、河北(6个)、浙江(6个)、甘肃(5个)、吉林(5个)、福建(4个)和山西(4个),以上省份占国内地理标志产品总数的62.5%(图2),这与我国葡萄的栽培现状基本吻合,但也有部分葡萄主栽省份葡萄地理标志申请量未实现突破,需要提高对地理标志的重视程度。
图2 各省葡萄地理标志产品的分布状况
图3 我国境内不同用途的葡萄及其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分布情况
1.4 国内外三类葡萄及其产品地理标志分布分析
由表2可知,已在我国成功注册的地理标志中,可分为3种产品:葡萄干类、葡萄酒类和鲜葡萄类。其中,国外的葡萄干类地理标志尚为空白,而我国拥有“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我国的葡萄地理标志以鲜葡萄为主,占国内葡萄地理标志总数的81.25%。国内葡萄酒类地理标志总计16项,仅占国内外葡萄酒类地理标志总数的28.57%。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的葡萄酒市场上进口葡萄酒仍占有很大份额,国产葡萄酒面临着很大挑战,同时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国政府、企业应放眼全球,学习借鉴法国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筛选适合本地的最佳酿酒葡萄品种和栽培条件,积极合作开展葡萄酒地理标志申报工作,树立品牌战略意识,打开国际市场,让中国葡萄酒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同时具有自己的话语权[12-13]。
1.5 我国葡萄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为了维护地理标志的合法权益,可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截止2015年年底,我国质检总局共核准了83家企业对14项葡萄及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使用。由表3可知,我国葡萄及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较好的包括安仁葡萄、户县葡萄、戎子酒庄葡萄酒等14项(占我国葡萄地理标志总件数的14.74%)其余的使用企业数均为0。这表明,我国葡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整体不佳。在我国已经获批葡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中,沙城葡萄酒和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的使用情况最好,表明当地政府对葡萄地理标志的宣传较好,该葡萄地理标志受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欢迎。
表2 国内外不同用途的葡萄地理标志分布情况
表3 我国葡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1.6 我国葡萄地理标志主要品种
通过对申请的葡萄及其相关产品的地理标志进行进一步分析表明,葡萄酒类地理标志的原料主要包括红色品种(赤霞珠、美乐、蛇龙珠、品丽珠、西拉等)和白色品种(霞多丽、雷司令、贵人香、威代尔等)等常见品种,也包括一些我国特色的毛葡萄、山葡萄等。至于鲜葡萄地理标志则品种多样,既有夏黑、红地球、巨峰等栽培品种,也有像溪塔刺葡萄、湘珍珠葡萄、柳河山葡萄、关口葡萄、宣化牛奶、新疆无核白、红岩水晶葡萄等独具特色的野生和地方品种。
近年来,我国葡萄地理标志发展速度很快,越来越多的政府机构和企业组织认识到了地理标志的重要性和潜在价值,并积极开展了地理标志的申请工作。据相关数据分析,截止到2015年6月底,我国已经认证了2790项地理标志,其中136项为葡萄领域的地理标志,占总数的4.87%。与其他水果相比,我国葡萄的地理标志在数量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依然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
2.1 部分地方政府对申报工作的重视度较低
目前我国葡萄等产品的地理标志申报工作,几乎都是在当地政府的引导下完成的。然而有些市、县级政府给予的重视度不够,导致当地企业无法及时认识到地理标志的潜在价值,地理标志数量至今为零,虽然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但葡萄等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工作进展仍较缓慢。当地名优特产品无法“走出去”,去发掘并占据更大的市场。因此,各级政府机构应积极行动,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努力打造具有当地特色的品牌和企业。积极利用地理标志这张名片,抓住契机,大力发展。
2.2 多部门共管,困于协调统一
目前,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农业部三个部门共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但三者之间权责划分不完善,既互相重叠也各自有所不足。从立法层面来看,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法律政策等都不是专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而且工商系统对农产品没有相应的检测体系,技术力量薄弱;农业部门虽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专门保护,但仅仅出台《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保护力度不足[14]。这样的立法环境,容易导致三个部门各自为政,缺乏沟通。从具体申请过程来看,上述三个部门各自受理审批,其中的具体标准、申请程序并不相同而且注册登记制度也存在多处重复,导致产生了以下问题:
(1)一个地理标志若要获得完整的保护,需要分别在上述三个部门进行登记申请。但审批过程繁琐,时间较长,降低了地理标志申报者的积极性。
(2)由于同一地理标志不同部门申请注册人可能不同,很容易引发同一地理标志上的权利冲突、法律纠纷。因此,亟需制定一套具体、完善的、系统的保护体系,分化并协调各部门的管理权,例如,国家工商总局应以管理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为主,同时与另外两个部门配合开展工作[15]。以法律为准绳,结合各部门的优势,明确职责分工,统一协调管理,形成合力,避免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到位等现象的发生[16],为地理标志的保护与长远发展而积极努力。
2.3 品牌保护意识和市场监管较弱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在批准某项地理标志时,一并发布了该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但是,大部分葡萄地理标志在成功申报后,其相关要求与规范并未得到良好的执行。首先,政府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宣传和监管工作不到位[17]。其次,一些生产企业在窥探到地理标志产品的巨大价值和市场后,见利忘本,违规生产。这使得消费者对该地理标志失去信赖,市场也逐渐萎缩,反而没有达到保护该地理标志的效果。例如久负盛名的天津“茶淀玫瑰香”地理标志,在当地葡萄成熟上市季节面临品牌假冒的困扰[18]。
因此,在成功申请地理标志后,各部门应持续关注其使用情况。积极宣传地理标志的质量技术要求,通力合作,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该地理标志的良性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切实确保该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相关企业也应当提高品牌保护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2.4 我国葡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频率较低
一些地方政府机构在成功申报地理标志之后,往往将其束之高阁[19],造成我国葡萄及其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频率较低。品牌能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已成为现代社会产品竞争的战略之一[20],因此,为了更好地培育本地特色品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地理标志的宣传,充分利用地理标志的品牌效应并结合当地的自然人文因素,大力支持和引导葡萄等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更多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整合资源,以葡萄地理标志品牌为龙头,带动当地整个产业发展,提高当地农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
目前,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三品一标”之一,已成为各级政府保护特色产品,发扬农耕文化、壮大产业集群、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广大果农与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也是青睐有加[21]。
我国是葡萄属植物的起源地之一,也是葡萄属植物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22],可以采取全国普查的方式,深入了解我国葡萄地理资源状况,做好地理标志工作。对于我国已认证成功的近百种葡萄地理标志,如何更好地挖掘利用其商业价值与文化价值应当成为当务之急。
总之,各方面应当同心协力,加强葡萄地理标志保护与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地理标志这一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葡萄名优特产品的发展与区域专业化,提高我国葡萄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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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4/j.cnki.zwpp.2016.06.016
2016-07-14
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专项经费项目(CAAS-ASTIP-2016-ZFRI),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CARS-30-yz-1)。
严露露(1995-),女,本科在读,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专业。E-mail: luluyande@163.com
★通讯作者:姜建福(1982-),男,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葡萄种质资源研究。E-mail: jiangjianfu@ca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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