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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及纠纷调处情况

时间:2024-05-28

2016年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及纠纷调处情况

据对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下同)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数据汇总,2016年土地经营权流转增速继续回落,规模经营农户数量持续小幅增加,土地承包纠纷有所增多。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增速继续回落

截至2016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4.79亿亩,比2015年底(下同)增长7.3%。自2014年起,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增速出现回落,2014—2016年,增速同比分别下降4.2、7.5、3.5个百分点。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35.1%,提高1.8个百分点。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户达6788.9万户,占家庭承包农户数的29.7%,上升2.2个百分点。有10个省市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比重基本达到或超过40%,分别是:上海74.8%、江苏60.2%、北京60%、浙江53.8%、黑龙江50.4%、天津45.6%、重庆42.4%、安徽40.9%、湖北39.7%、湖南39.6%。

二、转包和出租仍是流转的主要方式

耕地流转方式仍以转包和出租为主,分别为2.26亿亩和1.68亿亩,增长7.5%和9.7%,占流转总面积的比重分别为47.1%和35.1%;以入股方式流转土地面积为0.24亿亩,占流转总面积的比重为5.1%,下降1个百分点;以互换、转让方式流转面积的比重分别为5.4%和2.7%。

三、耕地流转入合作社和企业的比重保持稳定

“十二五”时期,耕地流转入农户的比重持续下降,流转入合作社和企业的比重稳步提高,2016年流转入合作社和企业的比重保持稳定。在全部流转耕地中,流转入农户(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面积为2.80亿亩,占耕地流转面积的58.4%,下降0.3个百分点;流转入合作社的面积1.03亿亩,增长6.2%,占耕地流转面积的21.6%(以入股形式流转入合作社的比重占13.2%),占比下降0.2个百分点;流转入企业的面积0.46亿亩,增长9.6%,占耕地流转面积的9.7%,占比提高0.2个百分点;流转入其他主体的面积0.5亿亩,占耕地流转面积的10.3%。分省看,流转入合作社面积占比超过25%的省份有9个,依次是青海、天津、贵州、上海、湖南、江苏、甘肃、河北、安徽,其中青海为43.2%;流转入企业面积占比超过20%的省份有5个,依次是宁夏、陕西、贵州、重庆、北京,其中宁夏为31%。

四、土地流转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统计显示,耕地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5139.6万份,涉及流转耕地面积为3.27亿亩,分别增长10.1%和8%;流转合同签订率为68.2%,增加0.4个百分点。流转合同签订率超过75%的省份依次是:上海100.0%、宁夏89.2%、青海87%、辽宁83.3%、江苏80.8%、黑龙江78.5%、甘肃78.4%、新疆76.1%。

五、流转用于种粮的面积超过2.7亿亩

农户流转出的承包耕地中,用于种植粮食作物面积为2.71亿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6.5%,下降0.2个百分点。分省看,流转出耕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比重超过60%的省份依次是:黑龙江88.3%、内蒙古70.1%、吉林68%、湖北67.6%、安徽66.5%、河南65.8%、辽宁61.3%、江西60.1%,比2015年增加3个省份。

六、规模经营农户数量持续小幅增加

统计显示,经营规模50亩以上的农户数持续增加,达到376.2万户,增加19.6万户,增长5.5%,占总农户数的1.4%。其中,经营规模50—100亩、100—200亩、200亩以上的农户数分别为252万户、88万户、37万户,占50亩以上农户数的67%、23.3%、9.7%。

七、纠纷调处率略有下降

2016年,30个省(区、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共受理纠纷38.1万件,增长13.4%。从调处情况看,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化解纠纷33.4万件,占受理纠纷总量的87.5%,下降2.7个百分点。

八、土地承包纠纷持续增加

2016年受理涉及土地承包的纠纷25.7万件,增长21.1%,占受理纠纷总量的67.4%,上升4.3个百分点,连续两年呈上升趋势。土地流转纠纷10.8万件,下降1.6%,占受理纠纷总量的28.3%,下降4.3百分点。

九、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等其他主体间纠纷比重略有上升

流转纠纷中,农户之间的纠纷8.38万件,减少3.5%,占流转纠纷的77.6%,下降1.6个百分点;农户与村组集体之间的纠纷1.36万件,增加0.8%,占流转纠纷的12.6%,增长0.3个百分点;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等其他主体间发生的流转纠纷1.06万件,增长12.9%,占流转纠纷的9.8%,增长1.3个百分点。

十、绝大多数纠纷能够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在已调处纠纷中,以调解方式调处纠纷31万件,占调处总数的93.0%,上升0.6个百分点;仲裁纠纷数2.4万件,占调处总数的7.0 %,下降0.6个百分点。在调解纠纷中,由村民委员会调解18.4万件,占调解纠纷数的59.4%;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12.6万件,占40.6%。在仲裁纠纷中,有1.96万件也是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处理的,占仲裁纠纷总数的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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