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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改革背景下“三农”问题中农户利益保障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4-05-25

周悦榕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南昌 330032)

1 “三变”改革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

“三变”改革中的利益相关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经营主体。

1.1 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国家推行“三变”改革的过程当中,发现很多地方的农村并没有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到实处,该组织没有明确认识到自己的任务,认为其只是一个空头衔,且该组织中并没有应有的成员,人员构成结构不清晰,分工不明确,甚至没有向村民公开该组织的存在,使村民无法将其与村民委员会进行区分。在一些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单独的领导人,只是村支部书记、主任乃至其他村干部代为管理。众所周知,村干部对一个村庄的发展十分重要,他们管理着整个村庄的经济命脉,掌握着一个村庄的发展趋势,将村庄中的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他们可能会造福百姓,但也可能会侵占农民的利益。

1.2 农民、村集体与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与普通村民和村集体不同的是,经营主体具备着更加优越的管理素养和经营能力,可以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波动清晰感知,对经济运转的认知,都处于优势地位,基于上述因素,“三变”改革伴随着较为广泛的财产和权力纠纷,而产生纠纷的主体大多为农民,村集体和经营主体,而其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要大于村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冲突,由于三方均存在问题,便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处理难度也更高,主要矛盾问题也基本为经营主体对农民以及村集体的利益进行压榨,损害其利益,造成损失。

2 当前“三变”改革中“三农”农户利益保障的初步效果

2.1 完善了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户利益

完善相关合同,提出双方平等,资源、利益共享以及风险共担的前提条件,将利益按劳分配,按比分配,将合同双方集合到一起,进行协商,达到双方共赢。同时还可额外推行“固定分红+按比例分红”并行、资金入股与按年限分红四种分红方式,形成一套固定模式,防止纠纷再度升级。进而组建出与农户需求相匹配的收益分配机制,提升了分配的科学性与公正性,有效地优化了分配的效率与质量,保障了农户利益。

2.2 经营主体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保障农户利益

在积极建设经营主体,引入先进的设备技术的同时,应不断向其进行强调,需着重注意信用建设,首先保证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坚决按照合同履行其相关义务,村干部可以对经营主体进行实时监督,将其与村民的合作过程及表现记录在册,同时对于信用低的经营主体进行公开,对其进行罚款,为村民敲响警钟,使诚实信用之风在村庄中散播开来。

3 “三变”改革中“三农”农户利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3.1 缺乏新型经营主体

“三变”改革的宗旨是为农民带来利益,而一个村庄中的利益,主要由经营主体来创造,如经营主体无法担起创造利益的重任,会直接影响到农户的利益。在农村中,极大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为农业项目,农业项目具有前期投入大,等待时间长,且受天气等因素影响巨大,且对市场要求较高,所以该项目的实施较为困难,为农民创造利益的道路上增加了障碍。如果农村经营主体受到自然灾害或市场负向变化等情况的影响,出现了明显的利益受损现象,则会使得农民的保底收入被置于不确定的情景之中,缺乏稳定而科学的保障机制,自然也无法保障获取分红收入,那么入股到经营主体的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其所能够获取的分红收益将会微乎其微,甚至可能出现血本无归的状况。

3.2 现有的经营主体信誉不足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已存在经营主体信誉度不高,拖欠村民工资和利润分红的事情经常发生,且有很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公司资金充足,以备不时之需,而不将利润分红支付村民,损害了农户的利益,不能使农户及时得到资金,为其生活和行动带来了不便。除此之外,农民不能及时得到利润分红,导致不愿对经营主体付出劳动力,从而会降低其参加“三变”改革的欲望,使“三变”改革进程推进缓慢,同时,由于拖欠利润分红,会使农民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政府不能服众,会对社会安定产生巨大影响。基于这些问题,政府需及时出台完善相关政策与法律,以此来保障农户的权益。村干部在对经营主体进行选择时,优先考虑本地户口企业家,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农户按时得到利润分红,但由于拒绝了外来投资者,可能会导致利益红效应减少。

