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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对土地流转习俗制度安排探究

时间:2024-05-28

范丽美 侯黔灵

信任对土地流转习俗制度安排探究

范丽美1侯黔灵2

(1.凯里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贵州凯里556011;2.黔东南州林科所贵州凯里556011)

在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交易对象的行为更受隐形工具——习俗制度的影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亲邻先买”现象、口头契约的习俗、租佃习俗,与习俗制度的形成与信任有明显的关系。文章采用计量研究方法分析这种信任度不同,以贵州省金沙县实地调研数据为样本,用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证实例来研究信任度与土地流转行为的关系。

信任;习俗制度;实施机制

信任在土地流转中的影响表现为农户面对不同交易对象时具体行为的不同,可见其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运行中的重要性。因此为了更好地观察信任度差异以及不同信任度在土地流转行为中的具体作用。即研究不同的信任度对于农地交易市场中的习俗制度(包括土地出租意愿习俗、土地口头契约习俗、租佃习俗)安排的影响。

1 信任对于流转行为影响的研究设计

研究信任机制对于土地流转中经济主体具体行为的安排,首先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信任对于土地流转决策、契约形式的选择、租金的影响的假设条件,其次舍去土地流转中不重要的因素,直接对信任度量化,通过对选择对象的调查得到实验数据、分析整理加工,用以检验已有的前提假设,以此揭示信任度对于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在此我们使用该方法分别研究土地流转过程中信任对于农户流转决策、契约形式的选择、租金的影响。

2 研究假设

2.1 信任度差异假设

因为参与土地流转农户是有感情的经济主体,在“乡土社会”这样的环境下,其在面对不同土地流转过程对象之间的信任度是有差异的。例如,家庭成员与非家庭成员之间、亲人与外人之间、同一家族人与非同一家族人、同村人与外村人之间、熟悉的人和陌生人之间,信任度是不一样的。亲人之间的信任度与陌生人之间的信任度的差别有可能很大。J.Loomis(1959)的实验证明,在相互依存情境下交流本身过程中就会产生信任,即随着人们之间相互交往的增多,信任度会逐渐增加。在此我们提出假设一:在农地流转决策过程中,农户对于不同交易对象的信任程度具有差异性,其信任度从高到低依次为(1)父母、子女;(2)兄弟、姐妹;(3)亲戚;(4)同村人;(5)经常见面的人;(6)初次见面。

2.2 信任度对土地流转决策的影响假设

马克斯·韦伯(1995)曾指出,中国人的信任是“建立在家庭关系或家庭式的基于个人关系基础上的,因此形成的一种特殊比较信任,对于外人普遍持不信任的态度。就是中国农村传统的思想一般把交往的对象主观地分为“自己人”和“外人”两种选择。现在的农村,“自己人”的范畴可能不仅是有血缘关系的层面上,但人们始终在思想上会构建自己认为的“自己人”圈子,对于此范围内的人,信任度是比较高的,对方也比较守信用,而对其他的“外人”,信任程度则要低很多,也不太重视自己对“外人”的诚信行为(张翠娥等,2005)。因此来源于家庭和血缘关系亲近的群体,信任建立比较容易,信任度也较高。所以形成了土地流转的亲邻先买习俗。这种行为表现为在流转土地时农户会先征求信任度较高、较为熟悉的亲属和近邻的意见,后考虑信任度较低、较不熟悉的其他“买主”的意见。我们提出研究假设二:在出租者有多余土地的前提下,信任对农地流转决策影响表现为,出租方是否选择转出土地取决于农户对交易对象的信任程度大小。农户对于交易对象信任程度越高,土地流转的意愿越强,做出农地流转决策的可能性越大,反之,租出户对于对方信任程度越低,土地流转意愿越低,其做出土地流转决策的可能性越小[1]。

2.3 信任与农地契约选择的假设

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契约形式的不同,实施所需的成本不同,给流转双方带来的收益也就不同,即不同农地流转契约的效率是有区别的。而且更重要的是,选择不同契约形式的履约风险高低也是有差别的。因为当前农户自发的土地流转多发生在家庭成员或者熟人之间,大家朝夕相处交往频繁形成对对方的印象和信任度,不同的对象之间信任度存在差异。这种信任的差异可以表现在土地流转契约形式的选择上。因此我们提出假设三:农户在与信任度较高对象进行土地流转时,大多数只需要口头上的承诺,即口头契约的签订;而在面对信任度低的交易对象时,更倾向于签订履约风险较小的、正式的书面契约。

