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8
彭长江,薛秀娟,魏 华
(1.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河北 承德 067000;2.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青海 海东 810799)
食用菌作为农特产品具有同质化的使用价值,所以食用菌市场结构可近似于完全竞争市场[1]。因此,通过市场创新来获得垄断利润,便构成了政府支持下食用菌资源重构与整合的目的。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创新活动仍存在着制度风险。
在精准扶贫战略中推动本土食用菌产业发展的主体为县域政府,县域政府通过释放自身的公权力来重构和整合域内食用菌产业资源。在产业链视角下去考察食用菌市场创新,其依赖于食用菌栽培、流通加工及销售这三大产业节点所形成的合力作为市场创新的内驱动力。为了构筑域内食用菌全产业链发展格局,县域政府需参与上中下游各节点之间的战略重构和整合。此时,便隐藏着政府公权力的边界风险。所谓“边界风险”即县域政府在食用菌全产业链发展格局的构筑中,人为实施了不当干预,并对处于节点上的食用菌经营主体造成了利益侵害。最为常见的侵害现象便是,县域政府以公权力强制性推动食用菌栽培专业合作社与下游流通加工企业或销售企业实施整合,进而侵蚀专业合作社的利益。
县域政府通过公权力推动食用菌资源重构与整合的目的,在于集中域内食用菌全产业链各节点的资源,并形成食用菌产业集群化发展的局面[2]。食用菌产业集群化发展能够构建起强大的食用菌品牌效应,并在形成区域食用菌市场识别度的基础上增强市场垄断能力,最终为获得垄断利润创造条件。然而,产业集群化在发展中却隐藏产权风险。产权风险具体反映为,在“核心-外围”结构下的产业集群发展模式中,处于核心地位的食用菌经营主体存在着侵蚀外围主体的行为动机,该动机的生成部分根源于资本的逐利性使然,部分则归因于政府公权力所赋予的垄断能力。在食用菌全产业链中的各主体都拥有封闭的产权体系,封闭的产权体系决定着各经营主体内在的独立的利益诉求。产权风险的存在,将直接弱化食用菌产业集群的稳定性。
在1.1和1.2中主要从食用菌市场创新中的资源重构与整合入手进行了风险分析,随着创新红利的实现则在利益分配中还存在着道德风险。这里的“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1)在利益分配中资本利益侵蚀工资利益;2) 私权利益侵蚀公权利益;3)核心主体利益侵蚀外围主体利益。第一类道德风险主要存在于食用菌经营主体的内部利益分配之中,这将进一步触发劳资矛盾;第二类道德风险主要存在于公共基金的提留之中,这将进一步扭曲政府支持的公益性价值取向;第三类道德风险主要存在于产业集群内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支持,主要以提供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为主线,并在食用菌经营主体的小额贷款上给予帮扶。食用菌市场创新方向应为,走食用菌全产业链视角下的产业集群化发展[3]。因此,政府还应为域内食用菌经营主体提供制度激励。因此,规制行政权力的第一步便需要明确政府支持的主要内容,以及严格界定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之间的边界。由于贫困地区商品经济发展明显滞后,这就严重抑制食用菌经营主体依靠市场机制来寻求产业集群发展的能力。面对部分县域政府越权参与到重构与整合食用菌产业链各节点的资源时,还应为各经营主体提供充分的诉求表达渠道,并在公权力的作用下协调各方利益。
资本权力本质由资本人格化的代表——食用菌经营主体所掌控,围绕着食用菌市场创新实践所构建的产业集群化发展道路,其中不仅存在着“资本集中”也存在着“资本联合”。从调研中可知,资本集中主要存在于横向食用菌经营主体之中。如县域内各村食用菌栽培专业合作社以资本集中的形式建立“高级社”,进而能够助力食用菌栽培技术指导和标准化工作[4]。资本联合则存在于纵向食用菌经营主体之间,上中下游经营主体之间以合约的方式建立相对松散的联合体,最终构成食用菌产业集群化格局的雏形。由1.2中的分析可知,产权风险主要存在于资本联合中,所以界定资本人格化的代表,即经营主体的行为边界极为必要,这将直接关系到食用菌产业集群内部行动秩序的稳定程度,也直接关系到市场创新所能获得的垄断利润水平。
生产决定分配,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形式决定着分配的形式。在食用菌产业集群化的纵向结构中,经营主体间存在着生产资料所有权形式的差异。专业合作社是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的方式所构成的经济组织。所以它属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成员将获得工资性收入和股息分红。食用菌流通加工企业内的资方则与员工构成了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其中较易出现利润侵蚀工资的现象。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唯物史观导引下,“公共基金”决定着县域政府未来可能的支持力度和公信力,所以需要为“公共基金”的提留给予明确的制度安排。打破产业集群内核心企业在利益分配中的主导地位尤为关键,这不仅是对资本逐利性的合理规制,也是对食用菌市场创新成果的保障。此时,便需要引入明确的合约条款。
