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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思考与建议

时间:2024-05-25

□ 陆立才 潘明鑫 顾洪涛

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运行机制中的核心制度,是合作社与成员利益联结的纽带。但从一些地方合作社运营实际情况看,超比例对资产股份进行分红、不按照法定比例进行盈余分配、虚提盈余以及不及时、不足额甚至不向成员支付等现象依然存在,损害了成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合作社长久经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现状

截至2018年,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809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4家、省级示范社13家、盐城市级示范社35家,市级以上示范社占6%。笔者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表、打电话和走访形式对大丰区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规范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据了解,大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存在两种的情况:一种是有盈余不愿意分配占比13%,另一种是有盈余进行分配占比87%,但其中不依法比例进行分配占64%以上,在盈余分配中盈余返还普遍存在异化问题。所谓盈余返还异化是指偏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盈余分配基本原则和本质的现象。如有的合作社按提供生产资料的优惠价格的比例替代盈余返还,有的合作社按产品交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的比例优惠替代盈余返还,有的合作社按为社员提供运输服务的优惠收费标准替代盈余返还,有合作社将国家的直接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给成员替代盈余返还,有的合作社只是像公司那样进行股金分红,不按成员的交易量(额)进行盈余返还。因此,大丰区合作社盈余分配不规范的问题比较普遍,也比较突出。

二、合作社盈余分配普遍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1.部分合作社理事长不愿进行盈余分配。部分合作社理事长向笔者抱怨说,合作社是自己投资成立的,合作社成员只是“搭便车”。合作社以较低的价格把生产物资销售给社员,或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社员生产的农产品,已经让社员享受了“红利”,不需要再进行分配。

笔者了解到,合作社理事长不愿进行盈余分配,还有一些深层次顾虑。在实际工作中,合作社要想规范盈余分配,就得明晰产权、规范社员账户管理、规范使用票据与交易结算方式、规范会计核算、规范民主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公司帮助完成,增加了合作社的管理成本。有些理事长还担心,规范合作社交易结算方式后,每笔的交易结算都通过银行账户而不是个人的支付宝或微信结算,做到公私分明,就不好随意使用合作社的资金。合作社每发生一次交易都必须规范使用票据,合作社交易非社员生产的农产品以及个人所得税减免就不好混在其中。

2.合作社普通成员缺少发言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必须充分听取成员的意见。但在实践中,作为合作社理事的“大户”“能人”是合作社章程、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的起草者,由于普通社员出资额少,持股比例较低,只享受合作社的优惠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及很少的二次返利,人微言轻,在社员大会通过时,很少提出异议或利用自身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即使有普通成员提出意见,也很难被采纳,只能被动接受。

3.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指导和监管力度不够。按照部门职能,大丰区农村经管管理部门承担合作社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信息服务和培训工作任务,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但由于机构人员力量不足,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难以对合作社会计核算、盈余分配、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等所有环节都进行精准指导和全程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尚不健全,即便在检查、审计中发现了问题,也很难协调其他部门共同解决,导致监管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合作社盈余分配出现的不规范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

三、对合作社盈余分配规范的问题思考

1.建立合作社理事长有效培训、跟踪回访、检查考核机制。理事长是合作社的关键人物,对合作社发展至关重要。从目前大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文化水平看,分别为本科9%、大专32%、高中50%、初中9%,理事长们学习和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普遍较强。农村经管管理部门要将新型职业农民的政治素养培训放在首位,对他们进行理想、信念、责任、担当的教育。在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发展那些有理想、有抱负,愿意带领农民致富的理事长为基层党组织的一分子,鼓励他们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农业农村政策,摒弃小农意识,树立为社员服务、无私奉献的思想。只要理事长的思想觉悟提高了,合作社规范发展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最后对理事长的培训和培养进行建档立卡,配套建立跟踪回访、检查考核、奖励与处罚等制度,使理事长的培训、培养、回访、考核、奖励真正落实实处,定能取得有效成果。

