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8
胡杏根
(江西应用科技学院,江西 南昌 343000)
近几年,食用菌生产企业实现了数量、生产技术以及生产规模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知的食用菌有350多种,金针菇(Flammulina velutipes)、香菇(Lentinual edodes) 等品种已经实现了大规模工厂化生产,蟹味菇(Hypsizygus marmoreus)、茶树菇(Agrocybe aegerita) 等稀有品种也实现了小规模生产[1]。然而,在对全国食用菌生产企业的调查中不难发现,我国食用菌生产企业仍以小、中规模为主,部分企业甚至还在沿用传统的家庭作坊式生产模式,不但卫生条件较差,而且也无法保证食用菌产品的质量[2]。
目前,国内食用菌企业中,具有出口业务的企业数量仅占1/10,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国内食用菌企业的生产规模难以满足出口的需求,二是食用菌的质量和食品安全等级难以满足其他国家的进口要求[3]。不仅如此,由于我国对食用菌农药残留的管制和限定较为宽松,国内许多食用菌产品无法满足国外对合格食用菌产品的标准要求,这也是国内企业无法开拓国外市场的重要原因[4]。这些现实问题和困难虽然就摆在面前,但同时也表明食用菌企业在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进步空间[5]。此外,在食用菌销售方面,我国食用菌生产企业大多选择多渠道综合营销,其中最主要的销售方式还是市场批发和经销商上门收购。在所有销售渠道中,大型超市、生鲜超市占据主流,在保证食用菌新鲜的同时,也能保证食品安全。相比之下,农贸市场、早集市等渠道的产品质量安全性较低,但也占据了销售渠道的一定比例[6]。由此可见,我国食用菌生产企业的产品呈多等级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对违法、违规食用菌生产企业的处罚力度偏低,难以真正震慑到相关违规企业。面对固定的消费人群与可观的利润空间,许多经销商不顾食用菌质量和食品安全,大肆销售不合格产品。部分销售人员为了追求个人业绩,过分夸大食用菌的作用和食品安全性,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不仅如此,从业门槛不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震慑不合格食用菌生产企业,也是导致从业人员盲目追求利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因素。根本原因主要可分为以下2个方面:1)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疏于对食用菌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没有帮助他们树立起责任意识,企业也没有将一线销售人员的教育和培养作为工作重点,销售人员没有辨别产品质量的能力直接导致市场隐患的加大;2)政府对食用菌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工作存在疏忽和漏洞,没有相关信用建档立案制度,致使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至今逍遥法外。
作为有效进行监管的准则,完善的标准体系能够保证我国食用菌产业的健康、规范发展。然而,目前的情况是:我国现有食用菌生产经营行政监管相关标准还存在内容陈旧、不全面等问题,部分食用菌生产、加工企业只有自己的标准,缺乏国家或地方强制规范的标准。由于国家在食用菌监管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各企业在制定自身标准时,缺乏明确的参考依据;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没有及时更新相关标准,落后且不完善的生产经营标准体系不仅无法适应食用菌产业的发展速度,也无法为食用菌生产经营的行政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我国还没有出台通用的食用菌生产技术标准,这也为各地食用菌产品的流通造成了阻碍。
食用菌检验仪器主要包括常规化验分析仪器、农药残留检测设备、功能评价设备以及信息设备[7]。其检测内容主要包含营养成分、农药残留以及重金属有害物质等。现阶段,我国食用菌检测能力仍不乐观,漏检、错检等失误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技术落后的现状也是影响食用菌行业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因素。对于各类食用菌稀有品种和全新品种,市级及以下基层监管部门普遍存在检测设备不能及时更新换代的问题,因此也无法及时、准确地对食用菌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商交易凭借着不受买卖双方时间、地点限制的优势,成为了我国市场交易的重要方式之一[8]。然而,电商销售在为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行政管理问题,具体可分为以下4点:1)食用菌生产经营主体难以确认,出现违规、违法行为时难以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2)政府对电商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监督力度不足,仅依靠某个部门难以实现全面监管;3)政府对网络多元化营销手段监管不力,没有出台严格的营销主体准入资质,因而造成了监管的盲区;4)网络刷单现象蒙蔽了消费者的双眼,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判断,这也是食用菌电商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府应从战略的高度建设一支食用菌行政监管队伍,全面提升食用菌企业负责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时还要出台相关食用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性文件,将监管工作的重心移向事故、问题发生前。这就要求从政府监管部门到企业负责人都要提高自身认识,树立食品安全防范和责任意识。在此基础上,政府还应加强对食用菌企业队伍思想意识的培训,鼓励他们主动参加各种法律知识、防范意识、食品安全培训,切实提升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从而提升自身产品的安全性。