3.3 其他利益主体侵占农户利益

“三变”改革针对的主要是村集体、农户和经营主体,但三者的组成成分不同,分别对应的社会地位是不对等的。其中,经营主体占有绝对的地位优势,且掌握着绝大部分管理权利,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其掌握的资源,资金会越来越多,且相比农户与村集体来说,经营主体与政府的关系更为密切,使农户与村集体处于被动位置。具备着显著的综合优势,经营主体的经营信息无法真实传达给村集体和农民,农民和村集体对经营信息的掌控出现错时现象,难以对经营主体进行有限的监管,综上所述,“三变”改革可能会诱发出经营主体受利益驱动,而虚报经营的实际信息和利润状况的情况。

4 完善农户利益保障的途径和建议

4.1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经营主体应强化自身实力,使企业本身达到一定水平,才可有效推进“三变”改革,从而使农户从中受益,甚至获得股份,达到长期合作。丰富经营主体的培育方式和手段,优化经营主体的培育思维与实施路径,经营主体自身发展的规模和市场价值会对“三变”改革的进程产生影响,经营主体需不断强化自身实力,推动“三变”改革。所以政府要针对经营主体的实力进行相应培训,在规模,实力和效率的基础上加以创新,增加可创造利益收入的项目。且政府需对于“三变”改革涉及到的企业发展前景较差、长时间未进行创新改革、企业的管理无法实现纵深发展等问题,可以创造性地采取三个崭新的经营方式,如选取崭新的经营主体、从外引进具备明显优势条件的经营主体、扩大经营主体包含内容,以实际行动向经营主体提供帮助进而打造出规模更加宏观、素质更加强劲、效益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其经济收益发展至前所未有的高度,扩充其辐射范围。

4.2 强化经营主体的信誉建设

经营主体需要取得农户的信任,为农户带来足够的利益,才可实现与其长久合作,且在合作过程中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完成农户要求的每一件事。由于合同的不完善,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经营主体违约的情况,“三变”改革必须要克服此种困难,强调信誉问题,保障农户的利益。

第一,对于征信系统进行完善,统一惩罚标准,在经营主体出现违规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信用评级,打造出合理有效的真性机制,使征信系统所采取的评级标准保持统一,同时在企业的信用系统中录入企业的工商信息、纳税信息、诉讼记录等内容,同时与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司法部门保持联动与互通,进而编制出《企业信用报告》;第二是在征信系统的基础上,打造相应的信用惩罚机制,还可以在行政,市场以及社会层面进行法律约束,对待不诚信,欺骗农户的经营主体,进行相应的惩罚,将其每一项失信记录都记录在册,向农户公示。使其无法找到投资者,形成无形的违约成本。同时,如今网络发达,可以通过媒体的力量,进行经营主体的监督。大力揭露经营主体的失信行为,发挥其在社会中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引导社会对此类失信行为进行道德谴责,这也是对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重要手段之一。

4.3 利益协调机制法律化保障农户利益

“三变”改革旨在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的发展。在改革过程中,政府和经营主体要对农村给予帮助,但农户作为农村的主人不能完全依赖政府和经营主体,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学习更多的技能,不再只能进行农田的耕种,也可以作为一个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使他们真正投入到企业经营中,为改革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且在进行利益分红时,农民与经营主体之间往往会更在意农民的意见,知识水平较高的农民会将合作想的更长远,从而保证自己的利益。往往对选择入股的意愿更高,渴望成为经营主体中的一员,将自身的角色转变为股东,从而获取参与利益分红的资格。因此,要想促进农村发展,使村民提高收入,加快农村发展,政府需通过各种培训,来对农民的思想进行转变,教与他们新的技能,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使农民不再只懂得耕种,同样也会进行企业管理与企业经营,同时掌握一项技能,成为专业的技术性人才。从而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户的利益。

5 总结

“三变”改革是我国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所选择的最新发力点,能够使城乡存量资产、自然资源、人力资本摆脱闲置的状态,实现有效利用与发展,进而为农业产业的发展增值赋能,提升农民的收入状况和生活水平,提升农村生态环境的蕴含价值。“三变”改革的顺利实施,能够有效的解决“三农”问题,使农民有更多致富的道路,提高生活质量,安定农村环境,农村在我国占很大比例,农村和谐安定可以有效促进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所以,应优先考虑农民利益,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联合上下,完善相关人员安排,在进行“三变”改革的过程中,保障农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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