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8
李富根,朴秀英,廖先骏,季 颖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北京100125)
农药是保障农作物健康、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必不可少的农业生产资料,同时,农药又是一把“双刃剑”,科学规范使用,才能有效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进一步加强农药残留管控,落实好质量兴农和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已成为各级农药管理部门工作的重点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1,2]。近年来,我国农药管理有关部门把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建设作为基础工程,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多措并举重点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3,4]。农药残留限量、配套检测方法及标准制定技术规范三者相互衔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基本形成,为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技术保障。
农药残留限量与检测方法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技术保障[5,6]。
1.1 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定主要依据2部法律及1部行政法规。2015年10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农药残留限量规定及有关检验方法与规程。2006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此外,2017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等信息。
1.2 主管部门 2009年6月1日首次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卫生、农业部门制定。为做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原卫生部、农业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了农药残留标准相关机制和工作程序,2009年9月联合印发《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卫办监督函〔2009〕828号),由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残留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经费管理等相关工作[7]。2015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主管部门作出了调整,目前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发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1.3 审评与发布方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2010年,原卫生部组建了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包括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等在内的共10个专业工作组组成。
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农药残留专业分委员会)是农药残留标准技术审评机构。2010年3月,原农业部组织成立首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2016年成立了第二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下设残留化学、毒理学、分析方法3个工作组,秘书处设在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农药残留标准草案起草完成后,由农业农村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专家意见和有关部门意见,由秘书处整理汇总后,组织专家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会员会审议,对审议通过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按WTO/SPS程序通报,接受WTO成员评议。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发布前,需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部委联合公告发布实施。
近年来,通过加强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工作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制定规则,逐步形成了农药残留限量、配套检测方法及标准制定技术规范相衔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2.1 科学规划标准工作顶层设计 为系统解决我国农药残留标准缺失和滞后问题,2015年原农业部组织制定了《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理顺机制,以清理整合、验证转化、研究制定、监测评估为手段,明确“十三五”末,我国农药残留限量及其配套检测方法标准达到10 000项以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且与国际标准相协调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实现农药残留标准“三覆盖、二衔接、一保障”,即限量标准覆盖所有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相应农产品,检测方法覆盖所有限量标准,实现与香港《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和国际标准相衔接,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生产有标可依、产品有标可检、执法有标可判的目标[4]。
2.2 农药残留标准制定规则不断完善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并颁布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制定指南》和《急性参考剂量制定指南》等6个标准制定技术规则,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膳食风险评估原则,我国农药残留膳食风险评估技术原理、程序和方法等基本与国际食品法典(CAC)和欧美接轨[4]。
2.3 农药残留标准数量快速增加 2010年开始,我国对已有农药残留限量的13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整合,统一为一部国家标准,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2),2012年11月16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清理整合的上述13部标准。GB 2763-2012发布后,根据我国自主残留数据,重点制定了1 357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的限量标准,发布实施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鲜食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多发、易发的问题[8]。此后,标准制定工作持续加力,2016年12月18日,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规定了433种农药在13大类农产品中4 140个残留限量,基本涵盖了我国已批准使用的常用农药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食品农产品。2018年6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18),新增302项限量标准。目前,新修订并即将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将包含483种农药的7 107项残留限量标准,该标准发布后将替代GB 2763-2016和GB 2763.1-2018。
2010年以来,我国组织完成了对原有413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的清理工作,先后发布实施了114个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GB 23200系列),初步形成了检测方法与残留限量相配套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截止目前,发布有效的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约340项,主要包括国家标准、农业行业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等。
近年来,我国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工作起步晚、科研基础弱、技术数据少等原因,与我国质量兴农、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残留标准体系建设仍任重道远。
3.1 农药残留标准覆盖食品农产品种类有待提高 我国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种类复杂多样,尽管即将发布的GB 2763-2019基本涵盖了我国已登记农药品种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但残留标准尚未覆盖所有农产品种类,不同农药品种对农产品的覆盖面差异较大,仍难以满足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同时,对于我国进口农产品,由于出口国使用的农药品种等情况不同,有的属于我国尚未取得登记的农药,还难以满足国际贸易监管的需要。
3.2 蔬菜及特色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短缺 特色小宗作物用农药登记是一个国际性难题,由于农药市场份额小、投入回报低等原因,企业主动登记的积极性不足,导致无合法药可用、无限量标准可依的问题突出[9]。我国蔬菜及特色农产品的种类繁多,病虫害发生情况复杂,农业生产实践中离不开农药的使用,但可选的登记农药少,残留试验数据不足,残留标准缺失问题仍比较突出。
3.3 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配套性亟待完善 目前,在现行的GB 2763-2016标准中,缺少配套检测方法的农药残留限量数量占比近10%,造成这些残留限量标准难以在实际监管中无法检验评价,另外,有的推荐检测方法还存在残留物定义覆盖范围不足、定量限偏高等问题。
围绕我国“十三五”农药残留标准的既定目标,要落实好质量兴农、绿色发展的要求,协调推进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应该着力加强以下工作。
4.1 进一步完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 对照“十三五”目标,下一步要加快制定约3 000项标准,包括制定新登记农药和作物限量、评估转化CAC限量、禁限用农药限量等。完善豁免制定农药残留限量的技术规范,及时更新豁免农药名单。同时,加快推动出台一律限量、进口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制定规则,逐步构建由一般程序、豁免限量、一律限量、进口限量构成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满足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监管需求。
4.2 积极推动蔬菜及特色农产品的标准制定 应注重源头治理,从农药登记入手,进一步细化《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有关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政策措施,整合相关财政项目资源,引导和发挥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农药企业等各方合力,有效推动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和标准制定工作。
4.3 加强完善检测方法标准配套性 新制修订的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应该重点围绕提高GB 2763 限量的配套性问题。下一步,认真清理GB 2763的配套方法不足情况,逐年纳入农业国家标准制定计划,不断提高残留限量标准的检测方法配套性,切实满足市场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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