政府应加强食用菌质量约束体系和机制的建设,为每个食用菌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建立监管档案。引入政府、监管部门、企业、消费者以及舆论媒体等监管主体,多角度、全方位的对食用菌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性以及服务态度进行监管。根据相关评价指标将食用菌企业划分为若干个品质等级,并明确标注在食用菌产品包装上[9]。当然,在品质等级方面,企业不是一成不变的,监管工作可以以年为单位,阶段性测评食用菌市场经营单位的品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品质等级的评价结果,从而形成完整的激励机制。此外,政府还应出台明确的奖罚机制,对常年获得高品质等级的企业给予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对品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相应的惩罚,这样才能提升食用菌行业的整体行政监管效率。
食用菌生产经营标准的建立是其监管工作的重要前提,食用菌产业的可持发展离不开完整标准体系的保驾护航。对此,我国政府应尽快出台针对性措施,努力提升食用菌生产、加工、经营的行政监管水平。政府应对食用菌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行政监管,相关标准要做到相互协调和互相统一,同时还要全面涉及不同地区、不同种类的食用菌生产经营企业;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出台与质量标准体系相对应的许可审批制度,不仅要保证质量标准的通用性,还要满足每个企业的单独适用要求;我国政府可以吸收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国内食用菌产业发展现状制定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措施,这样才能实现我国食用菌质量审批和监管水平的稳步提升。
在此基础上,政府还应加快自身标准更新的速度,努力为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范化、全面化发展提供强劲的推动力。对此,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从生产种培育和栽培技术入手,建立科学、完善的产品品质标准,同时还要积极建立食用菌栽培技术标准体系,提高食用菌栽培过程的标准化,这样不仅能够保障食用菌的生产质量,使大众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用菌产品,还能为国内食用菌出口业务奠定基础。
检验与检测能够为食用菌行政监管工作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撑,因此,政府应积极建立以国家为主、社会为辅的食用菌质量检测体系。为了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政府应加强对食用菌检测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及时更新、引进先进的检测设备,同时还要鼓励各地积极培养专业的检测人员。在此基础上,为了提升食用菌质量检测工作的社会认可度,政府还应划拨专项资金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建立,同时还要引导行业组织部门支持和协助第三方检测机构,实现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已经存在的检测机构,各地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它们有机整合,淘汰落后技术资源,借助多元化手段全面引进和利用先进技术资源,同时要全面提升中介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
就一般检测而言,食用菌检测仪器主要包含样品处理、农药残留检测、重金属检测、微生物检测以及信息设备[10]。对于较为普遍的食用菌品种的常规检测项目,可选择配备快检设备,这样不仅能够降低检测成本,还能有效提升检测效率;对于食用菌全新、稀有品种或者非常规检测项目,可由地方监管部门购买检测样品,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实施检测。为了保证各地食用菌产品的整体质量,各地政府可以对当地食用菌企业的产品施行分批检测,同时合理引入淘汰机制,这样才能使检验与检测工作发挥更大的效用。
基于食用菌电商销售不受地域限制的特殊性质,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创新和完善食用菌电商行政监管机制。
1)各级监管部门应努力突破信息互通的障碍,通力合作,全面审查食用菌电商销售主体的销售资质,对于发现问题却不在自身权限范围的情况,要及时移交给其他职能部门,同时要对各类违规、违法的食用菌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统一查处。
2)建立食用菌批号网络查询平台,要求食用菌电商销售商均要在网上表明产品批号,使消费者在消费前就能了解食用菌产品的质量情况,同时还要对无法查到批号的食用菌产品实施销售管制。
3)建立全面举报制度,鼓励媒体及消费者对各类食用菌违规、违法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举报,同时还要为提供线索者提供适当的奖励。
4)建立网络执法办案平台,努力实现食用菌电商销售远程化、智能化、高效化管理,借助多样化信息手段对食用菌产品质量案件进行处理,并以电子卷宗的形式记录下办案的全过程。
5)严格管制食用菌电商刷单炒作行为,通过相关手段和措施全面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努力为消费者营造健康、真实的电商消费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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