2.4 信任对于租金的影响假设

土地租金的确定是土地流转中最关键的环节,已有学者开始对拍卖市场上信任度与价格关系的研究,认为高信任度的卖者所获得最高报价,比低信任度的卖者所获的报价高(CynthiaG等,2002)。我们以现在比较受欢迎的网上购物为例:当顾客选择商品时,既要看商品价格的高低,也会参考其他顾客的反馈评分作为对店铺的信任级别。若两家店铺的历史综合评分值别为5分和3分,现两家商铺有同一商品上架,高信任体系维持下店铺可以定价稍高,并确保销量不受影响,可见信任度高低会对价格产生影响。虽然对于卖者而言,维持高信任度是有成本的,但从另一角度讲也可从消费者那里获得回报,即交易可以无限地进行下去,未来预期收益前景是良好的。在土地流转市场中,信任不同也会对租金高低产生影响。当土地流转双方的信任度不同时,土地流转的价格也有区别。我们假设四:农户对于流转对象的信任度越高,则所要求支付的租金越低;反之,农户对于流转对象的信任度越低,则所要支付的租金越高,即信任度与农地租金存在负相关的关系。

2.5 信任的计量

以往学者在计量信任时,是以总调查样本中的认为最值得信任的人数样本所占的比例来进行计量信任度。这种计量笔者认为是有缺陷的。因为,信任有个度的标准,信任属于概率行为事件,例如,有的人不一定是最值得信任的,但还是有相应可信度的。如果在计量信任时就认为这种非最信任的为失信,忽视了信任度的问题是一种极端的理解,对于非最值得信任,还可以为一般信任。为了准确地观察不同信任度的在土地流转行为中的具体表现作用,在对信任量化时,必须考虑到交易过程中土地流转农户对不同交易对象的信任度是不同的。调查对象作为土地出租者时,把与交易对象关系分为以下6种:(1)父母、子女;(2)兄弟、姐妹;(3)亲戚;(4)同村人;(5)偶尔见面的人;(6)初次见面的人。每个调查的用户面对这6类与自己关系不同的交易对象,给出自己的信任度取值。即假设对方想与自己进行土地交易时,说自己会完全履行农地租赁契约时,调查对象对他们信任度的高低。设定的前提条件是当对方要求承租土地时,自己出租土地的意愿。文章设定信任度的域为[0,1]。认为完全值得信任对象的取值最大为1,对于一点都不信任的对象取值为0。其余对象的取值范围在0~1,即信任度越高取值越大。

在对现实土地流转双方信任度不同的前提下,通过对信任度进行量化取值。假定土地出租者有多余的土地进行转出,周围环境实行的是五五分成的前提下,分别研究基于不同信任度下的土地流转意愿、契约形式的选择、土地收益分配比。

3 数据检验结果分析

3.1 数据来源

文章数据来源于笔者有幸作为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研究课题组(2009—2012)成员对贵州省金沙县平坝乡、西洛乡、龙坝乡、岩孔镇4个乡镇、9个村庄实地入户调查,此次调研采取入户访谈的方式,调查样本107户农户,收回有效问卷88份,占总问卷的82.24 %。为了充分反映出经济主体农户的土地流转的心理意愿与行为特征,我们主要选择的是以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户为主,调查不同关系农户之间的信任度差异及其对于各种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

文章选取的案例金沙县地处贵州省西北部,是1987年贵州省农村土地制度创新试验点之一,开展了以“生不增,死不减,娶不增,嫁不减”为主题,以“三包”“两制”“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制度建设,有效地稳定了土地承包权。1989年金沙县作为贵州省10个农村单项改革试点县之一,进行土地制度建设试验与国家农村改革点湄潭试验区进行对比试验,该县在已稳定农地使用权制度的成果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承包期内“新增人不再调整承包耕地”的土地制度安排,与湄潭模式的“新增人、永不分地”土地制度对比,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这种创造性改革经验的成果,现这种新型的土地制度已被国家所采纳并向全国推广,同时该县也是众多学者研究土地制度的区域之一。此外金沙县2017年、2018年的人均GDP分别为元44 442元,45 823元均高于贵州省2017年、2018年人均GDP分别为37 956元,41 244元,因此选取金沙县作为实例调查区域对其样本农户土地流转行为进行调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

3.2 检验结果分析

3.2.1信任度差异的检验

分析表1可以得出,实际调查中农户对于与自己有不同关系的交易对象信任程度是不同的。并且随着父母、兄弟、亲戚、同村人、经常见面的人、初次见面的人等交往频率高低的递减而降低,并且这种差异程度较大。其中对于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的信任程度最高,达到了0.956 250,在88个有效样本中,当流转对象是父母(子女)时有高达70的样本选择了完全信任,即信任度为1的比例高达79.55 %;对于第一次见面的人信任度最低仅为0.168 750。其中58 个约占65.91 %调查样本对初次见面的人选择完全不信任,即信任度为0。检验的结果很好地证明了研究假设一:不同人之间的信任度是不一样,并且随着血缘关系的亲近,交往频率增加,信任度逐渐增高。

