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8
张传后 周 磊
(南阳市宣溢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 南阳 473000)
水资源保护的要求以及农村基层群众对生命健康的要求,决定了我国必须强化农村水资源环境的管理,这也是未来实现城乡水务管理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水资源环境的管理也应当逐步被各级地方政府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项目当中。2008年,国务院设立了专项用于水资源环境整治的财政资金,目的是面向全国广大农村地区进行专项整治和示范。目前,国内涉农水资源环境的管理囊括了两大重点内容,分别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及农业水利污染治理。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必须处理好两大关键性问题,即规划设计问题与运营管理问题。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为农村地区,农村人群居住集中度较低,且远离总体规划管网,这也就导致了农村地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1]。尽管我国大部分城市都实施了技术较为成熟的污水处理项目,然而这些技术并非普遍适用于农村地区,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整体归总率不足、技术运行和管理成本较高、缺乏专业管理人才的情况下,这些技术在广大农村难以进行推广[2]。我国开展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已有近40年的历程,但总体进展较为缓慢。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设施标准化建设、设备自动化应用以及产品一体化经营等方面,依然存在较大差距。
结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际状况可知,在选用污水处理工艺的过程中,所选用的工艺需要符合多种规范和要求。诸如排放规模、出水水质以及污水特点等。另外,设施运营管理应当依照本地区污水具体特征,选取与之相匹配的处理工艺和技术。总体来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模式多种多样,这与农村村落生活污水搜集模式、地形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农户分布等不同元素具有密切联系[3]。当前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模式主要分为三类类型,分别是农户分散处理模式、村落集中处理模式以及城乡统一处理模式。
城乡统一处理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将城镇污水处理管网延伸覆盖至城镇周围的村落,在实现对城镇周围村落生活污水集中的汇集之后,与市政污水一同通过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专门处理。采用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不用在村落建设新的污水处理站,经济成本较低。然而,上述模式的适用范围存在限制,需要村落满足一定的地理条件。研究人员指出,城镇污水管网延伸半径通常应控制在5km以内,一旦超过此标准,其成本会明显增加[4]。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这一模式主要是利用重力将农村生活污水汇入市政污水管网系统,和城镇污水一并处理,必须充分考虑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运用城乡统一处理模式的过程中,应全面分析三方面因素。第一,城镇周围农村地势高低状况,以及与城镇的实际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和规定。第二,城镇污水实际处理能力如何,增加了多大的污水处理负荷,最终的污水处理总量是否在原先设计的处理能力范围之内。第三,地方财政能力状况,把城镇污水管网拓展至周围农村地区,必然要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支持,一旦超出地方财政能力范围,极易导致工程运行的搁浅。
现阶段,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大多采用了村落集中处理模式。即在村落周围新建专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让村落内部所有污水均汇集到此处,集中进行处理。这一模式的有效运转必须建立在农户高度集中的基础上,并且村落内大部分居所符合修建暗渠或者管网铺设的基本要求。另外,村落周围还必须拥有足够面积的空闲区域,用来修建污水处理设施。从地理条件的角度来看,在丘陵、山区地带,这一模式表现出了良好的适应性,可以借助自然形成的高度落差,利用村落内的排水渠道集中搜集本区域的生活污水[5]。但如果村落所在地主要以平原为主,虽然人口居住相对集中,这一模式却无法得到广泛运用,原因在于:一是利用城镇管网铺设形式,集中收集处理产生的成本居高不下;二是在平原地区,铺设管网过程中由农户至集中搜集点要有相应的坡降,不然生活污水无法借助重力流入汇集。就实践情况来看,如果强行在地处平原区域的村落运用村落集中处理模式,不仅会导致污水处理的成本持续攀升,同时也无法达到理想的处理效果。
在不能集中收集处理与铺设管网的村落,农户分散处理模式往往应用较为广泛,尤其适用于农户居住地相对分散的丘陵与山区地区。该模式具有布局灵活、建设成本低、管理方便、自动化程度高、处理水质有保障等显著特点。在实践当中,农户往往自行在庭院内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如沼气池、氧化塘等,以此来集中处理生活污水。采用农户分散处理模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大部分农户自愿同意利用自身居住地建设水处理设施设备,这也是这一模式得以推广的前提和基础;二是农户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承担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部分建设与后期运行成本。目前,部分地区在实际工作中,创新性地将农户分散处理模式纳入到了农村厕所革命工程当中,推广成效较为理想,并深受农户的欢迎。
现阶段,我国推行的污水处理法律法规大部分是围绕工业污染防治与城市污水处理而出台实施的,很少有涉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专项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以及设施运营管理缺乏政策支持。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例,虽然对城镇污水排放的标准进行了严格要求,然而面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方面,却并未作出明确规范和要求[6]。另外,从农村污水处理行政管理体制的角度来看,各级地方政府往往存在“政出多门”的情况,包括建设、农业、水利与环保在内的多个行政部门都赋予了具体职责。以南方某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为例,牵头单位为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的负责单位是市能源管理办公室,“1250”工程则是由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涉及多个行政机构,职能交叉严重,监督职责界限模糊,在面对复杂的问题时,管理执行工作往往无从下手。
