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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产权制度改革释放农村新活力

时间:2024-05-28

丁 淼



青岛产权制度改革释放农村新活力

丁淼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山东省青岛市积极组织开展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目前,全市已有837个村完成了改革任务,量化集体资产57.6亿元,组建了657个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52.3 万多名农村居民成为股东,从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获得了股份收入,成为享有“股金、薪金、租金、医保金、养老金”的“五金”居民 。

主要做法

抓住关键环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难点和重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清产核资,二是股权量化,三是确定配股对象。在清产核资中必须确保真实完整,它关系到量化的范围,要经得起社员(股东)检验和认可。在股权设置上,必须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根据各村实际来确定。目前全市在股权配置上,主要采取人口股和劳动贡献股两种方式配置股权,并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静态股权管理制度。同时,在股权设置中还要留出集体股,为今后集体经济的发展、农居建设、社保补贴等留出空间。配股对象的确定也是一个难点,现在农村人口流进、流出,变动很大,所以,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各地坚持立足于解决问题,同时又要体现依法、体现合情合理。

确保公开公正。在整个改革的程序上,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的政策、方案、章程,都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使群众参与改革的全过程,通过规范操作来确保民主公正。青岛市已改革的837个村(社)区,整个改革过程都进行了两次全民公决,四次民主表决,村(社区)居民对改革的支持率均达到了95%以上。

坚持因地制宜。由于各村(社区)经济发展不尽相同,因此,在选择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模式也不统一。在改革的形式上,主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借鉴股份制形式,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土地、山林等资源性资产只做概念性固化,待转化成经营性资产后再以价值形态进行折股量化。在改革模式上,既有股份经济合作社,也有股份制公司,改革取向出现了向公司制企业转化的趋势。

实行“一村一策”。在具体操作上,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对涉及共性的政策,区市和镇(街道)实行总体把握、总体平衡,在同一地区和相邻村(社区)之间注重相互衔接;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根据各村(社区)实际,实行“一村(社区)一方案”,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初步成效

通过改革为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加快“三大转变”夯实了基础。通过改革,使农民成为“自由民”,既可持股进城从事其他产业,又可以将量化的股权转让、继承、馈赠。逐步打破了原农村社区的“土围子”,从更大范围实现了土地、资本、人口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民向市民、农村向城市、村庄向社区转变夯实了基础。

通过改革创新了机制,增强了民主监督管理意识。一是在监管机制上,社区居民更加关心公司制企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和运作,监事会对董(理)事会经营行为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二是在决策机制上,通过建立董(理)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使决策机制更加科学和完善,经营者的决策行为也更加民主和慎重,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坡前沟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一年之内开了五次股东大会,重大事项都交由股东,实行民主决策,社区出现了政通人和的可喜局面。

通过改革有效地解决了农村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首先,理清了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同时把“家底”交给群众,消除了群众的疑虑与误解;其次,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在集体资产中的“份额”,避免了在城市化过程中集体资产被侵占、遭流失的现象;再次,妥善地解决了诸多历史遗留的社会矛盾。目前,已进行改革的村和社区未出现一例上访问题。

通过改革规范了集体收益分配,增加了农民收入,确保集体资金保值增值。改革后明确了农民对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具体份额,实行“风险共担、盈利共享”的分配原则,使集体经济组织走出了居民福利分配“只能高、不能低”的困境,有效地扼制了“超收益”分配,甚至举债办福利的弊端,从根本上确保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改革,农民不仅有从事不同职业的劳动收入,而且还可以获取股份收入。从调查的情况看,已改革的村(社区)也不同程度地实现了股金分红,多则上千元,少则几百元,农民财产性收入逐年增加。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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