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8
劳资双方同意,农民工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我入职一家公司时,因身上积蓄即将告罄,为先就业再择业,也为解决温饱问题,虽明知公司提出的月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元,但也不得不答应。时至近日,由于觉得自己实在太亏,我曾要求公司增加工资,但公司表示,我的工资是彼此协商的结果,也已写入劳动合同,尽管低了点,但鉴于双方都有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只能等到续签劳动合同时再给我涨工资。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赵某
赵某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权要求补发和增发工资。
一方面,本案月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约定无效。《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是说,相关约定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也不能成为公司的依据或借口。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补发、增发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再一方面,你有权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其责令公司补发乃至赔偿损失。●
廖春梅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编辑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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