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8
马文成
(贺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广西 贺州 542899)
乡村振兴战略是***总书记于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乡村振兴的核心在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和扶持农民走向新的联合与协作,而培育和发展农村中介组织,可以为乡村振兴提供体制保证,因此,需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各类新型合作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便具有经济互助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模式,在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脱贫奔小康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优势。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加原子化小农与大市场对接能力的有效方式。与此同时,与个体农户对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能更有力地推动地方产业发展,从而突出农产品特色,增加农业附加值。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备的财务管理机制将保障各方的经济利益,从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具凝聚力,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有序发展,为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
因经济资源有限、产品种类单一、抗风险能力不足等原因,原子化的个体小农在农资采购、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等整个市场环境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维护个体农户的经济利益、推动农村产业协调发展,有必要采取确立农民主体地位的组织模式。在这一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村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平台。
农民专业合作是农村劳动力就近安置的有效经济组织。以国家政策为依托,从农民切身利益出发,在突出地方产业特色的基础上,以市场经济规律为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兼顾成员、组织、政府、债权人、合作者和管理者等各方的利益诉求,能关注相关者各方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有效地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服务,解决原子化个体小农面临的各种问题,提高其在整个农业市场环境中的竞争力,促进农村产业稳定发展,进而助力乡村振兴[1]。
“三农”中的关键问题是农民收入水平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关键的是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这是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改善村容村貌,促进乡风文明的物质基础。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种养面积小、产量低,农业生产成本高,难以形成规模优势[2]。加之个体小农户本身资源有限,不足以在市场交易中获取平等地位,也没有能力承担农业经营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同时,经营内容选择往往是传统项目,不能进行有效的更新,加之科技含量低,导致农业经济效益不明显[3]。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拥有农民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市场等组织起来,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与适应问题,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生活富裕[4]。同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解决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矛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农户的市场竞争力,逐步提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谈判地位。
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力量,因此,应重视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强化农村劳动力的科学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的服务职能之一便是搞好农业科技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科技文化技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活动往往结合合作经营项目来开展,根据实际生产需求,通过室内讲授、科学示范与现场指导等方式传播新技术、新信息、新成果,解决实际生产经营问题,既能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也能促进农业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为农民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民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能力。
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加强农村基层的基础工作,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因此,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素养,有助于实现乡村振兴。
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要立足长远,制定切合实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指导标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明方向。同时,通过细化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目标考核办法等,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作,为社员增收提供组织保障。同时,清理整顿一批“空壳社”,培养一批示范带动能力强、实力雄厚、发展基础好、路子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发挥其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作用,让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服务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5]。
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将成为众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迫切需要,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合作是必然趋势。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做出明确规定,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要积极引导、广泛吸纳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全覆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市、县、乡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行业指导体系和纵向联合机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协调工作。
要想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重要的是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的监督管理。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容易、注销困难,因此,政府应明确有关部门负责登记的同时也负责注销,这样有利于今后的统一监督管理。登记机关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优化注销程序,在完善登记注册的基础上适当简化注销流程。
鼓励农民以农产品为主,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申报注册商标、集体商标和著名商标,逐步增强农民商标兴农、商标富农的意识,共享优质品牌、优势资源。
政府应对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普惠制式扶持,对各类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待性的重点扶持。金融部门应放宽信贷条件,对经营业绩良好、制度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帮助其解决资金不足的困境,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实力、带动能力以及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话语权。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一家一户“小生产”如何对接千变万化“大市场”以及谁来种地、地怎么种,已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可避免的问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载体,是实现乡村振兴的物质基础。尤其是在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到了兴一个产业、活一片经济、富一方农民的作用,是确保农产品稳定增长、农业效益稳步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的重要途径。但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存在有基本制度但规范不够、总体数量增长快但质量不够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引导、扶持做大做强,从而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实现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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