在推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平稳运转的过程中,建立全面系统的资金保障机制,其作用不容小觑。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项目,为财政资金引导型项目。财政资金在运营管理成本中占有很高的比例,而且这些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地方财政,很少有项目大规模引入社会资本来参与项目的运营管理。这即意味着,一旦发生地方财政资金供给困难的情形,将会极大影响项目的平稳运营[7]。尽管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在管理与能耗上成本并不高,但在管理员工资、维修与清渣等方面依然存在一定费用支出。假如没有相应的资金保障作为支撑,部分财政能力较为薄弱的县域及农村地区将陷入“建得起、运行不起”的困境。
我国农村地区在社会条件、区域生态条件、经济发展、风俗习惯等诸多维度均存在不同。农村居民的认知水平也有所差异,仅引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模式,并不能实现农村生活污水达标治理的目标。其中部分科研单位推出的污水处理技术并不能有效覆盖所有区域,高寒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面临的问题更为严峻。此外,部分地区提倡采取的设施和基础成本高昂,与个体企业致力于探索高适应性的设施和技术成本相比,并不具备竞争优势,难以持续进行推广。
第一,没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护机制作为依托。现阶段,无论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还是其他形式环保设施,均未建立高效全面的运营管护体系,管护经费与运营组织人员严重缺失,使得设施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第二,没有监督与评估体系作为支撑。大部分地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重视程度不足,近几年该领域虽然项目建设较多,但由于监督与评估机制的缺失,导致处理成效与预期存在一定差距。第三,农民参与意识存在缺失。在以往生活习惯的影响下,农村居民并未全面科学认识生活污水污染问题。由于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正处在发展初期,农村居民并不理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价值与作用,不愿意积极参与其中。
构建完善合理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在这些法律法规体系当中,必须明确广大农村地区生活污水的治理主体与责任内容,从而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具体运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首先应明确职责,可以考虑通过成立农村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方式,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加强各部门的分工协作。同时,还应当强化政府执法力度,对无故停运设施、不规范操作等有损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保障充足有效的资金来源是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重要因素之一。早在2002年,建设部就颁布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允许外资及社会资金参与我国公用行业的融资、建设、运营。从这一角度来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也应当考虑采用BOT和PPP等现代化市场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强社会资本参与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过程当中,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充足有效的资金来源[8]。此外,各级地方政府还应当探索性地设立农村污水治理专项基金,逐步建立“中央补贴、地方筹资、有偿使用”的资金保障渠道。
一是要加速推进现有技术的使用和渗透。当前,围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已经形成了一定技术优势,需要在更广范围内加速渗透和推广,使其在服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尤其需要让其污水治理作用得到进一步凸显。二是要推动污水处理新技术的科研攻关。各级各类科研部门应当依照环保科研工作总体布局,不断推出新技术、新理念,让新技术在广泛的区域内得到运用。伴随农村生活污水水质的持续改善,与之相关的技术也应得到迭代和升级,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效。三是要在实现技术创新的同时,促进技术融合的进程。不同模式下对技术的要求与标准存在差异,要结合平原、丘陵与山区等地貌特点以及热带、寒带等气候特点,进一步推动技术整合进程。应考虑边远地区与城镇郊区实际条件等因素,以结合当地现状来决定应用分散处理或者集中处理方式。
首先,需要搭建系统性的生活污水设施运营体系。在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早期,政府需要对设施进行运维和管理,经过一段时间的运维后,可交由相关部门和政府之外的第三方,让后者主要负责相关事务[10]。相关专门机构的及时介入有助于设施平稳运作与有效监督,但要结合分散处理和集中处理的实际特征,对运营体系进行明确部署。其次,搭建监督与评估体系流程。对于国家业务主管部门而言,要出台科学的评估标准和方案,形成全面且能够反映实际工作的评估指标体系,结合不同地区的情况,围绕指标体系开展差异化处理。在评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要将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整合,遵循公正、公开与公平的要求和原则,对其中的不足或者问题加以识别并纠正。再次,要充分认识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价值与作用。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过程中,广大农村居民应转变观念,主动参与,强化责任意识,这样才能为高效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出更大贡献。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重而道远,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充分承担起自身责任。在全面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现状,有针对性地引导不同农村地区选择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模式,共同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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