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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口蹄疫防控措施研究

时间:2024-05-28

刘倩 张严琦 李彦 王栋 李鹏* 肖杰

(1,青岛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66071;2,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266032;3,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510440)

1 疫情情况

2010 年4 月20 日,日本九州地区宫崎县(疫点位置见图1)发生口蹄疫疫情[1],日本国家动物卫生研究所(NIAH)识别并分析了口蹄疫病毒基因组,确认为O 型口蹄疫(O 型-基因型东南亚拓扑毒株和Mya-98 毒株)。

图1 2010 年口蹄疫疫点位置示意图

本次疫情的所有受感染饲养场均位于宫崎县境内,发现病例614 只,扑杀易感动物211608 只,感染动物数及扑杀的动物数量见表1、表2。

表1 感染动物统计表

表2 扑杀易感动物统计表

疫情发生后,日方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扑灭此次口蹄疫疫情,具体措施包括:一是设立感染区,以疫点为中心分别设立半径为10km 的移动控制区和半径为20km 的装运限制区,对以上区域实施移动控制措施,禁止动物移动并对车辆进行消毒;二是实施监测,对感染区和流行病学相关饲养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临床检测,对疫点周围3km 内的饲养场所开展随机抽样血清学监测;三是扑杀易感动物,对存在病例的饲养场或流行病学相关饲养场的所有患病动物和易感动物均予以扑杀和掩埋,对疫点实施消毒措施,在疫点内部或周边掩埋扑杀易感动物尸体;四是实施紧急免疫,针对1066 家饲养场的125668只易感动物,包括45944 只牛、79606 只猪和118 只其他动物实施了O 型疫苗免疫,最终所有接种疫苗的动物全部被扑杀。

2 法律法规

日本与防控口蹄疫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家畜传染病控制法》《抗击口蹄疫特别法案》《口蹄疫应对指南》《屠宰法》及《食品卫生法》等。

2.1 家畜传染病控制法

《家畜传染病控制法》规定包含口蹄疫在内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控措施。根据该法,在应对口蹄疫疫情期间采取以下防控措施:对发病动物及与其处于同一饲养场或流行病学相关饲养场的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并掩埋;对受感染饲养场进行消毒并对周边地区进行移动控制,限制动物迁移;实施紧急免疫等。

鉴于2010 年宫崎县爆发口蹄疫及2010 年11 月以来日本多地爆发高致病性禽流感,日本政府于2011 年4 月修订了《家畜传染病控制法》,目的是通过早期发现和报告及时控制疫情。经修订的《家畜传染病控制法》于2011 年4 月4 日颁布,并于2011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2.2 口蹄疫应对指南

该指南主要内容涉及口蹄疫的预防、异常家畜的检测和检查、口蹄疫病毒诊断、确诊后采取措施、受感染饲养场采取措施、交通管制,消毒检查站设立、应急监测、易感动物扑杀、紧急免疫、流行病学调查等。

2.3 屠宰法

《屠宰法》从公共卫生角度规定了屠宰过程中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如果通过宰前或宰后检验发现动物感染或疑似感染口蹄疫时,肉类检查者需通过管辖屠宰场的家畜健康保护中心向县政府动物卫生科报告。县政府需向农林水产省动物卫生课报告。县政府和农林水产省应根据《家畜传染病控制法》采取必要措施,如对发病家畜进行隔离、屠宰和限制迁移等。

3 兽医机构

3.1 国家兽医机构

农林水产省消费安全局动物卫生科是日本兽医管理机构。动物卫生课协同相关国际组织、各县级政府和国家动物卫生研究所(NIAH)组织、协调并指导动物卫生管理工作。动物卫生课还支持各县政府建立当地兽医服务中心,为当地的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动物卫生课共有包括日本首席兽医官在内的约40 名政府工作人员。

农林水产省下设动物检疫所,负责管理进出口动物的检疫。截止到2016 年4 月,共建立总部1 处,分部7 处,支部17 处,附属机构5 处,共有413 名检疫员(见图2)。

图2 日本动物检疫所分布图

3.2 地方兽医机构

日本各县都设立了当地的兽医服务中心,称为家畜保健卫生所,负责辖区内动物卫生管理工作,并向养殖企业及养殖户提供技术指导。目前47 个县共设有170 个家畜保健卫生所,约有2217 名工作人员。

县政府对家畜保健卫生所有管辖权。家畜保健卫生所的兽医官在其管辖区域内从事动物卫生方面的工作。县政府和市政机关依照《家畜传染病控制法》和《特定家畜传染病防控指南》,采取相关措施来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

县政府也设有福祉保健部,负责对接落实厚生劳动省的相关政策要求,管理辖区内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工作,指导当地食品卫生检查所开展宰前宰后检疫和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管工作。

