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8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刘守英
农村金融的核心问题是信用体系的建设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刘守英
近年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社会投资者等新的经营主体出现后,对金融服务产生了新的需求。这些新的农业经营主体不同于生计型小农户,他们的生产投资、农业机械、销售环节等金融需求的规模和风险都比较大。这些新的经营主体出现以后,靠传统的农村金融体系和政策性金融已无法满足他们的金融需求。现在的问题是,这种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作为抵押品是否能满足其金融需求呢?
目前试点地区面对的问题是: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以后,新的经营主体也只能用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做担保抵押,担保的额度、抵押的价值十分有限,权属也不稳定,并且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一旦出现风险也很容易产生争议。而银行对具有土地经营权的新型经营主体的放贷是以一定期限的收益权为基础进行评估,因此面临很大的风险,同时评估难度也比较大,土地经营者获得的贷款额度也很有限,影响大规模经营主体的投资积极性和生产投入,这将与政策的预期产生很大差距。
再来分析农房的担保抵押问题。房屋是农民的资产,具有稳定性,但是仍然面临一些问题:由于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即农民只有一处宅基地、只能盖一处房屋,那么如果以农房作为抵押物,当投资出现风险的时候,在理论上和法理上银行可以收回农户的房屋,可现实情况是因为农民只有一处宅基地或一处房屋,银行如果把房屋收走,农民就无处栖身,这就成了一个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在基层调研看到的情况是,尽管各地名义上是以房屋和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但事实上还是以农户的信用为基础的。
对于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是政策的创新之处,但是仍然有政策绕不开的矛盾:农民并不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可以转让和交易,因此其价值的实现仍然十分有限。
因此,不要把承包地经营权、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担保抵押作为解决农民金融需求的法宝,这种制度安排只能解决农民一部分的金融需求,农村金融的核心问题是信用体系的建设问题。对此,政策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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