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8
杨丽玉
(云南省兰坪县金顶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671401)
兰坪县基层动物检疫防疫存在问题及对策
杨丽玉
(云南省兰坪县金顶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671401)
动物检疫工作是动物疫病科学防控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检疫执法人员的法定职能。动物检疫执法职能是否履行到位直接影响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当前,兰坪县农村还普遍存在检疫率低、检疫难度大等问题,使 “放心肉”工程的实施面临许多困难,食品安全工作面临潜在风险。
动物检疫防疫;现状;对策
兰坪县畜禽养殖主要集中在农村,养殖规模小,以散养方式为主,管理粗放,动物防疫条件差,动物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免疫时,工作量大、面广,加之养猪户对防疫工作认识不足,防疫观念淡薄,免疫密度难以得到有效提高,这就为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埋下了潜在隐患。
兰坪县农村畜禽养殖尚未成为一种主导产业,规模化率很低,发生疫病对养殖者个体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这也客观导致养殖者不重视疫病防范,养殖户和大部分群众甚至抵触和不配合防疫检疫工作,认为检疫检验既费时费力还会增加养殖成本,基础免疫等技术措施难以实施,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和宰杀食用病死畜禽较为普遍,严重影响动物疫病整体防控效果。
养殖农户普遍认为防疫不重要、检疫没必要,对基础防疫、检疫监管有抵触情绪,病死畜禽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就随意丢弃,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加大农村动物防疫监督力度,规范农村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树立起安全生产、消费的理念。
动物检疫防疫工作是畜牧部门主要的法定职能,但也是一项多部门协同配合实施的社会服务工作,涉及各级政府和工商、税务、公安等多个政府部门,本应按照 “各级政府保密度、畜牧部门保质量、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原则实施工作,但兰坪县相关部门组织有效的联合执法行动少、效果差,执法大环境没有真正形成,在工作中,畜牧部门人员不足,力度有限,手段落后,执法效果较差,无法形成整体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加强队伍防疫检疫工作的法律武器,相关配套法规为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提供了坚强的工作支撑,加强对《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管理办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为主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履行防疫检疫义务的自觉性,自觉抵制私屠乱宰的行为,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已成为当务之急,要充分利用专题宣传培训、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专栏等多种宣传形式,强化养殖业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意识,真正形成生产经营依法生产经营、消费者依法保护自身利益、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良好法制社会大环境。
畜禽疫病是制约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不断加强对畜禽养殖户行业意识的培养和安全生产的培训,加强经营者守法经营教育,严厉打击拒不检疫的违法行为,对严重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违法案件要及时严格依法按规处理,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行为,以严执法监管促畜牧产业良性发展。
大力推动畜禽养殖方式转变,提高防疫检疫意识,规范 “预防为主、重防轻治”的动物疫病防制措施,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每个畜牧兽医工作者必须立足主责主业,善思多谋,把精力真正汇集到为发展现代畜牧业保驾护航的主轨道上,把心思投入到畜牧业健康发展的主战场,切实履职尽责。
动物检疫检验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营造一种政府重视、部门协调,社会支持、群众理解的大环境。工商、检疫、税务、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以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推动基层动物检疫检验工作做好做实。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