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陈卫东
随着冤假错案得到纠正,群众在感到震惊之余,也更多地对我国司法机关勇于正视错案、纠正错案而拍手称快。国家司法的权威并未因此受到重创,反而司法的公信力在社会公众层面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冤假错案带来的危害严重性绝不止于个人,其辐射范围是很广的,既有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更有对司法公信力的致命损伤。
虽然冤假错案只有少数几例,比重不大,但它特别能震撼人们的心灵,吸引人们的眼球,产生巨大的社会负面共鸣。
其一,如果发生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社会百姓将会对司法产生不信任,质疑司法机关裁判活动的公正性、中立性,在内心否定司法的作用、价值,不愿意接受司法的裁判,转而倾向于选择“法外方式”解决纠纷,这样一来,司法权威难以树立。
其二,司法公信力也与司法工作人员的表现联系紧密,前者正是通过后者每项工作的合法性积累起来的。然而,冤假错案的出现,直接反映现有司法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诉讼活动中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老百姓由此会感到失望,甚至会对整个司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持否定态度,司法遭遇信任危机定会产生连锁反应,而侵害到国家的法治建设。
因此,深刻认识到冤假错案带来的巨大危害,促使司法机关、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严格依法行使职权,重视防范、纠正冤假错案以保障基本人权,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经之路,更是契合我国当前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进程基本精神、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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