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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经营主体要为农村增绿作贡献

时间:2024-05-28

田 友

新型经营主体要为农村增绿作贡献

田 友

“农村增绿”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总书记提出的农业农村发展要“看得见青山绿水,留得住乡愁”的自然绿色。二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无公害、绿色食品需求增加的农产品绿色。而当前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重金属污染呈现加重趋势,农产品供给出现结构性过剩,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供应不足,消费者特别是迅速形成的高端消费人群对农产品质量缺乏信心,导致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矛盾突出。“农村增绿”迫在眉睫。

我国现有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具有为农村增绿的组织基础和产业基础。相对来说种养大户的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但组织化程度较低,生产环节要靠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帮衬;家庭农场由于受以家庭劳动力为主的限制,经营规模普遍较小,标准化、产业化、商品化程度受限。这两种新型经营主体较一般家庭经营农户可为农村增绿作贡献,推动绿色发展。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组织化专业化程度高、标准化生产条件充分、吸纳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意愿强烈、土地经营规模大、深加工能力强、销售渠道广、“三品一标”认证条件足、注重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及产品的市场声誉,能够在农村增绿中大显身手。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农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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