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研究

时间:2024-05-25

闫俊

【摘   要】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加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变得日益重要。文章以此为分析对象,首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介绍,接着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最后论述了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议,以便可以更好的挽救未成年人,使他们拥有更加美满的人生。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

Study on the juvenile 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

Yan Jun

(Law schoo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Jiangxi    330013)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cases in China, strengthening the juvenile criminal litigation system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Articles as analysis object, first for minors criminal lawsuit system are introduced, and then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juvenile criminal lawsuit system, finally discusses the perfect juvenile criminal lawsuit system's advice, so as to better save the minors, to make them have a more happy life.

[Keywords]  minors; crime; law

未成年人犯罪的現象从古就有。但是,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开始频发,尤其是校园暴力犯罪事件更是频频出现,这些事件不仅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影响,同时对于社会稳定也会带来危害。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未来,是民族发展希望。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在各方面都处于落实,因此需要进行特殊保护,以便使其可以健康成长。在进行法律保护时,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也应当有别于成年人犯罪人,不能按照一般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理,必须设置一套适合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

1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概述

1.1  未成年人的界定

未成年包括多个不同含义。根据我国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主要是指未满18周岁公民。从刑法角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分析,我国刑法还对已满16周岁犯有特定形式罪行未成年人给予了处罚。因此,本文所研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主要是指已经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但是犯下八种暴力犯罪的人,对于14周岁以下不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1.2  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第一,呈现出低龄化发展趋势。根据一项调查显示,自2013年以来,我国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犯罪比重已经超过了50%,而且年龄出现了越来越小的趋势。

第二,犯罪手段越来越成人化。在以往很多未成年人犯罪都是由于一时冲动所犯罪行,一般都是盗窃或者是伤害类型,具有一定偶发性。但是近些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普及,很多未成年人从互联网上接触到了一些不良信息,这就使得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逐步走向成人化发展,在犯罪后甚至会出现毁灭证据行为。

第三,犯罪类型多样化,校园暴力突出。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不再仅仅局限于盗窃,抢劫杀人案件也时有发生,社会危害程度也越来越高。

第四,出现团伙化发展趋势。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关键时期,盲目讲义气就是未成年人团伙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出现这种状况与未成年人渴望友谊心理息息相关,但是由于并没有走对路线,这就使得未成年人走上了犯罪化团伙道路。

2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给予了特殊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上面,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依旧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少年法庭难以满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需求。少年法庭设立是我国司法实践多年努力探索结果,但是在实践中却难以满足司法实践需求。在少年法庭中,少年法庭一般设置在基层法院系统内,并不是独立法院,且各个法院对于少年法庭设置并不统一,有的是与刑事庭进行合并,有的设置了单独少年法庭。与此同时,少年法庭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存在障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需要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配合,仅仅依靠少年法庭工作人员难以有效开展审判工作,最终可能会影响到审判质量。除此之外,少年法庭审判人员专业性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虽然全国各地都已经设置了相关法庭,但是法官并不是专业法官,一些法官是刑事案件法官,这就使得法官并不了解未成年人心理,在审判相关案件时依然采用对成年人审判方式,无法真正满足未成年人审判需求。

第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并不完善。首先,当前社会调查制度非常随意。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由公检法三家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背景展开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进行了相关司法解释,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确认社会调查的强制性,刑事诉讼法也只是规定了司法机关可以开展,司法解释中也只是规定了在开庭审判前可以进行。根据以上规定,对于社会调查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就使得社会调查缺乏强制性。其次,社会调查的主体并不统一。在当前实践中,社会调查可以由司法机关进行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的社会团体进行,这就使得调查主体相对混乱,最终可能会导致调查的主体多样化,不利于统一规定。

第三,未成年人的刑事檢察工作存在一些问题。未成年犯罪主要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主要是为了挽救未成年人,使他们拥有光明的未来。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贯彻这一方针也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措施,但是很多基层的检察院为了追求效率而没有落实,常常采用了羁押或者起诉方式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与此同时,我国检察机关也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人员,这也使得检察工作存在漏洞。

3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议

3.1  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体系

第一,不断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为了更好地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本文设想我们可以针对未成年人设置专门法律,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融为一体,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可操作性,减少当前法律规定中的一些笼统规定,这样可以更有助于实践操作,帮助未成年人,挽救未成年人。

第二,可以建立独立的少年法院。本文认为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会不断增多,建立独立少年法院非常必要。在建设独立少年法院之时可以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未成年人案件数量,可以在市一级设立少年法院,也可以在区域级设立少年法院,设立的主要依据就是人口案件数量等方面因素。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平衡,因此我们可以先在上海北京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探索设置少年法院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工作来摸索少年法院建院经验,以便逐步向全国推广。

3.2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第一,明确社会调查主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社会调查,这种规定就使得社会调查主体容易混杂,权责不明确。因此本文建议我们可以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可以将社会调查职责专门委托法院来履行。公安机关主要是我国侦查机关,主要针对刑事犯罪,而社会调查主要是对未成年人家庭背景、性格、学校背景等各方面进行调查,让公安机关调查可能会出现有失偏颇现象。

第二,明确社会调查内容。在进行社会调查时,本文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应当包含有以下几方面。首先需要对未成年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其次需要对未成年人受教育状况进行调查,再此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发展进行调查,最后需要对未成年人是否存在犯罪前科进行调查。从以上方面可以客观反映出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以便更好的挽救未成年人。

3.3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第一,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谨慎使用逮捕和起诉。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落实对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教育感化为主,减少和谨慎使用对于未成年人的逮捕以及起诉。检察机关需要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意以及犯罪情节进行分析,谨慎小心使用逮捕措施,对于主观恶意非常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并不需要采用逮捕的措施。

第二,成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官队伍。为了更好应对日益增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院内部需要加强未成年人专业检察官队伍的建设,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好未成年人犯罪人工作。

参考文献:

[1] 苗慧.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J]. 科技经济导刊,2016(20):118-119.

[2] 陈小杰.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J]. 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电子版,2016(10):154.

[3] 王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完善[J].      法制与社会, 2017(22).

[4] 蒋浪川. 试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     完善[J]. 法制与社会,2017(30).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