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董平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明确约束利用网络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人肉搜索”曝光等行为。专家表示,这是司法解释第一次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进行保护,但为反腐利用“人肉搜索”公布信息可以免责。
毋庸置疑,这是一则利好的消息。“人肉搜索”有利于民众参与舆论监督,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腐败滋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使权力缺乏公开和透明,而“人肉搜索”可以为反腐倡廉提供线索甚至证据。公民通过网络参与监督的热情不仅对司法行政机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极大帮助,同时也促使了政府信息的公开。而这种参与监督的方式,比国家不断开展的普法宣传活动更有成效。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及其保障。在法律的实施中,法律监督是一个重要方面,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作用很大。对于一些违法现象,“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监督方式,发挥了很大作用。人肉搜索是公民监督权的一种体现,在这种权力行使的过程中涉及和他人权利的平衡,我们应该通过正确的方式引导。
另外,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由于体制上的不完善,政府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怠于行使职权等现象不少。然而,对此我国目前却没有相应的有效监督机制,以至于腐败现象严重。这与公职人员理应具有的廉洁奉公、执法为民,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形象形成极大的反差。而“人肉搜索”一定意义上形成了一种舆论监督,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以达到揭露腐败、惩治腐败的目的。
最后,“人肉搜索”的出现、兴起及困境,归根结底是监督机制的相对残缺所引起。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公众舆论尚未进入理性通道,对“人肉搜索”这一网络空间的群体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仍是一种必然。但这种规范与约束应重疏导而轻管制,以便于推行网络自治,构建健康的网络社会。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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