4 实验室体系

日本将NIAH 的外来疫病研究所(The Exotic Disease Research Station)定为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口蹄疫检测方法通过了ISO/IEC17025 认证。NIAH 主要负责动物疫病的基础调查、临床诊断、治疗和预防等工作。NIAH 拥有5 个OIE 参考实验室,分别是牛海绵状脑病参考实验室、猪瘟参考实验室、马传染性贫血病参考实验室、猪流感参考实验室及牛瘟参考实验室。同时,在与国家兽医化验实验室开展合作的基础上,被OIE 指定为“亚洲动物疫病诊断、控制及相关兽药产品评估”协作中心。NIAH 由国家动物卫生研究所总部、外来疫病研究所、北海道研究所和九州研究所等4 个实验室组成。

NIAH 开展了多项工作,以确保实验室质量控制和评估计划的有效实施,具体包括定期检查检测设备设施;使用统一的标准化诊断试剂;使用国家标准的检测方法开展诊断;组织参考实验室开展比对实验;定期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5 口蹄疫预防控制措施

5.1 免疫

日本禁止对所有偶蹄类动物实施常规口蹄疫免疫,国家存储疫苗以备应急免疫。

5.2 监测

目前,日本实施相关主动监测,具体内容如下:根据风险因素制定口蹄疫监测计划,疫区的易感动物解除移动控制前后,采取不同的监测方案;对国内其他地区的易感动物进行排查;并对疫点附近野生动物进行监测。

疫区易感动物解除移动控制前,实施口蹄疫监测以确定无口蹄疫疫情:监测包括针对移动控制区和流行病学相关饲养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的临床检查,以及对受感染饲养场周围3km内的易感动物随机抽样进行血清学检测,当所有疑似感染动物被销毁后,可解除对免疫区域的限制;疫区易感动物解除移动控制后,实施口蹄疫监测,以证明无口蹄疫病毒感染或传播:要求对宫崎县管辖区内的牛群进行随机抽样进行血清学检测(从150 个饲养场中采集2124 份样本),监测结果显示不存在口蹄疫感染或传播。另外,宫崎县管辖区针对所有牛和猪都进行一次单独的临床检查。

为确认国内其他地区的动物是否有口蹄疫临床症状,日本所有县政府于2010 年4 月20 日~5 月3 日通过对易感动物饲养户进行访问或电话采访,结果表明,有12 只动物疑似感染口蹄疫病毒,但当地兽医官的临床检查中没有发现口蹄疫感染的证据。后续通过RT-PCR 和ELISA(LPBE)分别检测48 份和62 份可疑样品,结果均呈阴性。

野生动物的监测范围确定在宫崎县,目标畜群是在人类居住地附近的偶蹄类野生动物。从2010 年8 月20 日~9 月13 日共采集65 份样本,包括16 只梅花鹿样本和49 只野猪样本,其ELISA(LPBE)测定结果均呈阴性。另外,还收集了14 个受伤和死亡的偶蹄类野生动物样本(其中5 只梅花鹿,7 头野猪和2 只日本鬣羚),其RT-PCR 检测结果均呈阴性。

6 检疫监管

日本对活动物的移动没有检疫监管要求,活动物起运及到达目的地后只需在6d 内在目的地家畜保健卫生所完成备案即可。家畜保健卫生所定期对辖区内的养殖、屠宰场所开展巡视。

7 屠宰检疫

日本于1953 年颁布的《屠宰法》及《屠宰法实施规则》对屠宰检疫进行了规定,要求宰前或宰后检疫发现动物感染或疑似感染口蹄疫时,应立即停止屠宰和加工,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处理该动物,并及时向农林水产省及厚生劳动省报告。在实地评估中,县级家畜保健卫生所及屠宰场均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屠宰检疫规程及检验项目,并进行现场宰前检疫演示。

8 扑杀赔偿

日本《家畜传染病控制法》规定,按照扑杀感染动物评估价值的1/3,以及扑杀疑似感染动物评估价值的4/5 予以赔偿。同时,将疑似感染动物评估价值的1/5 作为慰问款予以支付。疫情扑灭期间由于采取应急免疫措施[2],这些免疫动物在扑杀后补偿了全额评估价值和宰杀前的饲料成本。

9 启示

作为中国的重要邻国之一,日本已连续10 年未发生口蹄疫疫情,虽然两国的疫病流行情况有所不同,但日本在口蹄疫防控方面的一些做法[3]仍有一定借鉴意义。日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具有详细的屠宰、检疫、扑杀、运输及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可操作性强。实验室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并定期采取措施保证和提升实验室质量控制。国家、地方、科研院所[4]、协会、企业、专业公司等利益相关方在口蹄疫防控工作中责任清晰,义务明确。这些值得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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