表1 农户土地流转时的信任度选择分布表

3.2.2信任度对于流转决策的影响

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有多余的土地出租前提下,农户在出租土地时,如果承租对象是信任度高的父母、子女会流转土地成功比例达到86.71 %,可见农户做出土地流转决策的概率很高。若是信任度低的、初次见面的人仅有16.78 %的农户会流转土地,可见出租土地的概率较低。检验的结果证明了研究假设二:农户是否进行农地流转依赖于农户对交易对象的信任程度大小,农户对于交易对象信任程度越高,那么他做出农地流转决策的可能性越大,反之,租出户对于对方信任程度越低,其做出土地流转决策的可能性越小。因此该检验结果证明了流转土地过程中出租者会优先选择亲邻作为“买主”,再寻找其他路径的“买主”的交易习惯现象,即间接地揭示了信任对于“亲邻先买”习俗制度存在的作用[3]。

表2 被调查农户的流转意愿

3.2.3信任度对于土地契约形式的影响

从表3可以看出如果流转对象是自己的父母或子女时,要求签订书面契约的比例只有20. 45 %,选择口头契约的比例高达79.55 %,而对于初次见面的陌生人要求签订正式书面契约的比例达到75.00 %,而仅有25 .00 %农户对于初次见面的交易对象选择口头约定验证了假设三:信任度的差异对于契约形式的选择有很大影响,农户在与信任度较高对象进行土地流转时,大多数只需要口头上的承诺,即口头契约的签订;而在面对信任度低的交易对象时,更倾向于签订履约风险较小的正式的书面契约。而且流转对象之间的合同形式选择口头契约的比例依次按照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亲戚、同村人、偶尔见面的人、初次见面的人熟悉程度的降低依次降低。因为鉴于中国农村社会乡土性的特点和上面检验结果表明土地流转多较为熟悉农户之间,间接说明了发生土地流转农户之间较高的信任度对于口头契约的农地习俗制度安排的作用机制。

表3 不同人之间的契约形式的选择

3.2.4信任对于租金的影响

从表4分析出不同的信任度对于租金的要求是不同的。信任度与农地租金(租金占总收益的比例)之间的关系,对于出租者来讲,如果承租人的信任度较高、那么土地流转的租金的要求较低、反之如果对于承租者的信任度较低、要求的租金价格就较高。当承租者是父母、子女时,所要求的租金仅占总产出的23.01 %,此时交易对象的信任度最高、出租时要求的租金最低。如果流转对象是第一次见面的承租者时信任度最低的,对于租金的要求最高达到52.65 %,而且在其他流转对象之间的租金按照兄弟姐妹、亲戚、同村人、偶尔见面的人、初次见面的人信任度的降低依次升高。以上验证了假设四,在农村土地流转,对于租金多少的确定受信任度的影响。农户对于流转对象的信任度越高,则所要求支付的租金越低;反之,农户对于流转对象的信任度越低,则所要支付的租金越高。由表4可以看出信任度与土地租金价格呈负相关,更好地验证了实验假设四。

表4 出租者要求的租金占总收益的比例

4 研究结论

文章在对于土地流转中信任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实证研究了信任对于流转习俗的影响,得出结论如下。

(1)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不同交易对象之间信任程度具有差异性,交往频繁的农户之间信任程度高,交往次数少的农户之间信任度低。在中国农村社会,就表现为以血缘、家庭关系个体之间构建了高信任度体系。

(2)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交易对象的信任度对于农户土地流转决策有着显著性影响。出租者对流转对象的信任程度越高,做出土地流转决策行为的概率越大;反之,信任度越低,出租者做出土地流转决定的概率越低。在农村社会就表现为土地流转多发生在熟悉度较高的村庄共同体的内部。

(3)当出租人面对与自己有不同社会关系的承租人时,由于对不同承租人的信任度高低不同,农地流转时选择的契约形式也不同。对于信任度较高的人,大多数农户选择口头契约的合同形式。因为此时流转对象违约的概率很低,选择口头契约为主的土地流转习俗制度可以顺利地自我实施,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流转双方交易的效益。但是若面对信任度较低的交易对象时,农户更倾向于约束力更强、风险较低的正式制度的合同形式。

(4)出租者在做出土地流转决策,确定土地租金时,若承租人的信任度较低,作为出租土地者将会面临较高风险,则会要求承租人支付较高的租金;相反,如果承租人的信任度较高,面临的风险较低,此时出租人要求的租金会相对低一些。在农村土地市场中就表现为不同的地租习俗安排。

综上所述,不同的流转双方之间受血缘、邻里、地缘等因素影响,信任度是不同的。信任度差异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流转决策的选择和租赁契约形式,而且交易价格的确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构建较高的信任体系对于构建高效率的农村市场有着积极作用。

[1]洪名勇.信任与农地租赁制度实施的实验经济研究[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6):27-34.

[2]贵州省统计局.贵州省统计年鉴2019[R].2019.

[3]康雄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与土地使用权流转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06.

贵州省科技厅、黔东南州科技局、凯里学院科技合作协议项目,黔东南州山地高效农业发展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分析(NO:黔科合LH字[2016]7333)

范丽美(1985- ),女,汉族,山东聊城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村经济。

F321.1

A

2095-1205(2020)04-143-04

10.3969/j.issn.2095-1205.2020.0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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