2.切实提高合作社对规范盈余分配的认识。

(1)提高对合作社盈余性质的认识。合作社年终收益不叫“利润”而称为“盈余”,这就是区别于营利性企业的重要标志。合作社的一部分盈余产生于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是社员与合作社共同创造的,在合作社中,社员就是主要的“惠顾者”,这与营利性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于股东之外的客户是不同的。合作社的另一部分盈余产生于政府对社员与合作社交易税收的优惠政策,合作社与营利性公司相比,合作社享受4个方面的税收优惠:①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13%增值税;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农产品增值税率从13%降至11%,可按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③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④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这些收益空间也是全体成员共有的,而不是理事长个人的。因此,合作社的目标是服务社员,而不是追求盈余最大化。当然,合作社的盈余也有少部分来自与非成员的交易,但是这种交易在《农民专业合作法》是有限制的,不会在盈余中占据主流地位,改变不了合作社盈余的性质。其限制的目的在于鼓励社员利用合作社,防止合作社异化为普通营利性公司。在我国,合作社通过生产资料供应价格优惠、提供技术服务、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吸引社员。要想获得上述惠顾者,就需先取得社员资格。

(2)提高对盈余分配三个法定标准的认识。一是将公积金提取标准作为法定建设标准之一。合作社的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的提取比例由本社章程或成员大会自主决定。只有当年合作社有了盈余,即收入在扣除各种费用(包括理事以及其他职员的工资报酬)和税收后还有剩余,才可以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提取比例可为当年盈余的10%—35%之间,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为成员的出资。为此,政府在财政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如每年都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扶持合作社发展,改善合作社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合作社综合生产经营能力,合作社成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二是将盈余返还标准作为法定建设标准之一。“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三是将剩余盈余分配标准作为法定建设标准之一。盈余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社员,剩余分配的比例不得高于40%。作为盈余分配法定标准,合作社理事长必须执行。在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实践中,合作社理事长有时重视盈余返还额(事先确定交易量返还比例)或剩余盈余返还额(事先确定剩余分配的比例),我们可以用盈余返还额是否大于等于剩余盈余返还额1.5倍来判断盈余分配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如果是小于,就没有达到法定标准;如果没有达到,可用合作社提取的奖励基金和风险基金加以调节到位。

(3)提高规范票据与交易结算工具对做好盈余分配重要性的认识。合作社使用的票据要规范,发票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标准票据。票据是合作社会计核算的基础凭证,如果不能规范票据使用管理,合作社交易往来真实、准确、及时的数据就很难得到。没有这些基础数据,也无法规范盈余分配,也就无法计算出合作社与本社社员之间发生的交易量(额)。合作社使用的交易结算工具要规范,合作社要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设立合作社银行账户,合作社所发生的交易经营活动的收支行为都必须通过合作社银行账户反映。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合作社理事长为方便、省事、省时,经常用个人支付宝、微信进行结算,将个人的资金与合作社资金混在一起,而不是通过合作社银行账户来结算交易往来。如果不能规范使用交易结算工具,事必导致经营收入不能及时入账,经营支出不能正确反映,也就不能准确核算出合作社经营的剩余,直接影响合作社的盈余分配。

理事长只有对盈余性质认识到位,严格执行盈余分配的三个法定标准,落实票据使用、账务处理流程、收益分配管理制度,才能做到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行为,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利益,充分发挥合作社引领农民发家致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3.做好合作社社员的培训工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培训的目的主要是增进对“农民合作”的理解,逐步提高他们参与合作社管理的能力,重点放在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上。只有让社员真正搞清楚合作社的性质和作用,弄清楚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社员才会真心支持和拥护合作社,合作社才能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4.农村经管管理部门精准施策,协同帮扶合作社规范盈余分配。农村经管管理部门以合作社盈余分配规范问题为导向,应精准施策、精准帮扶,指导和监管好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继续推进合作社规范化、示范化建设。农村经管管理部门要突出抓好成员账户管理,实现准确、及时、完整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和权益变动情况。对有条件聘用专业会计人员的合作社,要引导其实现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专职化、专业化,对没有条件聘用专业会计人员的合作社可采用“社账托管”做法,监管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既促进合作社会计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和财务公开规范化,又起到节约开支和减少管理费用的作用。对合作社盈余分配不规范之处,及时与相关职业部门沟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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