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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定心安 乡村振兴大有可期——各地农业农村干部和经营主体谈农村土地承包法

时间:2024-05-28

本刊记者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此次修法把中央精神和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实现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制化,进一步加大了进城落户农民和妇女的权益保护。对此,各地农业农村干部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何体会和建议?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给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吃下“定心丸”

“新修订的法律给农民吃了‘定心丸’”“给进城农民一个‘定心丸’”“给从事农业种植的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吃了‘定心丸’”,“定心丸”是记者采访时听到最多的一个关键词。不少农业农村干部表示,对于法律明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他们衷心拥护。

山东省威海市农经站站长戚其军告诉记者,修改前,土地二轮延包到期还有10年多时间,农民对二轮延包到期后,自己的承包地能否继续承包经营多有顾虑。这次把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写进了法律,他们的心终于落定了。山西省长治市农经局局长丁向东也表示,新修订的法律稳定了承包关系,更加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新法明确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这就让进城落户或进城务工的农民没了后顾之忧。”山东省东平县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井立义说道。

对于这一点的变化,家在湖南省沅陵县的外出务工人员覃绍洋感受最深。他说,现在进城务工近10年,原先一直担心土地被收回,“现在终于放心了,即使有了城镇居民身份依然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以后还可以回家乡种地呢。”

土地承包关系更加稳定,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表示对未来充满了期待。陕西眉县樱桃种植合作社理事长张春说:“我们感觉到政策更加长效,心里真是踏实了,以后就可以放心流转土地扩大规模了。”

“三权分置”入法激发了各方积极性

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上升为法律是此次修法的一项重点内容。新法对“土地经营权”专门列了一个单独章节进行了重点阐释,明确了流转、互换、转让等各种土地经营权取得方式和双方、多方的权利义务。许多农业农村干部反映此举不仅可以让农民放心地流转土地,还激发了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同时也为他们接下来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有利于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加快现代农业发展。

湖北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局长张清林说,新修订的法律体现了“三个顺应”:一是顺应了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为实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提供了法制保障。二是顺应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赋予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功能,为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创造了法制环境。三是顺应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沅陵县支行经济师覃宏辉在与沅陵县马底驿乡、麻溪铺镇、清浪等乡镇的基层农经人员座谈时还了解到,基层普遍对法律明确土地“三权分置”,同时保护承包方、受让方双方的合法权益感到很振奋。

此次修订为开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很多农业农村干部一致的共识。丁向东认为,法律规定了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对保护流转土地的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浙江省乐清市农业农村局经营管理科科长黄永说,“新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有利于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防止转让演化成土地买卖。”

下一步如何更好地深化承包地“三权分置”、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不少农业农村干部表示已有明确目标且干劲更足。丁向东表示,一方面将继续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将建立健全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做到土地流转的制度化、规范化。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局副调研员张兆康说,下一步将会加大土地经营权登记步伐,扩大种植大户的贷款额度及其资金需求。“江北区的土地流转及其融资担保等工作,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这次法律规定,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可以向金融机构抵押担保融资,这将进一步推动我们的相关工作。”

法律同时加强了对土地经营权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力度,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也得到了激发。张春高兴地说道,合作社未来发展需要建设研发中心、冷库、分选设备车间等,现在随着法律相关条款的明晰,我就可以大胆地去适度建设一些设施。湖南锦绣千村农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龚佑琼也感同身受,她说,现在可以对合作社进行长远、科学的规划了,资金投入力度也会更大。

“三权分置”入法有利于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对新法的具体落实充满了更多期待

法律出台后,农业农村干部第一时间认真学习了新法的内容和精神。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农经处调研员朱金芳表示下一步要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组织调查研究和法律宣传工作。

在学习的过程中,多数农业农村干部希望国家出台法律释义和相关配套措施,以便基层学习理解和精准实施。

覃宏辉告诉记者:“虽然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是确实有一些特殊情形,允许作个别调整,怎么理解特殊情形呢?”他担心基层对于调地的标准认识不一,农民利益会受到损害。此外,浙江省平湖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中心主任王晓林认为,基层对法律第64条中规定的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包括的具体范围不明确。浙江省淳安县农业农村局高级经济师占一熙提出,新法第16条、24条都涉及了农户家庭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他们都建议,法律条文释义应准确到位,以便于新法指导解决现实问题。

河南省鄢陵县大力鼓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黄涛向记者反映,现在很多“70后”和“80后”的农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的,思想上存在私有化倾向。因此他建议相关政府部门要重点做好土地“三权分置”的宣传,以引导农民形成正确的观念认识。

对于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基层的呼声也较高。王晓林说,他了解到很多农户对于土地流转合同中自身权利和义务认识得还很模糊。龚佑琼则建议出台更加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细则》,进一步保护土地流转双方的权益。张兆康希望国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的操作程序,创设三榜公示制度,以及发生异议后的处置途径。谭宏辉反映金融机构在土地价值评估、处置流转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建议在法律实施后,尽快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并及时跟踪融资担保制度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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