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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不能占有两处宅基地

时间:2024-05-28

李文成

编辑同志:

我在结婚之后就与父母分家另过,并经批准修建了一处住宅。去年父母双亡后,我打算将他们原来的旧宅翻建成新居,继续使用。但是,当地领导不同意,还要我拆除旧宅基地上的房屋建筑,将宅基地交回集体。请问,他们这样的要求合法吗?

宁夏 李 林

李林读者:

当前在农村中,有些人在新划了宅基地后,却不放弃原来的老宅基地;还有些人因为后来情况变化了,客观上造成了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情形。然而,一户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是违法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减少占用耕地,保护现有耕地。而对于宅基地占用的面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是不同的。所以,你们当地领导的处理决定是合法的。你应该在该处理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拆除义务。如果你拒不履行,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的执行费用还要由你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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