食用菌市场创新的主要途径之一便是走产业集群化发展道路,在统一品牌下构筑食用菌全产业链的市场模式。因此,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为了规制县域政府公权力越界现象的发生,以及确保产业集群内各食用菌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当前需要培育县域政府有关人员正确的行政法权意识。具体培训思路为:1)重点对县域政府招商部门中的成员开展行政法权意识培训,使他们意识到在实现食用菌集群化发展中,县域政府所应起到的服务职能;2)在对行政法权意识培训中还需加强程序法实践能力培养,防止“长官意志”的出现;3)需要在县域政府中营造民主决策的氛围,在支持食用菌市场创新过程中,能够以带动域内农业经济发展为己任,提出科学、合理的资源重构和整合计划。
为了防止在“核心-外围”结构中所进行的食用菌产业集群化发展,出现侵害外围经营主体的现象,需要基于民法通则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具体的保障措施为:1)在核心食用菌企业主导下的产业集群化发展中,县域政府应在集群化内部法律秩序的维护上发挥积极作用,并与外围食用菌经营主体开展有效沟通;2)域内食用菌产业联合会应引入法律顾问制度,全程参与到产业集群化格局构建中来,对集群化内部的制度设计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3)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通用原则下,为外围食用菌经营主体提供法律援助。
食用菌市场创新所获得垄断利润的程度,决定于域内食用菌产业集群化发展中纵向联盟间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不仅体现在上中下游协同能力的稳定性,还反映在应规制上中下游各节点的机会主义行为。对于后者而言,最易发生在食用菌栽培环节,即违背集群化发展要求而将生鲜食用菌向域外流通加工企业转售,这将极大的弱化食用菌市场创新效能。为此,需基于合同法通过强化合约管理来维系集群的内部秩序。具体的维系办法为,集群化发展纳入到食用菌产业联合会的统一管理中,在联合会的直接参与下对域内生鲜食用菌实施统购,并按合约规定时间向专业合作社回款。
需加强食用菌流通加工经营主体的劳动法意识,使其能辩证认识到为员工制订科学薪酬分配机制的意义[5]。保障员工合法利益的方式为:1) 县域政府对标域内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合理的薪酬分配政策给予干预,并以约谈的方式限期整改;2)食用菌产业联合会应起到联系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并参与企业利润与工资之间的结构优化;3)在食用菌产业集群内部设立基层党支部,基层党支部中的工会组织作为员工合法利益的维护者,应监督企业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
公共基金的提留对象为食用菌市场创新所获得的垄断利润,公共基金提留的合法性在于市场创新受到政府的支持,所以政府公权力作为一种资源理应获得贡献回报。为了规制公共利益被侵蚀,应基于财经法规和协商确定公共基金的提留办法。具体的思路为:各食用菌经营主体应按协商后的提留比例将部分利润划拨到公共基金账户,并由县域政府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公共基金主要用于为食用菌产业集群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也为食用菌经营主体的资金周转提供短期小额贷款。
食用菌市场创新的主要途径之一便是走产业集群化发展道路,在统一品牌下构筑食用菌全产业链的市场模式。为了防止在“核心-外围”结构中所进行的食用菌产业集群化发展,出现侵害外围经营主体的现象发生,需要基于民法通则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需基于合同法通过强化合约管理来维系集群的内部秩序。需加强食用菌流通加工经营主体的劳动法意识,使其能辩证认识到为员工制订科学薪酬分配机制的意义。为了规制公共利益被侵蚀,应基于财经法规和协商确定公共基金的提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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