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探讨

时间:2024-05-28

陈福权

摘 要:对振安区历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进行分类,探讨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振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振安区农村二轮土地延包至今已有18年,但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确一直伴随期间,时常发生。特别是在最近几年因城市化发展、国家惠农政策的逐步完善使土地价值倍增,一方面国家征收征占、企业租赁土地让农民获得了巨大利益,另一方面国家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的各种惠农政策,都提高了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致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呈现出集中多发趋势。经调查分析,振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类型及产生原因包括以下几种:

一、承包权取得纠纷

一是无地无合同农户,在农村土地一轮承包期间农户取得了承包土地,但因当时种地需要交纳“三提五统”、农业税等,很多从事其他产业的农户和不在本地居住的农户,对土地长时间的弃耕撂荒,也不交纳各项税费,村组便将这部分土地收回又发包给其他愿交税费的种地农户,在二轮延包时村委会将这部分继续被弃耕撂荒的土地都签订在愿意经营的种地农户的家庭承包合同内,现在这些弃耕撂荒的农户向村组要求承包土地;二是有地无合同,部分村民组没有严格按照二轮延包政策执行土地发包,不该分配到土地的农户被分配了土地,不该收回土地的农户被收回了土地,造成无权经营土地的农户实际经营着土地,有权经营土地的农户却手里没有土地,被要求纠正错误,但村组却无法调整到合法状态,便仅在合同上进行了数字完善,并且村委会不愿将完善后的合同发给农户,怕农户看到合同后对照自已的实际状况从而引发矛盾纠纷。随着时间推移,多数农户了解了相关情况,现在少地的农户向村组要求分地并要求发放家庭承包合同,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现在。

二、国家征地补偿纠纷

农村土地按等级划分,等级与土地产量挂勾,地的等级越低,产量就越少,如果农户分配到的是低等级的土地,为弥补产量不足只能多分土地,以土地面积增加而保证产量,土地等级、产量等情况在农村土地合同上进行了标注,如果低等级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只按实际征收面积发放,并不是按照土地等级标准发放,形成征收同样面积的不同等级的土地都领取一样数额的补偿费的现象,这就造成集体与农户在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方面发生纠纷。

三、机动地发包纠纷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在未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之前,应当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然而有的村组集体将机动地长期对外发包,而且发包收入归集体所有,违反了规定,导致新增人口不能及时取得承包土地而引发纠纷。

四、黑地、帐外地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然而有的村组却隐藏土地不上帐,亦即所谓的“黑地”、帐外地,故意隐瞒,少报土地面积的目的就是用于对外发包搞创收,增加村组集体经济收入。从台帐上看机动地面积不超,但实际上机动地面积远超过规定的标准,现农户要求将这些超标的土地按户平均分配。

五、土地面积不准的纠纷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因当时测量土地用的工具简单,人员素质不高,业务技能不强,加上农村土地地形不规范,测量的土地面积误差较大,绝大多数表现为测量面积小于实际面积,此外农户多年的耕种,因拓边攒沿儿使土地范围逐年扩展,更加剧土地面积不程度的扩大。农户在土地征收、流转、涉农补贴等方面提出异议。

六、規避义务的纠纷

当时为少交各项税费,农户与村组达成一致,土地承包合同上故意少写面积,而实际上经营的土地面积却很多,现在看到国家取消各项税费并向农户发放各类补贴,农户因此要求按实际土地面积重新改写合同。

七、仗权多分土地的纠纷

个别村组干部或分地小组成员在丈量分配农村家庭承包土地时,利用权力为自家及其亲属、朋友等多分多量土地,但在家庭承包合同上却不记载多出的土地,而实际上却是破坏公平公正原则,私分多占。在事情被发现后,其他农户要求多地农户交出土地,引发纠纷。

八、土地流转纠纷

农户之间流转土地时不签订流转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容易产生纠纷,且无据可查。有的流转协议不规范,内容欠缺,如流转方式不明确、无流转期限、价款过低、双方权责关系不清等,在未约定的事项出现后双方争议,引发纠纷。

九、村组越权发包的纠纷

村组在发包集体的土地时没有履行民主程序,在没召开民主议定会议的情况下与承包方签订发包协议,等集体多数成员发现后,合同往往已履行一定的时间,承租方已经对土地进行了投入,但集体成员对合同的内容有异议,不同意村组越权发包,要求解除承包协议。

十、卖房“卖地”纠纷

农村很多农户在卖自家的住房时,一并将自家的承包土地包含在内共同作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承包地不得买卖。所谓“卖地”是无效的,需要另行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但农民法制意识不强,结果在若干年后卖方反悔,向买方索要土地经营权,从而引发纠纷。

十一、以租代征的纠纷

企业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在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农户在发现企业无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

十二、反租倒包的纠纷

有的村委会将农户土地反租回来,集中发包给城市居民用于发展种养植业,并与城市居民签订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原农户现在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

如何解决上述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